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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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灵魂,没有证据,就没有刑事诉讼.周永康同志在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要强化证据意识,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证据问题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这不仅反映了立法者的证据意识,同时也给刑事诉讼的所有参与者提出了要求,即参与刑事诉讼必须有证据意识.作为一种理性自觉,证据意识要求人们能够正确认识证据的本质及其诉讼价值,并能够自觉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和解决争端.同时,证据意识也是一种本能,是人们在诉讼中或者诉讼外自动养成收集、保存、运用证据的习惯.


关键字:新刑事诉讼法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章对证据制度进行了专章规定,从第四十八条到第六十三条,共16条.原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部分从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九条,共8条.新法只保留其中3个条文的内容,对5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了8个条文,第四十九、五十四至五十八、六十二、六十三条.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修改幅度由此可见一斑.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部分做了很多改变,具体表现在1、证据概念变化,原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新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次修改将原来的"事实是证据"变为"材料是证据",在语言逻辑上更加合理.据此,证据成了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而非案件事实本身.这种载体既可能是物质的,如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也可能是非物质的,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材料"取代"事实",消除了旧法中的逻辑矛盾,同时也标志着人们对于证据的认识由过去的实质理性转向形式理性.鉴于人的思维的非至上性,人们对于证据的认识是相对的,我们无法否定证据具有相对真实性的一面.2、法定证据种类的变化,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新增"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为法定证据种类.法定证据种类的变化,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经验.新增加的证据种类,虽然原法没有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一直都在使用,这次修改只是将其明确化.对"鉴定意见"名称的变化,是针对很多法院在审判案件时,迷信"鉴定结论",对于鉴定结论不加审查或者疏于审查予以运用的情况.这次修改为"鉴定意见",就是要告诉我们的法官,鉴定结果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对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3、举证责任明确化,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其实应为刑事诉讼本身应有之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追究之后,司法机关却要嫌疑人提供自己没有犯罪的证据以自证清白,否则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对这样的现实,举证责任的明确化有其进步意义.4、证明标准具体化证据确实、充分,是刑诉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但是这一证明标准过于抽象.实践中,尺度掌握不一,造成司法不均衡.6、证人出庭保障机制,证人出庭率低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很大的一个问题.为了解决这样一个司法顽疾,新法不仅规定了所谓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更是制定了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一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其二是经济补助和保障制度.这样的两项制度其目的是消除证人出庭作证时的后顾之忧.这也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改进.

新刑事诉讼法的关于证据方面的修改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我们当前应努力培养证据意识,提高诉讼自助能力.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意识具有重要的自助功能.案件发生后,被害人要有收集和保管证据的意识,尤其对于自诉案件更是如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即使非属自诉案件,被害人能够及时向机关报案,但有些证据稍纵即逝,待侦查人员取证时,犯罪现场可能已被破坏,证据可能被毁灭而无法再取得.

对于律师来说,证据意识是一种重要的职业素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可以通过会见、阅卷或者取证等方式获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但近年来的诉讼实践表明,很多律师因担心"被伪证"而怠于调查取证.虽然保全了自己,但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辩护制度.

其次,面对新刑诉的修改,侦查机关应转变侦查观念,严防非法取证行为.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环,也是收集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程序.培养和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有利于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侦查人员要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口供本位向物证本位转变.也就是说,在实体真实性和程序正当性之间,我们应当承认并重视程序的价值和作用.作为案件事实的探求者,侦查人员首先应当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搜查等,避免有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三是从"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在日前召开的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工作部署会上,副部长杨焕宁明确指出,要使广大民警切实转变侦查办案方式,在证据规格和标准上把"破案"与"庭审"的要求结合起来,切实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这一提法很有指导性,对于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也是适用的.为此,侦查人员应当转变工作思路,以证据为本,由过去侦查"抓人破案"转向用证据去证明犯罪事实上来.

再次,我们应加强证据审查,提升公诉和监督水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有公诉和监督双重职能.作为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有客观公正指控犯罪的职责.强化证据意识,就是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注意审查侦查机关或部门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全面,有无违法取证行为.

另外还需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确保刑事案件质量.刑事诉讼关涉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限制或剥夺,为了防止主观擅断,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法官应当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努力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保障.现代诉讼彻底将"神判"丢弃,证据裁判原则成了证据规则的"帝王条款",支配所有犯罪事实的认定,但"拍脑袋"断案、按照长官意志断案等违反理性的认定事实方式仍然存在.要防止法官恣意擅断,就要从源头上严把证据关和事实关,做到一切都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更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是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有效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对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司法的纯洁性.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为证据质证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检验刑事案件质量的试金石,它既是衡量控方是否适当履行其举证责任的尺度,也是检验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条把证明标准解释为"排除合理怀疑",按照比较权威的解释,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刑事证明是相对的,没有证据固然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但有了证据也不一定就能认定有罪,如若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按照疑罪从无的"铁则",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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