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缺失遭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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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男,75岁,2009年11月23日上午9:00,因骑摩托车摔倒而被送到骨伤医院,医护人员首先安排其等待CT检查,但没有对血压、心率等生命体征做检查.上午10:30许,医护人员发现林某血压明显降低,心率加快,立即采取输血等措施.11:35分,林某呼吸心跳停止,医院立刻实施吸氧、人工呼吸、心脏按摩、电除颤等抢救措施,抢救60分钟后,林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林某被送到医院后,医护人员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及时救治,结果延误了诊治时间,导致老人死亡.林某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31.8万余元.

鉴定结论 林某的死亡原因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骨伤医院注意义务缺失,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骨伤医院承担80%的主要责任,一次性赔偿家属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律师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57条中明确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条款充分体现了侵权法的一个重要概念――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必须充分尽到医方的注意义务,才可能免除责任.而根据本条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尽到诊疗义务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然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并非与合法合规是完全等同的概念,而是以其他医务人员普遍的诊疗水平为判断标准.因此,本条规定的诊疗义务应当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结合本案,高龄老汉因骑摩托车摔伤而被送入骨伤医院诊治,医务人员首先进行生命体征的检查,然后再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安排其他辅助检查来协助诊断,这是医务人员的基本注意义务.本案老年患者到医院时,还没有出现危及生命的病情表现,仍有救治机会,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没有对患者病情进行应有的观察,致使患者在近3小时的时间内没有明确诊断,也没有得到有效治疗,致使患者后期因丧失救治时机死亡.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忽视生命体征的基本检查和监测,直接安排进行CT检查,这个程序的确不符合基本的诊疗规范,属于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形,医方应该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这个案件提示我们的是,虽然现在医务人员在分科方面日益精细化、专业化,但是在面对患者的时候,医务人员的思维角度和范围切忌太过专业化,尤其是针对初诊或急诊的患者,思路应该开阔,应当从整体的角度考虑患者有可能存在的疾病.例如外科医生在接诊女性急腹症患者时,就应当同时考虑是否存在妇科急症的可能,消化内科接诊胃痛的老年患者时,应当考虑到是否存在心脏疾病的可能等.

综上所述,医务人员应尽的一般诊疗义务,首先是按照一个最为基本的标准进行判断,其次才是根据相应专业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进行衡量.再次,结合本案,按照骨伤科的医务人员操作规范,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在为林某进行诊治时的各项安排符合骨伤科的基本要求,但因为其忽视了最基本的生命体征的检查和监测,造成患者的死亡,医院就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其他诊疗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在本案中,由于无法判断当时医院要求患者直接进行CT检查是否必需,也不知医务人员安排患者进行CT检查的主要目的,但是如果该CT检查非当前临床医学界公认的疾病诊断的最可靠方法,或者超出了疾病诊断的基本需求,那么医院的这个行为就属于违反《侵权责任法》第6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规定的行为,即构成“过度检查”,医院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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