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罚款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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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内河某海事处在其内河辖区发现一艘船超载,经调查取证确认,超载违法事实清楚、确凿.该船为内河一般干货船,属中国籍.


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该船舶两万元罚款.但由于该海事处不具有该处罚权限,为避免案件移送到分支局,该海事处决定分两次对xx船作出行政罚款,每次分别罚款1万元.因此该海事处制作了同样的两套罚款为1万元的处罚文书,并分别于6月7日和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两份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两份违法行为决定书.

这一做法是否正确?该海事处通过分拆行政罚款数额的做法是否可获得案件管辖权?

分析意见

本案主要涉及级别管辖的间题.所谓级别管辖又称层级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范围,主要解决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分别管辖哪些行政违法行为.级别管辖的设定主要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以及对相对人权利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变更.

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各级海事局所属的海事处管辖本辖区内的下列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一)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可见,海事处与分支局的管辖权划分在于行政罚款数额的大小,即海事处对船舶的罚款不能超过1万元,对超过1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移交分支局.

具体到本案,虽然该海事处对船舶作出的罚款都是1万元,单从罚款数额上看,该海事处并未超越1万元罚款数额,但是确定以1万元为权限的级别管辖,不是以最终作出罚款的数额为准,而是以适用的法律条款所设定的罚款幅度最低数额为准.

对于xx船的超载行为予以处罚,应当适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而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超载行为最低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海事处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管辖权法定的原则,海事处的做法不仅不能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还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构成了行政违法.

本案正确做法是:该海事处应当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分支局,由分支局来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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