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环境法学的范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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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义是弥久常新的议题,随着“环境时代”的到来,正义也被赋予新的含义,环境正义成为环境时代的正义范式.环境是社会建构的,环境问题的真正根源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环境正义主张所有地区与人群包括弱势群体有免于遭受环境损害的自由,有对干净的土地、空气、水和其他自然环境平等享用的权利,经由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达致可持续发展以提升民众的福祉.因此,环境法学研究应当走出“全称命题”与“重自然轻人类”的传统路径,其范式应当转移到环境正义议题.

关 键 词:环境正义;范式转移;地区与群体差异;环境损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6-0115-12

追求正义是人类史与人类制度史的核心关怀,没有人拥护不正义,文明史的进程就是伴随着正义议题的讨论进程.正义概念的出现标志着人类政治社会中群体道德最初的起源,不论在政治与法律制度或伦理思想上,正义概念都居于主导性的地位.总的来说,正义问题会在某些东西相对需要而供应不足或者被意识到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出现.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所关心的是要得到他们的公正份额,协议就此达成,或者制度由此产生,以在需求它们的人们中间对稀缺物资进行分配.在走过制宪时代与工业革命的经济增长之后,世界进入了所谓的“环境时代”,因应于环境社会运动的蓬勃开展,“环境正义运动”出现了.①环境正义运动高举正义来对抗政府、企业或个人以不平等的方式分配环境利益及负担.环境法因应环境时代的法律问题,带着革命的气质而来,②构造“人际同构”的秩序形态.③环境正义是环境法学的核心价值.然而,环境法学自诞生以来,更多地强调人对自然的保护义务与环境权等少有突破的伦理层面,而较少地关注到社会结构非正义性引发的环境问题,而环境问题更加深了社会结构的断裂.这种伦理的意象与全称命题的背后屏蔽了环境法学的基本研究逻辑,在人类之间基本的正义诉求还远未达到的状态去言及人际义务与人际平等(即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显然太过理想化.因此,探究正义,进而探究环境正义是环境时代的法学核心议题,是环境法学的范式转移.

一、正义的原命题及社会化演进

正义概念的发展从古希腊时代的亚里士多德开始,到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再经过启蒙时代,最后型塑成当代西方的各种正义理论,从源初的意义出发,不断汇入各时代的精神,最后演变融合成现今意涵丰富的正义表达.西方的正义概念塑造了西方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决定了西方的社会发展结构.

(一)正义的两种阐释进路

自正义概念进入学术的理路,就有功利主义与权利主义两种进路的分歧.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建构者为约翰·密尔及边沁,他们认为,作为一种意在指导行为和合理评价所依据的规范理论,其所有决定都应引起有益的后果.要努力争取善的最大化以及恶的最小化,人人都应当带来使人类幸福最大化的影响,即追求“最大幸福”,“最大化整体利益”或产生“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因此,对少数群体与阶级权利与利益的牺牲是社会运行的必要成本,只要一切都在“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的信条下即可.

权利理论奠基于自然权利(或称人权)假设之上,以人的权利的正当合理性及其社会保障为核心范畴.康德主张所有人都有一种基本的道德权利,这些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在《独立宣言》中,托马斯·杰斐逊坚持“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们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④德沃金认为,“如果某人对某事享有权利,那么,即使否认这种权利符合普遍利益,政府否认这种权利也是错误的”.⑤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篇强调:“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⑥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加诸于个人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⑦根据权利哲学,任何剥夺个人权利的行为都是不合正义的.

功利主义者和权利理论自由主义者都建立了基于各自理念的正义体系,随着时代的推进,他们又各自不断地修正其理论表述,使之切合时代之精神.正义理论也弥久常新,闪烁着时代的光辉,以正义为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构筑理往规则与型塑社会秩序.

(二)正义理论的社会化演进

发源于古希腊的正义理论的代表梭伦“通过将‘正义’同关于‘应得’的概念和思想联系起来,使正义成为一个有明确的社会的与德性的意义的概念”.⑧在梭伦之后,柏拉图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中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适合的事情.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词典里,正义的含义有二:一为合法的“一般的正义”,一为合理与平等的“特殊的正义”,特殊的正义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从梭伦到亚里士多德前自由主义正义观念开启了人类社会对正义探求的哲学基础,对正义的基础、性质以及范围的源初智识努力,孕育了西方正义思潮的原初价值,奠定了西方正义思想的历史发展脉络.

自然法理论开启了以权利观点来讨论正义的新视角.格老秀斯认为,正义必须是一种“严格正义”,保障的是完整权利.洛克把“正义”限定在对生命、自由与财产权之保障及对违法行为之规范.休谟认为,正义是法律、契约和制度的伴随物,而不是在自然状态中存在的规则.如果要遵从正义,首先要尊重财产权,财产权是优先的权利.近代自由主义的正义概念关注的重点在于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自由及财产权的保障,强调一种消极性、规则概念的严格正义内涵,倾向于把权利或自由的本质理解为人身不受干涉的行为权利或自由,并认定政府或个人对其他人在其权利范围内的事务有不干涉的义务.

社会主义思想与运动对正义概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主张实质的平等即社会与经济的平等.社会正义者认为,消极地尊重财产权,如果放任市场自由运作,其结果将会造成贫富差距过大,唯有以社会正义的理念进行社会资源重新分配,才能实质地提升每个人追求美好人生的机会.涂尔干认为,由于社会分工愈来愈细,造成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因此,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任务并非财富的创造,而是正义的推展以减除因不平等而带来的弊病.⑨罗尔斯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被认为建立了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组织良好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观念.“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⑩罗尔斯词典式序列的两个正义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比他人更好的生活.基本上,罗尔斯的正义论述中凸显了对社会中弱者的关怀,他主张社会不应为了让一些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同时,不能为了让许多人享受较大的利益而正当化少数人的牺牲.社会正义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挑战财产和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公平分配,要求实质的平等,即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平等.它要求通过国家权力积极介入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分配,以使每个人可以有一定程度的物质供应.社会正义的提出意味着“弱势群体”人权的张扬,认为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社会的经济地位的平等与个人权利的享有,从而使得所有人有足够的生存凭借,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

二、环境法学的范式转移

造成环境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问题,具体说来,支配自然导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因此,环境保护议题必须从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切入,从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分析.从关注环境的保护转向关注基本人权的保障,从关注人类对环境的义务转向关注人类社会内部环境利益与负担的公平分配,正视环境正义,这是环境法学的范式转移.

(一)传统环境思想社会关怀批判

传统环境法学关注的重点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发展的路径就是将社会的法拓展到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上,甚至主张“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B11这种关怀偏好忽视了非正义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在环境问题中的实质因素,主要有两个取向偏颇:

1.以全称命题为掩护

传统环境思想以全称命题进路来讨论环境保护,忽略了社会中存在“有差异的主体与不一样的环境想象”.B12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我们共同的未来》引起全球瞩目,“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被认为是绝对正确的口号.联合国呼吁国际间应抛弃竞争,走向合作以拯救我们共同居住的地球.全球性的环保行动虽有着宣示与教育性的效果,但这种全称性命题背后忽略了地区是有差异的,群体是不一样的,我们的共同未来是以工业化发达国家为首的国际组织所倡导的国际合作计划,虽然标示着人类共同美好的远景,但其中最为人诟病的缺失在于,工业先进国家以全称命题处理环境问题,将当代人视为一个整体,有着共同的需求与命运,可以为了生态环境可持续目标而共同打拼,却忽略了目前国际间、企业界之间的竞争事实,工业化国家与贫弱国家之间的剥削、对抗关系也被漠视,只单向式地强调所有国家之间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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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5;建立合作关系.B13即便把世界范围缩小,在一个国家内部,这种地区与群体差别也是存在的.这种把环境问题看成全称命题的诉求方式,未能分辨剥削自然与环境并不当获得利益者多属资本家强势集团与某些地区,而社会弱势群体与另一些地区则是环境资源开发与现代化过程的受害者,环境利益与负担的分配是不公平的,在这样的全称指代下,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被隐藏在全称式的“人类”与“自然”的对立关系中,而无视人类社会中存在着的各种实质差异以及人类彼此之间的竞争、剥削、分配不公等事实.

因此,环境保护不能用全称命题为掩护来论述与执行,因为这样不但流于空泛而达不到效果,更可能助长社会中或国际上的强势者以环保为借口侵犯弱势者的基本生存权与人权.“我们共同的未来”犯了方法论的普遍主义之谬误.同时,环境保护必定是关于社会与政治经济议题的,忽视这点,环境保护一定只流于不切实际的口号或只是避重就轻的行动而无显著成效.

2.重自然轻人类的关怀偏好

目前的环境保护多偏向对自然环境的美学体验或人类以外的各种生态自然的平等价值的关怀.对于这种重自然轻人类的关怀倾向产生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早期倡导环境保护思想的多半是高等知识分子或是有权势的人,他们关注的是赏鸟或昂贵的生态旅游而非污染地区与贫穷阶层;其次,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环保倡导者与政府尚无严重冲突,环境主义者的结盟对象仍是掌权的商业界及政府机构而非穷人;再次,许多环境思想家认为,环境恶化都是人类中心主义或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作祟.B14

在此观念影响下,尽管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政治正确口号,环保组织也次第成立,并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环境政策和行动,然而,多数环保主义者关注的焦点仍偏重于自然生态的维护,而非居住于其中的人类,评价“环境行为”的标准是生态福祉的提升,而非人类福祉的改进,许多环境主义论者甚至表达出厌恶人类的倾向,并展现为激进环境主义运动的意识形态;在环保运动成长、社会正义相对被漠视的情况下,有些社会运动者批评环境保护者只会关心“中产阶级的自然”,B15是一种“浪漫的自然保全论”,B16是一种生态中心主义,只从抽象且不实际的生态伦理出发,完全不尊重人类甚而忽略了人也是大自然中的一分子,是一种环境法西斯主义.

环境保护的全称命题与重自然轻人类的关怀倾向,不但没有对自然环境保护起到多少有益的作用,反而引起了因自然环境开发与保护而生的更多的社会问题,社会环境正义运动随之兴起.环境正义为环境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社会学的分析结构,至此,环境思想的研究才从另一个极端缓慢回归,关注环境问题的社会与政治经济关联,关注社会结构背景下的环境利益与负担的公平分配.

(二)社会关怀:环境法学范式转移的思想基础

社会的不公平是造成环境持续被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在扭曲的社会结构中,借着优势的政治经济甚至军事力量的群体,对于弱势群体的土地与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与使用方式行使主导权或不改善生产方式以及不对废弃物处理进行投资,而后者往往没有能力来反抗这种环境入侵,其结果便是这些强势群体或地区持续地剥削自然资源,自然生态与弱势民众持续受害.

1.环境社会科学新范式

环境问题总是伴随着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因此,对于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的探讨有必要回归社会脉络,探讨社会与环境的交换过程,环境社会科学的范式转移就是此种努力的成果.1961年邓肯建立了第一个新社会学范式,即POET模式:P代表人口,O代表社会组织,E代表自然环境,T代表技术.该模式认为,人类社会由上述四种要素组成,人类社会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来自于四种要素同时性的相互作用.B17埃里希和霍尔德伦1971年在《科学》上撰文提出环境社会科学的第二个模式IPAT模式:I指人类活动的影响,P指人口,A指流动,T指技术.这个模式认为,人类活动的影响I是由P—A—T三个变量导致的结果.B18在POET和IPAT的基础上,美国环境社会学家邓拉普提出了新的环境社会学范式,他充分考虑了社会实践和生态条件的相互依赖性,认为工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范式(DominantSocialParadigm,DSP)正在向新的生态范式(NewEcologicalParadigm,NEP)转换(见表1).

环境社会科学的研究是对多个变量之间相互关系的考察,不仅要考察环境与人类行动之间的反馈关系,还应当考察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张力,这里的基本预设就是将环境关怀的视野从纯环境转向社会关怀,给予社会各行动主体平等的自由,以人性努力来为环境保护背书,这催生了环境社会法学的诞生.

2.环境社会法学的规范性议题

环境问题具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双重复杂性,具有“高科技背景和决策风险”,体现了“广度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非难性”.B20环境社会学是研究自然环境与社会复合体之间的关系,要考虑认知、行为和生物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三者之间大量的结合和相互替换的状况.B21而环境法是针对环境问题的“多元制度因应措施”,B22其调整机制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其终极目的是型塑环境社会秩序.因此,环境社会学和环境法学的结合就是针对环境问题某种程度的综合解决方案.

环境社会法学就是在环境伦理的思想基础上,以环境社会学和环境法学的方法研究环境问题,为环境问题提供因应之道.环境社会法学的核心精神是关注人本身,个人的平等的自由原则是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同时,我们也要给予自然环境应有的关怀,因为人的福祉与环境资源是休戚相关的,“你的健康、你的钱袋与环境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增进的关系,如果你所做的对其中一项有利,那么对其他二者而言也几乎总是有益的”.B23对于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有人因此而受益,有人因此而受损,这是与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的,受益的群体与地区,在社会结构中总是有比较大的话语权,而受损者则处于另一极,环境社会秩序中的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的不公平分配是攸关社会秩序的根本性问题,将环境问题置于社会背景下,在社会结构内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来解决,从而建构通往自由的社会基础,进而沟通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即人际同构的秩序形态.

(三)环境正义:环境法学研究新范式

正义是法律的基本性格,追求正义是环境法的基本价值期待,“环境问题若不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就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B24因此,通过社会关怀的人性努力,最终达致环境正义的目的,是环境法学的范式转移.

1.环境正义的缘起

环境正义的兴起可以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的华伦郡事件.当时,华伦郡与各郡的居民联合反对当地兴建多氯联苯(PCB)的废料储存设施,一连串为环境正义的抗争运动揭开了序幕.代表华伦郡地区的议员随即荐请美国国家统计局(USGAO)调查美国境内大型掩埋场的“分布情况”.USGAO选定4座位于美国西南部的大型掩埋场作为研究目标,收集了各厂周边半径4英里内的人口构成资料,发现4座掩埋场中有3座坐落于周边黑人居民比例超过五成的地区.由于这些处理设施所在各州的黑人占总人口比例20%~30%,显然该处垃圾场的分布较偏向黑人聚集地.除此之外,在这4个选定地点周边有26%~40%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可是垃圾厂址所在州却只有12%~19%的人生活水平未超过此界线.因之,USGAO认定有毒废弃物处理厂的厂址与种族和收入之间存在着高度关联.B251987年,美国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发表了“有毒废弃物与种族”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美国境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长期以来不成比例地被选为有毒废弃物的最终处理地点.B26这份报告使少数民族及许多环境学者与环保运动者感到震惊,从而引发了许多地方的事件.

在环境社会运动的背景下,学者们进行了大量有关环境正义的理论及经验性研究.B27“最小抵抗路径”是学者经常援引的环境不正义的原因,即将废弃物丢弃在没有立即受害者或社会成本低的偏远地区,是一种“制度性的”,B28甚至有学者称这已构成一种“生态殖义”.B29

我们共有一个地球,但没有共同的未来;我们共处一个国家,但有不同的族群、阶级与区域.弱势群体或地区及下层社会的人们通常会成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环境的损益(GoodsandBads)并不是公平分配的,“揭露环境负担的不平均分担是环境正义的消极面向,其积极面向主张处于相对弱势的族群也同样具有共享良善自然环境与天然资源的权利”.B30在达成可持续发展的理想中,追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就需要摒弃这种环境不正义.环境不正义已经对人性造成严重的压抑与扭曲,人们不愿意在这样一个压迫殖民的社会中合作,最终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破裂.

2.环境正义的进展

现有的世界分配格局注定了环境正义概念歧义且命运多舛.B31环境正义以社会关怀为取向,重视环境损益的公平分配,甚至以此作为其价值的核心关怀,环境正义也重视自然环境与资源的保育.洛和格里森指出:“由政治所型塑出的正义包括两个面向,包括人群中环境分配的正义及人类与自然世界关系的正义,我们除了关心人类间环境质量分配正义问题之外,也应以较深层的感受来省思人类与非人类自然世界间的环境意义,进而寻求人地关系的生态正义.”B32牛津大学大卫·哈维教授指出:“环境正义不只是讨论以人类为中心的问题,其实环境正义已扩及到所有的生命,效益主义者关注许多有用物种的繁盛与增殖,契约主义者建议通过保育途径以确保濒临灭绝物种的生存权利,平等主义者以深层生态学为基础,关心所有的物种及栖息地,自由主义者则特别强调生命权例如动物权等.”B33

环境正义理论在正义理论的两种进路中都得到发展.功利主义者认为,正义要求增进人类以外的生物的幸福,它们的“舒适”与诸种“烦人”必须与人类的生活加在一起.彼得·辛格为人类以外的动物提供了极为详尽的功利主义指示.B34而汤姆·雷根为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活主体的权利加以辩护,“一种从体验上对它们来说更佳或更糟的生活”,它们是“具有体验福利的个体”.B35通过罗尔斯正义论的权利论王牌,权利理论者建构了权利的环境正义论.根据“最大最小值原则”,当社会中最少受惠者有所受益时,则人人都会受益.“无论我们对动物物种(与个体的动物相对)、植物、植物物种、河流、山脉、湖泊、海洋之类的事物做什么根本不会陷入非正义,除非人类以外的动物因之受到不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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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B36温茨在《环境正义论》中构建了环境正义同心圆理论,他认为,“我们与某人或某物的关系越亲近,我们在此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数量就越多,并且/或者我们在其中所承担的义务就越重.亲密性与义务的数量以及程度明确相关.”B37人类将是我们环境正义关心的第一个核心圆区,雷根称为“生活主体”的动物将是同心圆向外扩展的第二个圆区,一切生活主体享有平等的消极权利,人类所负的义务是呈递减的,无知觉的环境则是处于距同心圆圆心相对较远的第三圆区,我们要避免损害生态系统的整体健康,因为健康的生态系统对于相关的进化过程来说是必要的.

三、环境正义的规范性关怀

环境正义强调在不同人群间文化、地区、血统、收入的公平与正义原则,并将其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平与环境整合的主要手段,主张大众都应享有社会资源的公平性、永续性,以提升人民的生活素质,而且每个人、每个社会群体都有平等享用干净的土地、空气、水与其他自然环境的权利.

(一)环境正义的性质:分配与倾向

环境正义主张将环境问题看作社会正义的延长线,首先关注人类社会中环境与自然资源利益与负担的公平分配问题.地球的有限性无法改变就有必要对人口及经济发展也就是人类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控制,而限制谁的自由和发展,关涉环境资源的利益与负担向谁分配的问题则是正义问题.就环境负担来说,主要有邻避设施和公害污染,而就自然资源权利来说,主要是自然资源的权属分配.邻避设施,“是指旨在服务较广大的地区民众或为某特定之经济目标,但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居民健康与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的设施,此类必要却不受欢迎,以致居民希望不要设置在其住家附近的设施”,在国外通常称为“地方上排斥的土地使用”或“不要在我家后院”.B38如垃圾焚烧炉、垃圾掩埋场、核电厂设置与核废料储存地等,邻避设施有益于大部分民众,但对于邻避设施附近的居民却会造成相当大的压力.邻避设施的存在不一定造成环境不正义,如果管制得宜且执法严明,理论上居民的健康风险应该可以大幅减低到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因此,建一座管制得宜的焚化炉、掩埋场甚至是核废料储存厂并不必然是“不正义”的,构成环境不正义则是这些邻避设施设置的某种“倾向”.

在罗尔斯的正义词典里,饮用水、无污染土壤、干净的空气与自然资源等是基本善的内容,是理性人的基本欲求,人们会要求能在一个公正社会中获得保障.理性人所选出的正义原则应该禁止那些会制造环境风险、破坏基本生存条件的制度与社会发展,以及任何可能危害社会及自然环境的作为及决策.布莱恩·辛格指出,就人类整体生存条件而言,不管什么样的社会,稳定地取得饮用水、有遮风避雨的住所、未受污染的食物供应以及干净的空气等,是人们欲求的基本善.B39环境正义的真正目标是环境基本善的保障分配,以及环境恶物“不要在任何人的后院”,由此形成的便是一个良序的社会.

环境正义乃是运用社会正义理论纠正“金钱往上流,污染往”的结构性扭曲,它主张以正义的精神分配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不同地区与群体对无污染的土地、清洁的空气、水资源和其他自然环境有平等的享用权,从而达致社会资源的正义分配,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最终得以提升民众的福祉.

(二)环境正义的基本信条

唯有人类社会的剥削关系获得改善,人类才有可能以一个新的、友善的态度与永续经营的方式对待大自然.美国第一届“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袖会议”在1991年10月草拟了一份《环境正义基本信条》,B40内容包括:

1.环境正义确认地球之母的神圣性,生态调和,物种间的互赖性以及他们免于遭到生态摧残的自由.

2.环境正义要求公共政策是基于所有人种的相互尊重与正义而制订,去除任何形式的歧视与偏见.

3.环境正义要求我们基于人类与其他生物赖以维生的地球永续性之考量,以伦理的、平衡的以及负责的态度使用土地及可再生资源.

4.环境正义呼吁普遍保障人们免于受核子试爆及采取、制造和弃置有毒废弃物与毒品之威胁;这些威胁侵犯了人们享有干净的空气、土地、水及食物之基本权利.

5.环境正义确认所有族群有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环境之自决权.

6.环境正义要求停止生产所有的毒素、有害废弃物及辐射物质,而过去及目前的生产者必须负起全责来清理毒物以及防止其扩散.

7.环境正义要求在所有决策过程的平等参与权利,包括需求评估、计划、付诸实行与评估.

8.环境正义强调所有工人享有一个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而不必被迫在不安全的生活环境与失业之间作一个选择的权利.它同时也强调那些在自家工作者免于环境危害的权利.

9.环境正义保障环境不正义的受害者获得完全的赔偿,伤害的修缮以及好的医疗服务.

10.环境正义认定政府的环境不正义行为是违反联合国人权宣言及联合国会议(ConventiononGenocide)的行径.

11.环境正义必须认可原住民通过条约、协议、合同、盟约等与美国政府建立的法律及自然关系来保障他们的自主权及自决权.

12.环境正义主张我们需要都市与乡村的生态政策来清理与重建都市与乡村地区,使其与大自然保持平衡.尊重所有小区的文化完整性,并提供公平享用所有资源的管道.

13.环境正义要求严格执行告知(被实验/研究者)而取得其同意的原则,并停止对有色人种施行生育、医疗及疫苗的实验.

14.环境正义反对跨国企业的破坏性行为.

15.环境正义反对对于土地、人民、文化及其他生命形式实施军事占领、压迫及剥削.

16.环境正义呼吁基于我们的经验及多样文化观,对目前及未来世代进行社会与环境议题的教育.

17.环境正义要求我们个人作出各自的消费选择,以消耗最少地球资源及制造最少废物为原则;并立志挑战与改变我们的生活型态以确保大自然的健康,供我们这一代及后代子孙享用.

全球环境破坏加剧,资源急遽匮乏,由于土地利用、资源撷取与废弃物排放问题而引起的社会冲突愈来愈严重,而其中尤以弱势群体与地区缺乏话语权,遭受的侵犯与迫害最为显著.环境正义观点反对政府、资本家及其他强势团体对于这些弱势群体的“环境殖民”行径,并主张消除贫穷、资源永续的共享、废弃物的妥善处理以及民众的参与权利.通过程序和实体正义,社会中的强势团体与资本家才无法继续其“以邻为壑”式地损害弱势群体与生态环境的行为.(三)环境正义的核心关怀:环境损益分配

环境正义的核心关怀是环境损益的分配.环境正义研究提供环境损益分配的根据,唯有解决环境损益的正义分配从而减轻对自然环境的压力才能使环境恶化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达致人域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与人际同构的秩序实现.

1.环境资源禀赋差异

环境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的分布是有禀赋差异的,这种禀赋差异可能导致不同地区与不同群体的社会行为差异.自然资源是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支撑,按常理推论,居住在自然资源禀赋优势地区的人们会率先利用资源发展经济,进而取得发展的先机.通过考察发现,自然资源禀赋差异与所在地区的发展确实呈现出一种相关性,但却是一种负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自然资源禀赋优势地区恰好是发展较落后的地区,而自然资源禀赋劣势地区却是发展的先进地区.例如,资源丰富的非洲大地并没有资源贫瘠的日本小岛富裕,我国东南沿海地区资源并不比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而这一地区正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领跑者,正好印证了“资源诅咒”B41的假说,形成了所谓的“富饶的贫困”,B42最终导致经济扭曲发展与影响可持续协调发展.B43

自然资源是一种生产要素,与劳动、资本和科学技术等生产要素进入生产函数,对生产总值产生直接影响.同时,自然资源通过其内在机制也会影响经济的增长,即自然资源禀赋通过对人均有效资本投入、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社会制度与经济开放程度等方面产生影响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B44自然资源禀赋与其所在地区的居民是随机性的,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由于此随机的结果可能却是社会不正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种由于自然资源禀赋差异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发展差异是环境正义要关注的核心内容.国家或地区内部的自然资源应该是全民共有,是全民的公共财产,公共财产的性质就是要福利公共,让全民受益,而不仅仅是部分地区与部分群体的利益分享.

环境正义是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是社会合作机制下社会正义的环境表现,通过环境正义的矫正分配,要使这种因自然资源禀赋差异的社会化差异分配得到纠正,从而在社会中型塑环境自然资源公平正义的分配方案.

2.风险利益扭曲分配

贝克在《风险社会》开篇即指出,“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B45在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社会即是一个充满了风险的社会,单就环境利用与资源的开发来说,已将现代社会撕裂,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群体与阶层分化.贝克同时也强调,“贫困是等级制的,化学烟雾是的”,“风险社会不是阶级社会,其风险地位或者冲突不能理解为阶级地位或冲突”.B46在这里,贝克明显说错了,就我们所能看到的世界而言,贫困当然是等级制的,然而风险分配也是等级制的,通过前面许多地方的论述我们已然得知,由于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分配导致了社会的差异分化;邻避设施的设置是有倾向性的,“最小抵抗路径”是其最佳选择,获利地区与获利群体并没有承担其成本,成本外化收益最大化是其基本的考量.人性使得大家都尽可能多地获得环境善物,尽可能避免承受环境恶物,但最后的结果是有一些人必须放弃他们应得的利益甚至去承受他们不应承受的负担.因此,在这个风险社会里,无论是环境善物还是环境恶物都必须有一个合理且公平的分配方式.

假如我们无法拥有一个可供持续发展的适切生存的环境,那么,我们所追求的各种人权的伸张和社会福祉就无法合理地实现.在当下恶劣的环境质量中,各种废弃物与环境破坏的恶果不公平分布在弱势群体与地区中,由此风险而获益者往往是社会强势阶层,主流的环境关怀并不青睐这些议题,尤有甚者,他们所秉持的环境论述更可能助长以环保为借口来侵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以强势的权力或施以小惠让这些最不具有抵抗能力的社会弱势人群来吃掉一块块有毒的蛋糕.“我们共同的未来”虽然可以被认知为强势者“应该”帮助弱势者解决生态与生计问题,以保障人类共同的未来生存,但它更常被诠释为强势者可以强迫弱势者减少生育、保护动物、远离国家公园以达成环境保护目标的“保育帝国主义”.B47亚当斯批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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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的未来》仅提出美好的愿景,但是对于如何达到目标却无任何具体主张.B48布鲁克菲尔德批评《我们共同的未来》仅是一个政治性文件或政治性宣言,而非面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科学性研究.B49并且,在谈到国际间合作时都仅仅以国家为分析单位,无视于现今真正操控世界经济力量的是全球少数的财团与跨国企业之事实.B50在环境时代,受风险折磨的地区与群体和得益于风险的地区与群体有着不同的愿望与权利诉求,风险与利益的扭曲分配可能会导致社会合作的破裂,使社会秩序崩溃.因此,要想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就应当对风险与利益的扭曲分配进行矫正.

3.制度决策歧视倾斜

“最小抵抗路径”是对环境外部成本的最佳处理方式,因为低社会经济地位或弱势群体没有政治权力去,他们无法了解到政治决策的过程,他们也欠缺采取政治行为的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时间、金钱、政治系统的知识及接触等.

精英通过土地关系衍生的资源来强化其权力,并以成长作为地方发展的运作模式,强调成长能增加经济活动,带来工作机会,扩大税收,地方政府可借此吸引投资者,并扩增税收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权力与资本结合,资本不断地通过其经济实力来阻挠立法,减低环保单位执行环境管制的能力,游走于法律边缘或贿赂政府官员,以使开发工程可以“合法”进行.权力掌握在那些控制社会的精英分子手中,这些社会精英又善于利用各种科层组织及大公司来进一步强化其权力,在权力的获得及分配过程中产生了环境问题.资本通过经济强势来累积其社会及政治性权力,并组织反环境改革团体以左右政府和法律系统.大公司控制了大量的稀有资源并引起环境污染,可是他们却常利用大众传媒来告诉消费者要多加消费以提升生活品质,使消费者不知不觉也成了环境污染与浪费的共犯.另外,绝大多数的大众传媒都被商业及政治利益所支配,由于其依赖商业结构而存活,它们便不可避免地大张旗鼓,推动高消费型的社会与文化.资本、权力与传媒的联合操纵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因成长而获利的只是少数精英,而当地大多数的居民却必然承担因“成长”而带来的社会成本,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交通阻塞等环境品质变坏,同时,由于人口密度提高后地方政府必须负担更高的公共服务与设施成本(当然,这些成本势必会间接移转给当地居民),其增加的利益将会被提高的成本抵消,结果导致社会产生更多的新问题.环境正义运动被视为被排除于决策过程中的团体以非制度化方法达成其诉求的合法化过程,其目的是增进社会民众集体的利益.

追求正义是社会的道德高点,也是一个社会的良心展现,在更规范的意义上,社会正义是社会制度建立与社会秩序型塑的核心价值,是人类理往的基本规则.随着社会走向与多元,“正义”的观念扩及到环境、社会、经济与制度等面向上的公平与平等,以追求环境正义、社会公平、程序正义和经济平等,要求公民享有平等的生存环境与生活空间.公共政策唯有能确保社会不同的种族、文化、收入、阶层(或团体)均受到公平的对待、免于环境之侵害,才符合公平与环境正义,又能达成永续发展的终极目的.环境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正义的问题,具有高度规范性的意义,在关怀人类与自然环境关系的同时,更关注人类社会内部因自然环境而导致的群体分化与差异.环境正义强调人类不分世代、种族、文化、性别或经济、社会地位均同等享有安全、健康以及永续性环境之权利,而且任何人无权破坏或妨碍这种环境权利.只有去除贫穷,减低社会及国际间的各种不平等,环境正义的目标才能逐渐达成.环境正义从平等自由的原则出发,这种正义观念适用于全部环境、经济与社会的法律、命令、政策制定与执行,是各国应普遍重视的公共课题,是衡量社会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

注解

①文中将自然资源包含在环境中一并论述,凡是谈到环境就关涉到资源,如环境正义,既是指有关环境的正义,也意味着有关资源的正义.相关论著也认为,“环境的概念中已经包括了自然资源,这种观点被一些经济学家采纳”.(参见鲁传一:《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环境为经济发挥了很多功能——提供公共消费品、自然资源和废弃物容纳场所等”.(参见[德]霍斯特·西伯特:《环境经济学》,蒋敏元译,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环境为经济提供了可以通过生产过程转化为消费品的原材料以及使这种转化得以顺利运行的能量”.(参见[美]汤姆·泰坦伯格:《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严旭阳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②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序言.

③“人际秩序”,意指越出人域界限人与自然之间及其相接、相交的关系,是“人在与自在、己域与他域、人域法与自在法的理性求和及其秩序彰显”.参见江山:《人际同构的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④AndrewD.Weinberger,FreedomandProtection,SanFrancisco:ChandlerPublishingCo.,1962,p.156.

⑤[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页.

⑥[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

⑦Robert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Oxford:UKBlackwellPublishers,1974,p.ix

⑧廖申白:《论西方主流正义概念发展中的嬗变与综合》(上),载《伦理学研究》2002年第2期.

⑨MileDurkheim,TheDivisionofLaborinSociety,NewYork:TheFreePress,1984,p.321.

⑩前引⑥,第4页.

B11参见蔡守秋:《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环境资源法》,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B12参见王韬洋:《有差异的主体与不一样的环境“想象”》,载《哲学研究》2003年第3期.

B13参见纪骏杰:《我们没有共同的未来:西方主流“环保”关怀的政治经济学》,载《台湾社会研究季刊》1998年第9期.

B14参见GeneHargrove,ForewordtoFacesofEnvironmentalRaci,FacesofEnvironmentalRaci:ConfrontingIssuesofGlobalJustice,editedbyLauraWestraandPeterWenz,Lanham,MD:RowmanandLittlefieldPublishers,Inc.,1995,pp.ix—xi.

B15AndrewDobson,GreenPoliticalThought,London:Routledge,2000,p.167.

B16CarlTalbot,EnvironmentalJustice,EncyclopediaofAppliedEthics,SanDiego:AcademicPress,1998,Vol.2,p.94.

B17参见OtisDunleyDuncan,SocialSystemtoEcosystem,SociologicalInquiry,1961,31,pp.140—149.

B18参见PaulEhrlichandJohnHoldren,ImpactofPopulationGrowth,Science,1971,pp.1212—1217.

B19参见LesterW.Milbrath:《不再寂静的春天》,郑晓时译,台北天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7页;萧新煌:《环境意识》,台北“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1990年版.B20叶俊荣:《环境法律与政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B21参见[美]邓拉普、卡顿:《环境社会学及其基本的分析结构》,狄菊馨、沈健译,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2年第11期.

B22参见前引B20,第142页.

B23VickiRobinandDominguez,YourMoneyorYourLife,NewYork:PenguinBooks,1992,p.213.

B24RobertD.Bullard,EnvironmentalRaciandthe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C.Merchant,Sociology:KeyConceptinCriticalTheory,NewJerseyHumanitiesPress,1994,p.254.

B25SitingofHazardousWasteLandfillsandTheirCorrelationwithRacialandEconomicStatusofSurroundingCommunities,Washington,DC,U.S.GeneralAccountingOffice,1983.

B26参见UnitedChurchofChrist,ToxicWastesandRaceintheUnitedStates:ANationalReportontheRacialandSocioeconomicCharacteristicsofCommunitiesSurroundingHazardousWasteSites,NewYork,1987.

B27参见RobertD.Bullard,DumpinginDixie:Race,Class,andEnvironmentalQuality,Boulder:Westview,1990;RobertD.Bullard,ConfrontingEnvironmentalRaci:VoiceromtheGrassroots,Boston:SouthEndPress,1993;CapekStellaM,The'EnvironmentalJustice'Frame:AConceptualDiscussionandanApplication,SocialProblems,40,1,1993,5—24;HofrichterRichard,ToxicStruggles:TheTheoryandPracticeofEnvironmentalJustice,Philadelphia:NewSocietyPublishers,1993;BryantBunyan,EnvironmentalJustice:Issues,Policies,andSolutions,Washington,D.C.:IslandPress,1995.

B28前引B27RobertD.Bullard,ConfrontingEnvironmentalRaci:VoiceromtheGrassroots;前引B27RobertD.Bullard,DumpinginDixie:Race,Class,andEnvironmentalQuality,p.3.

B29钟丁茂、徐雪丽:《“生态殖义”VS第三世界的“环境正义”》,载《台湾人文生态研究》2008年第1期.

B30前引B27HofrichterRichard书.

B31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瑞祺和黄之栋的研究发现,对于“环境正义”、“传统的环保观念”、“环境主义”、“生态正义”这四个概念的内涵,大致可以厘清如下:首先,环境正义重视环境损益与风险公平的分配,但较少提及人类对自然或整个地球的责任;传统的环保观念强调人对自然的责任,但由于其出发点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而保护自然,因此还是属于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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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畴;环境主义的发端聚焦在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克服之上,因此强调为了自然而保护自然;最后,生态正义一词强调正义的概念必须同等适用到自然之上,以实现对环境的正义.总的来看,前两者从人类的角度探究环境的问题,从而接近人类中心主义,而后两者重视为了自然而保护自然,因而更接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看法.参见黄瑞祺、黄之栋:《环境正义理论的问题点》,载《台湾季刊》2007年第2期.

B32NicholasLow&BrendanGleeson,Justice,Society,andNature:AnExplorationofPoliticalEcology,NewYork:Routledge,1998,pp.72—96.

B33DidHarvey,Justice,NatureandtheGeographyofDifference,Cambridge:BlackwellPublishers,1996,p.397.

B34参见PeterSinger,AnimalLiberation,NewYork:AvonBooks,1975.

B35TomRegan,TheCaseofAnimalRights,Berkeley,CA:The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83,p.262.

B36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序列中不包括动物,但是经过后来的修正,将动物包括在正义词典之内,但不包括自然的剩余部分.参见前引⑥,第515页;JohnRawls,JusticeasFairness:ARestatement,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1,p.172.B37[美]彼得·S.温茨:《环境正义论》,朱丹琼、宋玉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2页.

B38李永展:《邻避症候群之解析》,载《都市与计划》1997年第1期.

B39参见BrentA.Singer,AnExtensionofRawls’TheoryofJusticetoEnvironmentalEthics,EnvironmentalEthics;anInterdisciplinaryJournalDedicatedtothePhilosophicalAspectsofEnvironmentalProblems,UniversityofNewMexico,1988,v.10,n.3,pp.217—231.


B40参见前引B27HofrichterRichard书,转引自纪骏杰:《环境正义:环境社会学的规范性关怀》,载《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教育学术论文集》,成功大学1996年版,第71—94页.

B41美国经济学家Sachs和Wamer研究了世界上71个国家1970年—1989年自然资源状况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认为自然资源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一种负相关性,即是指从长期的增长状况来看,那些自然资源丰裕、经济中资源性产品占据主导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反而要比那些资源贫乏国家的增长要低许多;尽管资源丰裕国家可能会由于资源品价格的上涨而实现短期的经济增长,但最终又会陷入停滞状态,丰裕的自然资源最终成为“赢者的诅咒(winner’scurse)”.参见Sachs,J.andA.Warner,TheCurseofNaturalResources,EuropeanEconomicReview,2001,45,pp.827—838;Hauann,R.&R.Rigobon,2004,AnAlternativeInterpretationoftheResourceCurse:TheoryandPolicyImplications,NBERWorkingPaper9424;王文行、顾江:《资源诅咒问题研究新进展》,载《经济学动态》2008年第5期.

B42Leite,C.,Weidmann,J.,DoesMotherNatureCorrupt?NatureResources,CorruptionandEconomicGrowth,IMFWorkingPaper(Washington,DC:InternationalMoaryFund),1999,(8),pp.5—99;Gylfason,T.,Nature,powerandgrowth,ScottishJournalPoliticalEconomy,2001,48,(5),pp.558—588;PapyrakisE.,GerlaghR,TheResourceCurseHypothesisandItsTranissionChannels,JournalofComparativeEconomics,2004,32,(1),pp.181—193;PapyrakisE,GerlaghR.,ResourceAbundanceandEconomicGrowthintheUnitedStates,EuropeanEconomicReview,2007,51,(4),pp.1011—1039.

B43参见陈德敏、杜健勋:《资源禀赋、地区差异与法律控制——地区差异条件下能矿资源安全的法社会学基本分析框架》,载《中国软科学》2009年第7期.

B44参见刘长生等:《中国不同省份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载《资源科学》2009年第6期.

B45[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B46前引B45,第38页.

B47前引B13.

B48参见Adams,W.M,GreenDevelopment:EnvironmentandSustainabilityinTheThirdWorld,London:Routledge,1990.

B49参见BrookfieldHarold,SustainableDevelopmentandTheEnvironment,JournalofDevelopmentStudies,1988,25,pp.125—135.

B50参见Undp,HumanDevelopmentReport1996,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96.

OnEnvironmentalJustice:theParadigmShiftofEnvironmentalLaws

DUJian-xun

Abstract:Justiceisaconstantnewtopic.Asthe“environmentalera”es,justicehasbeengivennewmeaningsandenvironmentaljusticeisbeingtheparadigmofjusticeinenvironmentalera.Sincetheenvironmentissociallyconstructed,theessentialcauseofenvironmentalproblemsliesintheinjusticeofsocialrelationsandsocialstructures.Environmentaljusticeadvocatesthefreedomtobefreefromsufferingenvironmentaldamagesinallareasandpopulationincludinulnerablegroups;toenjoyequalrightstocleanland,air,waterandothernaturalenvironments;andtoimprovepeople'swelfarethroughequitabledistributionofsocialresources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Basedonthisconcept,thispaperexplicatesthelogicaltranormationofjusticeandproposesthattheresearchonenvironmentallawsshouldshakeoffthetraditionalpathof“universalproposition”and“emphasisonnatureandcontemptofhuman”.Theparadigmshouldshifttoenvironmentaljusticeanditissuggestedtodiscussthenormativeconcernsofenvironmentaljustice.

Keywords:environmentaljustice;paradigmshift;differencesamongregionsandgroups;distributionofenvironmentaldamagesand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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