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再认识

时间:2024-03-05 点赞:49982 浏览:100216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文是一篇民事法律论文范文,民事法律方面本科毕业论文,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再认识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适合民事法律及合同法及法律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民事法律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德国民法将法律行为界定为能够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关系的行为.德国民法不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我国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有必要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梳理.

关 键 词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法性

作者简介:魏海群,山东英才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30-02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被称为民法的伟大制度,是民事权利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的连接点.法律行为制度是德国民法的重大贡献,以至影响了整个大陆法系.德国的迪特尔梅迪库斯这样评价“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概念,是实现民法私法自治理念的主要工具,或者说是每一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形成法律关系的手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性,现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德国民法所界定的法律行为制度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关系的行为.德国民法强调了法律行为的两方面内容:一是强调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萨维尼将法律行为定义为“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在他看来,法律行为基本等同于意思表示.二是强调法律行为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为目的,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思想.从德国的界定,我们看出:法律行为不应以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判断标准.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显而易见,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应该是合法行为.这一规定在理论界饱受诟病,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运用混乱的现象.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实际上有违法律行为制度的初衷,是比较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用合法性和违法性对法律行为进行评价是毫无意义的,甚至是错误的.

在体系上,我国民法首先确立了民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根据民事行为的效力,可以将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重在强调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与主体的意思表示的真实与自由.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产生主体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在理解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要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和构成要件,无意思表示则无民事法律行为.这与德国民法所强调的法律行为制度要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相一致.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其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向外部表明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主要就在意思表示上.事实行为不以主体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法律效果的发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民事法律行为则恰恰相反,它根据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主体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2.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强调行为的适法性.所以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才能按照主体的意愿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事实.在这里需要厘清民事法律事实的体系.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两种,其中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民事行为又包括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客观上存在,是对民事行为进行事实上的评价.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对民事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具有关联性.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条件.如果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够成立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去探讨它生效与否,故生效的法律行为必定是已经成立的.但是,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其生效,生效与否还取决于其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在时间上往往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又是有区别的,主要体现在:

1.二者的侧重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侧重于评价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已经存在,是一种事实评价.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侧重于评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能否依据当事人意思产生相应法律后果,是一种价值评价.

2.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通常情况下要具备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三个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要求:(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自由,(3)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成立要件主要强调主体、意思表示的有无,但生效要件对民事主体的资格能力、意思表示的品质等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如果主体欠缺相应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话,民事行为的效力就有可能是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3.法律后果不同.当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时,原则上主体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一方在合同订立中或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生效时,主体则要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比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经常被作为判断合同、遗嘱、动产抛弃、物权变动效力的考点.下面对生效要件进行逐一分析.

首先,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法律行为的生效只是要求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即可,并不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纯受益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纯受益行为以及所从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是有效的.除纯获利行为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则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双方法律行为则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其次,主体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由.真实性要求主体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表达内心真实想法的,意思表示的自由则要求主体作出意思表示时是在自愿、自觉地情况下,而没有受到欺诈、胁迫.否则该行为就有可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对主体意思表示真实、自由的判断,要结合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

再次,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既然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所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范,否则该行为就是无效的.德国、日本等国家都有类似规定.德国民法第134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时,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为还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说不得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除了要具备上述要件外,特殊情况下还需要符合特别生效要件.比如: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生效除了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需要条件的成就、期限的到来.对于像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这类实践性法律行为则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方可生效.

三、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几个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在物权法和债权法领域都有重要影响.另外,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还需要结合有关适用背景和法律法规.

(一)物权变动与民事法律行为

学理上,根据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一般认为,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我国除了票据行为采用无因性理论外,均采用有因性理论.

在物权变动中,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有因性理论,有效的物权变动需以有效民事行为为前提.而如何判断行为的有效性?过去我们经常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混为一谈,不进行区分,往往物权变动无效则合同也无效.但《物权法》规定区分原则之后,就需要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这一原则,合同有效与否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后者是结果.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合同法》判断,而物权变动是否成功则要依据《物权法》进行判断.

(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影响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影响了对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界定.《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划归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处分权的有无应该是影响物权行为的要素,而不应该影响债权行为į

本文是一篇民事法律论文范文,民事法律方面本科毕业论文,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再认识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适合民事法律及合同法及法律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民事法律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40;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把处分权从买卖合同生效要件中剔除,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只要没要其他的效力瑕疵,则是有效的.显然,这样的规定符合区分原则和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向德国民法靠近了一步.当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仅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发生了变化,而无权处分的其他合同,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依然是效力待定的.

另外,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的效力问题,出租合同也是有效的.这样就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一致.但是,这里的擅自出租他人之物是不包括非法转租这种行为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处分权终将不再成为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作为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梳理,甚至重新构建,使之回归其应有之意,从而消除理论与实践中的混乱状态.需要厘清民事行为制度体系、成立与生效要件、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等,从而真正成为一项在实践中界定清晰、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

相关论文

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的守成与完善

本文是一篇民事法律论文范文,关于民事法律大学毕业论文,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的守成与完善相关硕士论文范文。适合民事法律及民事法律关系及。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要件

该文为民事法律类硕士毕业论文范文,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要件相关法社会学论文,可作为行政诉讼法学专业民事法律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

本文是一篇民事法律论文范文,民事法律类硕士学位论文,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相关本科论文范文。适合民事法律及条件及合同法方面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本文是一篇民事法律论文范文,民事法律类有关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适合民事法律及市场经济。

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本文是一篇法律援助论文范文,法律援助类毕业论文,关于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相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适合法律援助及社会保险及刑事诉讼。

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之问题与构建

本文是一篇民事法律论文范文,民事法律方面有关毕业论文格式,关于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之问题与构建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适合民事法律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