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工作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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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自侦工作;刑事诉讼法;修改原则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提及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特别的价值.不仅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适应了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于有效地惩罚犯罪、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刑诉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

首先应坚持坚决贯彻,积极应对的态度,充分利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关于传唤,技术侦察等对办案有利的规定,逐步完善侦查措施、提高讯问水平,贯彻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以及律师执业权利,,明确了证人出庭范围,加强了对证人的保护.依照质证原理,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展开质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都要出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通过交叉询问,才能找到对方证据的弱点或缺陷,并使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其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再次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修改之后的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刑诉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自侦部门的侦查工作要面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还要直接面对律师,而且律师在侦查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这样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的程序极大地前置,不可否认,绝大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亦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付侦查、逃脱罪责.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阻力.新的《刑事诉讼法》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其中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三、刑诉法修改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

1.全面转变当前的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处理好办案质量和数量的关系.切实加强自侦部门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牢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提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学会用证据说话.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善于经营线索,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防止犯罪嫌疑人洞悉办案意图,毁证灭据、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

2.切实研究讯问方法、提高讯问水平.本次刑诉法修改对讯问有利的规定是,传唤和拘传时间的延长.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这为第一次讯问争取了时间,使拘留前办案时间的紧张得到了缓解,但即便时间有所延长,仍然要提高讯问水平,才会真正解决难的问题.要重视初查,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复杂性、智能性特点日益突出,针对当前刑事犯罪隐蔽性大,初查工作须秘密进行.侦查机关必须有目的地收集与案件有关信息资料,刑事犯罪案件在初始阶段往往证据较单一,所以一旦出现直接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必须高度重视,快速收集、查扣,以防毁灭转移.

3.灵活、审慎、及时适用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有了较为细化的规定,立案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既是法定程序,又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侦查人员既不要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能作有罪供述,又不能流于形式.要充分运用已收集掌握的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和细节,寻找适当时机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进而发现新的线索和取证方向.

侦查案件是侦查机关为追究犯罪,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自侦案件办案质量的标准是多方面工作的结合,要想保证办案的高质量:一是必须要以证据作为办案的中心;二是必须要按照程序侦查与审查并重,做好查遗补缺工作;三是必须要不断提高侦查中科技的含量;四是必须要加强在业务方面的培训和实战演练,努力使自侦工作向前推进,只有提高自侦工作能力和水平才能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


(编辑/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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