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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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补偿金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其的法律思考进行探讨,以期能更好地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关 键 词:经济补偿金;性质;劳动合同法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2-103-01经济补偿金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劳动合同法》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找工作期间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但是其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金额.经济补偿金在各国和地区的称谓并不一致.有“资遣费”、“辞退补偿金”(法国《劳动法典》)、“解职金”.(称为俄罗斯《劳动法典》)、“离职补贴”、“解雇费”和“经济补偿”.我国香港地区《雇佣条例》称经济补偿金为“遣散费”,我国澳门地区《劳资关系法》称经济补偿金为“解雇赔偿”.(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对其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1、贡献补偿说.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也有学者以劳动贡献补偿说为核心,进一步提出:“从理论上说,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终止所负的经济补偿义务,应当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特殊补偿”,其中“劳动贡献的积累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本单位工龄挂钩,除了劳动者因为有过错而被辞退以外,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支付这种补偿”.2、法定违约金说.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用人单位朱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按法定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责任形式,补偿金的支付要以单位违约作为前提.3、社会保障说.该学说认为,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医疗费用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按社会保障说的逻辑,经济补偿金可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实际上可以归入失业救济金.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法律规定与《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规定有较大的变化,其主要有以下几点:1、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除了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而提出辞职,或者用人单位依照新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所有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等情况,用人单位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明确了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时间点.《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经济补偿在办理交接时支付.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往往立马走人,不去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三、关于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法律思考尽管《劳动合同法》就经济补偿金较之目前现行规定,统一了我国各地方立法的标准,变化明显.但是相关规定依旧存在许多问题以及困惑,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研究.(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没有界定清楚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一开始就是以扩大经济补偿金范围作为基本考虑,忽视了其他理论的合理性.社会保障说所倡导的将经济补偿金导入社会保障体系中,与失业救济金合并的思路从理论上讲,其实有相当的合理性.失业救济金形式可以使企业摆脱劳动合同解除带来的经济压力,将缴费义务社会化,这很可能是我国今后改革的发展方向.(二)经济补偿金的上下限问题对经济补偿金上下限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比较多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在该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从立法本意看,人为地将劳动者分为高收入和低收入两类并以三倍为限制约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其目的无非是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但是客观上却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相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对经济补偿金的上限和下限作出明确规定.(三)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的困惑劳动法设定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目的本身是对劳动者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以解决劳动者再就业过渡期间的经济来源问题,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性保护的立法原则,彰现国家对劳动者生存权的尊重;但是,我们在给予劳动者法定帮助的情形下,国家仍然要求劳动者纳税,理论上有冲突.正在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依旧没有改变这现状.因此,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应当朝着广覆盖、低标准的方向发展.结语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进行了丰富.应当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务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探讨.我们应进一步通过修改立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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