民事执行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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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杜艳梅(1987.-),女,汉,兰州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籍贯:甘肃省平凉市,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潘庆强(1987.-),男,汉,西南民族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籍贯:山东省聊城市,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

摘 要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民事执行制度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它关系着将生效的判决以及各种有效的法律文书实施,以保障胜诉方权利的任务.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活动,对相关当事人在执行中证明责任分配、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追究责任等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从我国民事执行证据制度的现状、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 键 词 :民事执行制度;证据;法院

一、引言

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把民事纠纷诉诸法院,以期维护自己的权利.而现代民事程序制度既包括民事诉讼制度又包括民事执行制度,二者缺一不可.在我国现有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出现着民事执行难的案例.法院的生效判决没有得及时的执行,给相关的权利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法律保护了其权利,最后没有能完全保护.因此,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成了人们普遍的迫切需求.

二、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在我国,执行难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院方面,二是法律层面,三是执行证据方面.

(一)法院方面

法官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并没有完全的独立,受致于一定的行政机关的影响.而且法院执行审批的层级制度,也影响了执行的效率.在有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力量也不能让人满意.其一,执行人员过少;其二,物质条件差.另外一些因素就是执行人员本身的原因,执行人员的人情关系差,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实现.


(二)法律层面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对于自然人个人财产的情况,我国法律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这种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使得债权人很容易隐匿财产,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在执行程序中,对找规律期限及执行人员的不作为缺乏法律调整,对于民事案件的执行期限,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上,由于篇幅有限,执行部分过于简略,加上民事立法技术落后,使民事立法活动对于民事活动发展的实践,滞后很多.而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宜粗不宜细”的观念长期存在,结构不严谨,加上一些法律和法规内容有抵触,造成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执行根据.

(三)执行证据方面

在我国的民事司法程序中,有关当事人权利救剂的渠道有很多,但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赔偿损失.但我国法律方面的缺失,我国没有自然人个人财产的相关制度.因些,就需要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有效的举证.证明其有足够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中的财产金额.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最大的不同点是执行程序的重点在于迅速、及时,执行程序中,在对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仅根据登记情况、外观属性等判决其权属,这就会难免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类似这样的法律问题,都需要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完善.因此,建立我国的民事司法执行证据制度,是一件相当重要的事情.

三、我国民事执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执行证据的主要规定散落在多部司法解释中,且每部司法解释都没有集中规定证据问题.由此导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当事人举证定性为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每一方当事人承担对其有利的法律规范的前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该基本规则又是以实体法内容和文义相联系的.”①证明责任作为分配法律风险的制度,是一种程序正义的体现,要件事实的真伪不明的状态没有完全否定事实的存在,而是采用法律拟制的方式,从程序上否定事实.执行强调实体正义,更关注权利的实现,大多数债权人已经通过审判程序负担了与证明相关的法律上的风险,在执行中其面对的是更现实的风险,即债务人确实不具有执行能力.

(二)法院调查取证规定不科学

现行规定中,执行当事人和法院都要收集证据,但是对于两者的取证关系没有明确界定,尤其是法院取证的启动程序规定不全面.实践中对执行法院的调查不予配合的现象非常普遍,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对调查权没有明确界定.为了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查明财产状况是必经的途径.执行法院的调查方式有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有的规定在司法解释中,有的体现在执行改革的政策性文件中,有的只是地方法院在执行实践中进行的摸索,这种依据的混乱导致实践中调查方式不一,即使调查方式类似,其操作也各有不同,有的做法如悬赏调查的酬金由债权人负担等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令执行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四、我国民事执行证据制度的完善

在执行程序中,存在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若没有法律上的证据制度予以配合,仅凭执行法官疲于奔命的调查,势必造成种种使执行难以进行的情况.况且,法院单方面调查的证据,当事人也不一定采信,需通过举证及质证等程序,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设立民事执行证据制度并不是转嫁法院的责任,而是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在执行中的义务.对举证责任的认识,也作为一种制度要解决的是作为裁判基础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究竟应当裁判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法官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裁判哪一方败诉的一种裁判规则,是一种指引法官在此场合如何进行裁判的一种制度.开庭执行,作为当前执行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尽管在其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需进一步探索完善,但事实证明,开庭执行将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水平的最有效途径.”故设立执行证据制度,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要求;是“谁主张,谁举证”诉讼原则的落实;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审查核实证据职能的体现.

五、结语

随着“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改革和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观念被广泛接受.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尚是一片空白,这种法律上的先天不足,给执法带来诸多的难题,并对“执行难”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开庭方式”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法,即对执行通知阶段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的执行案件,通过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借鉴民事诉讼程序,采取公开开庭的方式,在法官的主持下,围绕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开展举证,质证,并当庭进行警示教育,争取当庭执行和达成和解协议.我们试图找到一种符合国情,又与我国的时代特征相符合的司法方式,以推动我国的民事立法活动的改革,完善我国现有的民事司法活动,构建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者单位:1.兰州大学;2.西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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