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视角下的中国古代复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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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古代复仇现象在其产生和发展中,深受情理法的影响与调整.在天理、人情、国法的共同影响下,传统法虽对复仇现象是以限制为主,但往往在处理上则比较宽容.复仇现象是个体私力救济的表现冲击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封建国家的整体利益,复仇现象在情理法之间不断地调整中呈现出递减趋势,但是没有完全消失.本文通过对古代复仇问题的研究,分析古人在复仇问题上探索的情理法结合的解决方式.

关 键 词 :情理法 复仇 根源 评析 反思

一、复仇案件的裁断

(一)从东汉赵娥案件说起

(1)赵娥复仇案情

东汉年间,赵娥的父亲(不知何故)被一个叫李寿的人杀害.赵娥有三个兄弟,曾立志为父复仇,但不幸因瘟疫一齐亡故了.于是,复仇的重担落在赵娥身上,她不顾乡邻的劝阻,发誓手刃仇人.终于一天,她路遇李寿,挥刀先砍李寿的马,使李坠马落地,然后向李寿砍去.因用力太猛,砍在一颗树上,刀背等于被折成两截.于是,她弃刀一跃骑到李寿身上,死死掐住李的脖子,使其窒息而死.最后,她割下李寿的头颅,投案自首.

(2)赵娥案的司法审理

在赵娥复仇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形,主要表现为司法官员和民众、皇帝和赵娥这样的几个方面:其一,司法官员司法官员与民众.在赵娥复仇案审理中,直接审理赵娥案的官员弃官要与赵娥共赴生死.凉州刺史和酒泉太守“并共表上,称其义烈,刊石之碑,显其门闾、帛二十端礼之”.高官对复仇者实施如此礼遇实属罕见.民众更是“倾城奔往,观者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民众以观赵娥为荣,更是同情与佩.其二,赵娥自己对于复仇行为的认定和看法.其认为:“匹妇虽微,犹知宪制,杀人之罪,法所不纵;今既犯之,义无可逃;乞就行戮,陨身朝市,肃明王法”.就是要求法官依法处断,不必法外原情.其三,皇帝态度十分明确.官员将此案上奏后,皇帝发布大赦诏令,使得赵娥免于死刑处罚.

堂堂法官,因同情复仇,竟然不顾国家法律,对杀人者表以厚礼并放纵罪犯;区区文弱女子,因发誓报仇,竟不顾国家法律,私自持刀杀人.而高高在上的皇帝也赦免了故意杀人的罪犯,民众更是对赵娥赞誉有加,这样在司法官员与民众、皇帝和赵娥这样的几个方面共同作用下,本应被处以死罪的赵娥,在得到赦免同时获得了民间和官府的一致性赞誉.此后在复仇司法案件的审判中,一般都会体现“任情理而屈法律”的现象.这其实体现了情理法文化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方面的综合定位,反应出一定的情理法维度.

(二)情理主导与法律意识的进步

汉代法律中虽然没有关于复仇的专门性规定,但是复仇杀人是不合于基本的法律要求的.一般而言“法律对于杀人的制裁,复仇也并不能例外”.汉初的《九章律》中贼律就是一个专门针对杀伤行为的法律.但是在这样的法律情境下,赵娥因复仇杀人却能得以赦免,这说明:

第一,情理主导司法裁判.虽然汉律对复仇杀人有明确规定,但司法者对此往往采取春秋决狱的方式.“官员伸人情而屈国法”,反映出汉代儒家化的法律思想和崇尚礼治的法律性格.赵娥复仇引发的司法官员与民众、皇帝的一些行为,表明了一种全社会对复仇价值的认同.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人的感情方面的需要.司法官员与民众、皇帝出于一种本能和潜在意识同情复仇者,同时感同身受地佩服赵娥为父报仇的情怀.另一方面,儒家的复仇观念的逐步深入和司法者逐步的儒家化.维护“礼治”的儒家以“孝梯为本”、“亲亲为大”,提倡以孝治天下.汉代自从董仲舒“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以来,儒家思想在汉代取得了统治性的地位,儒家的“父母之仇,不与同生”、“虽百世可(复仇)”等观念深入人心.

第二,法律意识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复仇者服法意识的增强.赵娥为父亲报仇后去官府自首,司法者有意释放赵娥.但是赵娥“怨塞身死,妾之分明,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这说明复仇者自身已经认识到了法律价值的存在,平民百姓是知道复仇是不合法律的一个行为.而赵娥复仇选择区自首,这反映出法律的观念逐步成为复仇者的考虑范围.在复仇者眼中出现了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差异性认识,同时在自身的定位中出现了刑事责任与罪犯的概念认识.这不得不说是中国古代在法律意识方面中的进步.

二、 复仇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 施报文化的影响

施”和“报”是中国传统文化一对有意义的价值观念,在传统乃至现代的中国人社会生活中有着多方面的影响.“施”是给与、授予,“报”是偿还、回复.施与报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既有施,也要有报.中国的施报文化也使人们养成了思维定势,形成了一种原始的公平观念,即侵害者及家属对来自仇家的报仇毫不意外,往往都接受报仇带来的后果,再产生新的仇恨,所以说“冤冤相报何时了”,或者说这是一种游戏规则,对他人侵害,自身也会承受来自对方的还击,对谁都是公平的,这一点也能对侵害者作一定心理限制.


(二) 儒家思想的影响

从董仲舒“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统治了两千多年.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也为人们所接受.宗法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家长制的“孝”.尽孝的一面是对尊亲的遵从、赡养,另一面就是为亲复仇,复仇被认为是“孝”,能复仇则能被社会所嘉奖.违背国法,为亲人复仇,被社会舆论视为君子,即道德高尚的人.按照儒家的理想,道德高尚的人是不应该用刑罚去加以侮辱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君子无刑”.因此,每当有赵娥这样的事件发生,人们都会不假思索地认为应该减轻或免除刑罚.

三、 复仇现象评析

传统社会是一个情理法文化的社会,“一般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恒以情、理、法为说.”对复仇现象的历史认识要建立在情理法的基础上.而在有关复仇现象的问题上,情理法之间存在着冲突.

中国古代复仇现象在中国特殊历史环境中形成,有着其形成的机制.其不仅受到具有决定性的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农业产业结构、宗理与人性需要的作用,同时还受到法制、君主、民众等因素的影响.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古代的复仇现象逐步形成复仇情理法运作机制,体现了一种历史的必然性.原始社会的氏族血缘的延续和亲族的固定生活方式使得复仇现象具有了情理价值同时在社会范围内满足一定宗法社会精神统治和生活方式的需要.这是“明确标识出封建社会人际关系的封建等级差异性.” 在中国古代复仇现象的产生与发展中,法治要素相较于情理要素则显示出了一定的薄弱地位.产生于农业社会经济体制下的法制,对于人身的限制与整体主义的法制观念使得复仇现象本应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环境中存在的宗法文化与国家体制的关键性限定,礼法文化成为一种主流文化和主要法律精神.“因为封建社会离不开礼,所以也就去不掉复仇.”这样礼文化和道德伦理成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所在.关于复仇案件的处理不是依据法治模式,而是实际人治观念占据主导.所以复仇案件的处理受到人治模式和强大的情理价值的左右,使得复仇现象得以存在.

四、 复仇现象反思

“在刑罚出现之前,复仇就已经存在了相当一个时期”,复仇是人类世界共有的现象,而今久远复仇仍然不断灭.复仇现象有着其发生、发展的深刻理论基础.复仇历史传统不仅在当代中国的发生着的影响,而且世界范围内也是受到了复仇的历史影响.因此,为了应对复仇的新的发展趋势,结合复仇现象发生与发展的历史,需要从内在道德与法律观念进行教育,在世界范围内加强合作与协调,同时针对特殊复仇案件的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从而形成有效的复仇缓解与解决模式与机制,达到有效的控制与管理,达成“法律与多元社会规则的互动平衡”.从复仇问题出发,一方面“吸纳儒家中庸、和谐的文化精神”;另一方面“稳中求变达致和谐.”使复仇问题在全人类社会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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