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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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对建立在传统有形商业交易基础上的税收制度产生巨大冲击.本文从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入手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在介绍发达国家和主要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应对措施和观点基础上,本文主张在坚持现有的税收制度基础上,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解释,逐步健全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解决电子商务所引发的税收问题.

【关 键 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随着20世纪末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新模式,一方面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使商品的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过去有着很大的不同,产生了一些新的税收征管问题.据2008年10月30日《新民晚报》刊登的消息:国税总局称所有取得收入的网络交易都应缴税.但我们必须看到的是电子商务虚拟化等特征使得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工作变得困难,为税务稽查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给企业、消费者提供更多商机和便利的同时,也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征管产生了很大冲击.

(一)税务登记难于适用,造成税源失控.在电子商务中,很多情况下,经营者只需要设立一个网址、网页即可以开展电子商务.传统意义上的店面、仓库等有形的营业场所被转移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在现实的世界中,很难找到其固定的营业场所,造成税源失控.

(二)课税凭证电子化,导致征管和稽查难度加大.电子商务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传统的纸制凭证为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其传递交流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使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无法追踪查询.加之在电子商务中,这些数字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甚至删除而不留下任何线索,传统账簿凭证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也无从得到保证.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

(三)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对税务征管形成挑战.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银行纷纷上网经营.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等优点.网上银行使电子货币可以从地球的一端瞬间传向另一端,非记账式的电子货币可以实现无名化交易,电子货币、网上银行将逐步取代传统的货币、实体银行,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使税务机关难以把握销售数量、销售收入、交易主体所处的国家甚至交易本身,从而丧失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国际社会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目前,不同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不同考虑,制定出各自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的选择性税收政策》的文件,提出了两项针对电子商务的重要税收原则:一是不开征新税并实行税收中性原则,即不应该因为对电子商务的课税而对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产生扭曲作用;二是按居民管辖权征税原则.

(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针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第一,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必须将纳税登记号展示在其网站上.第二,推广电子申报.澳大利亚自1990年首先对个人所得税引入了电子申报,其后扩大到法人所得税、合伙公司、信托、年金基金的申报.2000年7月1日,澳大利亚通过了有关电子签名的法案,从而对纳税人实行电子申报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

(三)欧盟.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现行的欧盟增值税体系面临挑战.1998年底,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原则:1、除致力于修改现行各税种尤其是增值税,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外,不开征新税.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4、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推行电子、电子记账和电子申报.


三、国际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税收征管新模式研究的几点启示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收征管法规、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纳税人)、课税强度、征税地点、课税环节等要素有机结合的基础之上的.现行的税收制度主要着眼的是有形商品的交易,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有形商品的数字化、信息商品与信息服务的出现、交易范围的全球化给现行的传统税收制度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使得我们必须及时研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这些新现象、新案例,适时修改、完善传统的税收制度,创新税收征管模式.

(一)规范互联网络中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

尽管电子商务活动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环境,但是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主体仍然是企业或个人,服务器、电脑、互联网、网站只不过是其从事商务活动的手段之一,只要政策法规规定企业或个人在其电子商务的网站、页面都要披露工商注册地、注册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代表者的相关信息,则无论其服务器放置在哪里,也无论这些企业、个人是否在网吧或其他可以接入互联网的任何地点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都可以按传统的工商行政、税收管理方式进行相应的管理.

(二)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界定

如有形商品数字化后的销售,可以界定为销售货物,但对其下载后的用途上要做出“严禁复制”的严格限制,规范网络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于允许复制的数字化商品,可以界定为特许权使用,对提供网上信息、咨询服务、远程教育等信息化服务的业务,可以界定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另外,对于电子商务中的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等电子销售凭证,虽然容易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但是税务部门可以要求打印电子销售凭证,作为税务申报,审核的依据,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及时了解各种电子销售凭证的特点,加强与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与电子银行的协作,完善能够识别、认定、监控电子支付、电子订单、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等信息化税收征管的手段方式,以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的需求.

(三)深入研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全新商业模式的特征

在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规之前,税务部门可以先与C2C电子商务中介平台、第3方支付平台协作,对C2C电子商务交易额、交易特征进行联合监控,并借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针对C2C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广、交易额度大的特点,实行等级定额税收征管制度,如规定交易额达到工商注册额度的卖家有义务进行个体工商注册,交易额达到税收征管额度的卖家需缴纳一定的定额税款并委托C2C电子商务第3方支付平台代为监管、扣缴,降低C2C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征管的成本.

(四)加强国际税收的协调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正在进行的拟订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工作,避免落后和被动接受不合理的既定国际规则,促进国际社会尽快完善并统一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协定.我国政府要重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阶段不轻易承诺免税,也不轻易承诺不开征新税,坚持对向我国进行电子商务在线交易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从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收入征收税款,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税种定义,税率界定以及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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