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执法行政问责制的相关制度配套措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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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健全的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一系列的制度配套措施.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工商行政执法的制度配套措施:首先,合理区分行政主体责任与工商执法人员个人责任,建立工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或者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状制度,其次,建立充分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民众对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监督,再次,明确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的承担方式,最后,建立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法律救济机制.

关 键 词工商行政执法行政问责制配套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61-02

行政问责制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行政问责制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措施,对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而言,也是如此.我们认为,结合我国工商行政执法的立法与执法实际,应该从以下几方面为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进行相应的制度配套措施:

一、合理区分行政主体责任与工商执法人员个人责任,建立工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或者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状制度

我国行政法学理上对行政责任的含义充满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其强调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而非行政公务人员.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责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行政职能而赋予特定的行政主体以一定的行政任务并要求其完成的一种义务,行政责任最终落实到一定的行政职位及担任该行政职位上行政职务的行政公务人员.第三种观点倾向于从法学角度来界定行政责任,认为行政责任即为行政法上的责任.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以及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的责任.我们认为,行政问责制设立的目的,在于确保通过行政问责制,明晰权责,将行政责任落到实处.虽然从理论意义上行政责任包括行政主体的责任、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责任,但是从行政问责制设立的目的看,行政问责主要在于厘清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边界,并最终通过行政问责制,将行政主体的责任分解到不同的行政岗位与行政公务人员.因此,从行政问责制的角度看,第二种看法较为合理,行政责任的概念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以及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尤其是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对工商行政执法而言,由于工商行政执法所涉及的职权范围广,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多,因此,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重心更应该是对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

既然从行政责任的含义出发,明确了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重心在于将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分解到工商行政执法人员,那么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确保这种分解的效果.我们认为,可以考虑以下两种办法将工商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分解到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明晰工商行政执法主体和工商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边界.第一,可以实行工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将工商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明确分解至各个执法岗位,通过尽可能细化的具体规范明确每一个执法岗位的职能权限,以岗定责,将工商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到最小的程度.第二,实行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状制度,即由工商行政主体和工商执法人员签订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状,兼采以岗定责和以人定责,在以岗定责的基础上,将每一个工商执法岗位的行政责任进行一定的列举,同时,对以岗定责难以涵盖的涉及到工商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部分以及一些特殊条件下的工商执法行为,采用以人定责,由每一个工商行政执法岗位上的工商执法人员与工商行政主体签订执法责任状,不仅将工商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细化,还可以规定一些为履行法定职责而需要的约定义务.出现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时,直接依照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状的规定问责.采用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状进行问责,往往比采用工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更加便捷,操作性更强.

无论是实行工商执法岗位责任制还是工商执法责任状制度,都涉及到对具体的岗位的执法人员的执法业绩的认定,因此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工商执法考评制度.工商执法考评制度作为工商执法责任制度的核心制度和关键环节,其完善与否,对于工商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意义重大.应该将考评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标准具体化,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考评标准.同时,增强考评活动的性和透明性,真正发挥考评活动的实际效力,将工商执法考评的结果作为追究工商执法责任的依据.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工商执法建立岗位责任制还是工商执法责任状制度,都要特别突出对工商执法中的领导岗位的责任追究.在设计工商执法岗位的职责范围与内容时,要本着公正客观的态度,依照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科学、合理、公正地确定工商行政执法中领导岗位的责任范围.绝对不可以在设定职责时偏袒领导岗位而人为加重非领导岗位的职责负担.这种在设计工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时的厚此薄彼的做法,必然带来工商行政问责的不公,引发底层岗位上的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满,从而使得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失去公信力,影响工商执法问责制的效果.

二、建立充分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民众对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监督

法治社会,政府的行政权力的唯一目的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正如狄骥所说:“统治阶级只拥有一种为了满足组织公共服务的需要而必须的权力.除非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它的行为没有任何效力或法律价值.”行政问责制度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保证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行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应该按照行政公开原则,将一切不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向社会公开,让民众有充分的渠道了解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具体情形,从而可以对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进行公民监督.列宁说过:“没有公开性而谈是很可笑的.”通过对工商执法问责制的信息的充分公开,其实体现了行政问责中的性.在公开的前提下,让社会对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进行充分监督,是确保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良好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具体的公开方式上,可以考虑采用工商行政执法公开明示制度,即由工商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的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行结果等各项执法活动以及违反公开明示的责任追究、社会监督渠道等,采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明示.也可以采用建立工商执法特邀监察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立知识分子等担任工商执法特邀监督员,对工商执法进行监督.

三、明确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的承担方式

要使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落到实处,必须要明确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的承担方式.明确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的承担方式,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工商行政主体承担工商执法责任的方式与工商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有些承担工商执法责任的方式只能针对行政公务人员适用,如行政处分等.而有些承担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的方式,则只能针对工商行政主体适用,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等.而另外一些承担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对工商行政主体适应,也可以对工商执法人员适用,如通报批评等.因此,明确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的承担方式,需要分清工商行政主体和工商执法人员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第二,明确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的承担方式,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为行政处分和予以辞退、取消录用、降职和考核不称职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还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免职.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再综合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偿损失、行政处分、予以辞退、取消录用、降职和考核不称职等,担任领导职务工商执法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还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免职.工商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限期履行职责、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重作行为、补正、被确认违法或无效、行政赔偿等.第三,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在责任关系上是相互的,即工商执法人员对工商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同时,工商行政主体也要对工商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工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或者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状是明晰工商行政主体和工商执法人员责任的具体依据.如果工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或者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状规定,当工商执法人员完成某类执法任务,达成某种执法目标时,工商行政主体需兑现某种行政奖励措施,此时,如果工商行政主体拒不兑现,就需要对工商执法人员依照工商执法岗位责任制或者工商执法责任状的具体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逐步建立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法律救济机制

从一般的行政法理念出发,有责任必有救济.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是通过程序化的问责机制,对工商行政主体和工商执法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因此,必须建立和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相配套的法律救济机制,以保护被错误问责的工商执法人员的权利.如果没有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法律救济机制,那么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实施就可能因缺乏合理性而面临更大的阻力,甚至可能沦落为一种摆设,难以实际执行.根据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的实际尤其是工商行政执法的实际状况,应该逐步建立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法律救济机制.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法律救济机制的建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该根据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所追究的责任形式的不同,确立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工商执法问责的责任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其法律救济机制的途径与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如在实行工商行政执法责任状的情况下,如果工商行政主体要依照责任状追究工商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而相关的工商执法人员对此持有异议,那么应该让相关的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与工商行政主体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让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行政监察途径,向相应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再如,上级机关或者所属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工商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时,该工商行政主体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认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那么也应该让该工商行政主体按照组织程序向相关部门反应.第二,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法律救济机制的建立,需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如在工商行政执法问责制实施过程中,工商行政主体对工商执法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工商执法人员行政处分时,一般认为,被处分的工商执法人员只能依照《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因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类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注释:

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57.

王学辉,宋玉波.行政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17-118.

杨解君.行政法上的义务责任体系及其阐释.政法论坛.2005(5).

[法]莱昂狄骥著.郑戈译.公法的变迁.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13.

列宁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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