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民事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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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对拼车性质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上,对由于拼车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了论述,对可能产生的拼车损害而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阐述,给拼车的民事法律问题处理提出了对应的参考意见.

关 键 词民事法律拼车法律性拼车行为

作者简介:王孜力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236-02

随着对社会环保和资源节约等方面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拼车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鼓励.但是,当前对拼车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相匹配的法律规范等也较为抽象,当前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对诸如拼车、拼房等现象进行一些合理的规范.一旦这些问题出现,法院在判决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形成不一致,进而导致判决出现较大的差别,有失公平.从这个角度来讲,有必要对拼车现象进行研究,确立民法对拼车现象法律边界的界定,并形成针对拼车纠纷问题的处理机制.

一、拼车性质的法律界定

拼车可以概括为好意拼车和有偿拼车两种基本的情况.对于好意拼车,当前对好意拼车的性质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议,有的认为这完全属于社会纯粹的“情谊行为”,有的则认为应该划到事实行为当中去,有的则认为应该属于“法律行为”.但是,不管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两者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根本在于“好意拼车”缺乏表示意思,即当前的行为人具有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具有类似于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到那时,驾驶者普遍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给予对方一项履行请求权,即驾驶者认为由于特殊原因他可以不将拼客者带到目的地,而拼客无权要求驾驶者承担将其带到目的地,且不能要求驾驶者支付其损失.就像迪特尔梅迪库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中所叙述的那样:“一项情谊行为,只有在给付者具有法律上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时,才具有法律行为的性质.”这其实就是说,只有给付者希望引起某项法律约束,而且受领人也在某个意义上接受了这种给付时才形成.

而有偿拼车,不管是其他车还是,驾驶人员做出能够将拼客带到目的地,且要求对方为此支付一定的报酬时,驾驶者就是在对自己的意志和能力进行控制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也就是说他有行为意识;与此同时,驾驶者还意识到自己必须将拼客送到目的地,也希望的这种获取报酬的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这种行为意识也很明确,也就是通过将拼客送至目的地而要获得报酬.

而作为拼车的另一方,拼客在做出同意时自己也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还清楚的知道若对方不能够给予服务时,能够要求其履行,即具有表示意思.而效果意识也和驾驶者相同,都是通过对价交换、支付报酬来享受服务.而从表示行为的角度来讲,有偿拼车不但拥有行为意思和表示意思,同时还拥有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所以其属于法律行为,而且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达成一致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行为.

二、由拼车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律性拼车行为中的权利

1.驾车者要求拼客支付报酬的权利

在有偿拼车行为发生之后,若驾车者不能得到支付时,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待到判决生效之后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甚至可以通过自力救助,留置拼客的财产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但是,在进行无偿拼车时,驾驶者在行为发生之前就申明放弃了获得报酬的权利.

2.驾车者要求拼客协助履行拼车行为的权利

由于这项权利并非完全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一致时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只是有交易习惯或者是诚信使用原则而形成的一般性命令规则而确定下来的,或者说是属于合同法中所确定的一种附随权利.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就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所需要履行的义务;而其中的第二款还规定:当事人还需要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之下,根据其他的条件,诸如合同的具体性质、交易的行为习惯以及具体的交易目的等都密切相关.从这个角度来讲,驾驶员需要专心的驾驶.而在这个过程中,驾驶员可以要求拼客系好安全带、不能携带危险品上车、宠物若有传染病则不能携带上车等,拼客应该予以协助配合.假若拼客拒绝协助、配合,则可以解除合同.

为了保证达到完全给付,驾驶者有权利要求拼客不作为或者作为的行为来确保自己以及拼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二)法律性拼车中的义务

1.基本的承运义务

承运义务也属于完全给付义务,驾驶者按照行为之前的约定安全、准时的将拼客送达目的地.这种表述虽简单,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会遇到很多的影响因素,诸如堵车、驾驶者临时有事或者驾车故障等等.在遭遇到这些问题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法来予以解决,假若协商不成,那么驾驶者必须承担不能履行职责的责任,在退还支付的费用的同时,还要另找一辆车将拼客送至目的地.

2.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在拼车法律关系形成和终结之后,这些法律关系都存在.只是在开始之前或者是终结之后,其所产生的依据只是一般性质的规范,其所形成的法律效力是等同的.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一般规范的要求,同时还是完全履行合同的一项最基本要求.但是,在对安全保障的最低限度方面,目前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解释.

3.好意拼车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好意拼车可以说完全属于一种社会情谊行为,双方都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但是,从法律的一般性上来讲,还是必须遵守法律的一般性.所以,这里所谓的权利是绝对的权利,而不是相对的权利.其中,权利是指自身的人身与财产都不受侵犯的权利,义务是指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不进行侵犯.根据我国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两者之间存在着安全保障的义务,正如无偿拼车与有偿拼车的行为当事人在没有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之前、履行之后也应该存在安全保障的义务,好意拼车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据仅仅限定于侵权法而已.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其他任何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所以,驾驶者在履行自己的行为过程中若要求拼客协作一些不作为行为来保障双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时,拼客应该予以协助.同时,拼客也能够要求驾驶者作为来保证自己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好意拼车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但是为了鼓励驾驶者发扬乐于助人的精神以及保护拼客的基本权利,在结合安全保障的几个基本级别之后,认为好意拼车的驾驶者还是要承担起最轻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对发现有侵害者时,驾驶者应该向拼客发出警告信息,尽量的消除认为的或者是较为严重的危险情况等,否则将会被认为是存在过错,将会被要求承担不利的后果.不过,在通常情况之下,普遍认为当拼客与驾驶者的拼车行为发生之后,就已经表明驾驶者已经将拼客置于自己等同的地位.


三、拼车损害带来的责任问题

归责原则

当由于拼车行为而发生拼车事故纠纷时,除了是因为违反了承运义务而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其他的诸如损害认识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等都应该依照侵权法来承担对应的责任.在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好意拼车行为也应该依照侵权法来承担对应的责任.

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这样两个方面:即过错归责以及无过错归责.其中还有三分法: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以及过错推定归责;另外一种三分法是:过错归责、公平归责以及无过错归责.在这里认为侵权归责仅仅包括两种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以及过错归责两种.而其中的第一种三分法中,过错推定归责本质上也属于一种过错归责,仅仅是将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第二种三分法中,将公平责任认为划入到了归责原则当中的做法已经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这种原则认为当双方但是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部分民事责任.在综合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以及社会地位等,结合受害者的损失情况来确定无过错方应当履行的责任.其实这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无过错归责原则.

责任免除事由

责任免除事由可以分为法定排除以及约定排除两种情况.其中,法定排除又包括:正当防卫,其本质是指利用一个合法的行为来制止一个不合法行为来对第三方或者是自己的正当利益而行使的保护行为;紧急避险,其本质在于通过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护一个较大的利益,该行为具有普遍的正当性;自助行为,通常是以公力的救济为根本原则,权利人实施的私力救济在原则上一般禁止;不可抗力,是通用的免责抗辩事由.

而约定排除的本质是指受害人同意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该予以免除,对于这种法律行为的认定,各国法律都持有不同的观点.其中,瑞士法律中就认为,如果受害人同意遭受损害,不管其表达的方式是明示还是默认,主要其行为不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都可以作为正当的理由而使得加害人不受处罚,予以免责.而在英美法系当中,往往是将受害人的同意当作受害人造成自己损害的一种故意行为,加害人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还有法国和比利时等国家,即使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害人依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为一个合理的人是不会实施不法行为的,即使受害人同意不予追究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责任减轻事由

责任减轻事由和上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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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类似,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以及责任所承担的范围都具有相关的一致性.当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越广时,其所必须承担的责范围也就越广.责任减轻从本质上讲是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中比较模糊时要求驾驶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这时若要求驾驶者承担完全的责任将会有违公平原则,这时就需要在中间设置一个缓冲状态,即责任减轻事由.

减轻事由是一种适应性较强的普遍方式,在拼车行为当中也能得到有效的应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就有规定,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害人对若对同一个损害的发生或者有意的扩大事故、过失时,可以减轻或者是免除赔偿义务人的相关责任.

四、结语

由于导致拼车行为的责任的义务来源存着交叉,造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交叉的问题,我国当前采用的是两种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方式.本文在这里建议采用侵权责任的方式,因为这样可以使得受害者获得更加完整的赔偿.但是,对于好意拼车以及拼车法律现象,民法通则应该如何分配责任,并且使得其他的制度与之相协调,实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同时,适当的鼓励拼车现象还需要同仁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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