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对立法目的实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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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媒体对法律的影响是一个法学界探讨已久的话题,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整个运行过程中,媒体评论对其立法目的实现的影响,揭示了媒体评论对法律运行的影响.相信,只要合理处理好媒体评论与立法目的实现之间的关系,媒体评论终将成为我国法制发展的推进剂和晨钟暮鼓.

关 键 词 媒体评论 立法目的 法律运行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81-02

一、问题的提出――从《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说起

(一)背景介绍

我国是一个交通故高发的国家,而在这种事故高发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行人与机动车事故的高发,而作为东北地区中心城市的沈阳自然也不例外.据统计,仅仅1997年到1998年两年时间,沈阳市共发生交通事故385394件,而这其中行人与机动车的事故数就有308315件.由此不难发现,政府想要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减少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是最有效、最明显的办法,概括起来说就是:“整治交通,行人先行.”

由于我国在处理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对机动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让行人往往可以在道路上无所顾忌,进而导致因行人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而在此种事故处理模式的指导下,大大提高了降低行人的交通事故发生数措施的法律成本.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了降低行人交通事故数的发生,辽宁省沈阳市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的第四条规定:“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这部地方法规颁布后,沈阳市交通事故数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引来各方城市纷纷来学习效仿,但是因为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相冲突.2004年6月1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政府令废除了这部地方立法.虽然该法只实际运行了不及五年,但是纵观它的整体实施效果,我们还是能从中发现一些关于法律运行中立法目的实现的一些问题

(二)立法目的具体实现效果分析

通过上面对《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背景的介绍,我们已经获悉这部地方法规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加大行人违章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来使沈阳市的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最高目的则是实现沈阳市整个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下降.

那么接下来,让我来看一看这部法律实现效果的分析.为此笔者搜集了,并将所搜集的数据制作成为折线图如下:

从上面的折线图,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部颁布并实施于1999年8月30日的被寄予希望的法律在其起初实施的一年半内并没有发挥其作用,我们看到沈阳市的行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数呈明显上升趋势.相反,在沈阳市没有采取任何其他减少行人与机动车事故数的方法的前提下,这一数字反而有了明显的下降.而无独有偶,在这部法律被废止后,同样也出现了相似的现象.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我们发现出现当这部法律实施的时候,并没有受到媒体的相当关注.媒体的集中报道则是出现在2001年,而这些报道的内容并不是对沈阳的这种立法尝试的宣传,更多的是对这部法律内容的一种评价式的报道.我们发现这些评论的口径无不是将这部地方性法规评论成“撞了白撞”的反人道的法律,但是事实如上面所说并非如此.而市民正是由于对媒体这种不实报道所产生的恐惧,而更加规范了自己的行为,进而导致行人与机动车事故发生数量的下降.也就是说,媒体对法律的错误评论反而起到了帮助实现法律立法目的的作用.

(三)反映的问题

通过上述对《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部法律从实施之初到最后被废止的整个运行过程,我们发现其对立法目的的实施的过程中媒体的错误评论反而起到了帮助法律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的作用.

那么,问题就产生了,在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实现过程中,媒体对于这部法律的评价,为什么会影响立法目的实现效果呢到底起着怎样的作用呢

二、媒体评论影响立法目的实现的原因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行为的主体一定是人.立法的目的则是希望作为行为主体的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去规范其行为.那么,一个人对一部法律的了解就直接影响到一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实现的效果.

这样看来,人们了解这些法律的途径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那么,人们想要了解一部法律,最经常适用的途径便是媒体对一部法律的介绍,而媒体的这种介绍也往往夹杂着媒体自身对法律的评价.很显然,在媒体对法律的介绍面前,广大人民往往是初学者,也就是说人们只是被动接受,而无法或者很难辨析这些对法律评价内容的真伪.

虽然,这些媒体评论和争论对公众起到的可能仅仅是法律意识启蒙或启发的作用,但是这仍然不会改变其影响作用.一方面,这种启蒙和启发作用往往是人们对法律的最初印象,而人的思维是很容易先入为主的,最初印象也是最难改变的.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的国情和政治体制下,公民更广泛的参与公共事务决策较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媒体评论带给公众的这种启蒙和启发的作用便更加凸显出来.

正如上面所说,媒体对法律评价就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法律了解以及印象,而这种了解和印象则会直接影响人们对法律立法目的的实现.

三、媒体评论对立法目的实现的影响

我们认为,媒体的评论行为对立法目实现的影响主要有两个种影响:无意识影响和有意识的积极影响.

(一)无意识影响

无意识影响一般多见于地方性报纸电视台和绝大部分非国家机关主办的网站.这种无意识的影响,产生于我国官办媒体企业化、私人媒体普遍化的背景之下,媒体的资金就源自其自身的经营活动而不是像原来的资金的绝大部分或者全部为国家提供,而媒体自身资金收入又直接与媒体的受关注度息息相关,所以相当一部分媒体为求关注度的提高便在对报道法律等热门问题的时候追求标题的吸引人,内容的新颖性,但就其对法律评价上看,以偏盖全、挑动所谓民意的评价便明显增多,因此无意识的影响便产生了.

具体说无意识影响,我认为,按照其对法律立法目的实现的效果,可以将其分为无意识的积极影响和无意识的消极影响

1.无意识的积极影响

就像文章开篇引发我们对媒体的评论行为的这种作用进行思考的《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那样,媒体的评价有可能促进其所评论的法律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之前的例子那样,这种评论的内容其实是错误的,只是媒体的无意识的行为带来的积极影响.

2.无意识的消极影响

无意识的消极影响是媒体对法律的评价使人们误解法律,而这种误解没有像上面积极影响中的反而起到了促进了法律目的实现,反而阻碍了立法目的的实现.

通过一个例子,我们可以比较清晰的看到这个原因.2009年8月20日黑龙江省人大通过《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内容被很多媒体评论为“早恋犯法”,引起社会一片骂声.但仔细阅读其条文,只是要求家长应劝孩子不要早恋,并不是“早恋犯法”.

而正是由于媒体评论带来的社会气氛,直接导致这么一部地方立法的结局不了了之.

(二)有意识的积极影响

有意识的影响指媒体的评论的目的就是帮助法律按立法者设计好的路径实现其立法目的.基于对媒体起码职业道德的信任,我认为实践中不会存在有意识的消极影响,因此就不像上面的无意识的影响有积极消极之分.


有意识的积极影响,就是与立法机关对法律目的实现预期保持一致,从而引导人们走入按照立法者在立法之前所设计好的法律目的实现路径.这种评论多见于各媒体或像人民法院报这类专业性较强的媒体,这些媒体对法律的评论往往经过严格审核.

(三)三种影响作用的评析

从作用的效果看,媒体评论对法律目的实现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种.消极作用这里自不多说是我们应该极力降低和避免的.

再说两种积极作用,从最终的影响作用所达到的效果看,这两种作用明显是相同的.但是我认为是不值得能大力提倡的其中无意识的积极作用,因为这种作用的实现源于媒体对法律的错误评价.从作用效果看,由于媒体的评价的错误,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将会逐渐被人们所认知,因此其作用必然很不稳定.而当错误的评价最终被人民认知的时候,往往也会给人民一种法律反复的感觉,不利于我国法律的良性发展.


那么是不是我们的媒体评论应该清一色地被规划成积极作用就天下太平了呢这样容易侵犯媒体的权利.但是我认为有关部门需要规范媒体在评论法律时候的用词,评论一定要使读者明白这种评论是媒体主观的评论而不是客观的报道,而且也要注明这种评论仅仅代表媒体的个人观点,而不代表整体立法机关.这样既能避免造成上面提到的我国法律的恶性循环,还能保证媒体评论天然具有的对立法活动的建议作用.

四、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媒体对于一部法律的评价与这部法律立法的目的的实现是息息相关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对媒体评价法律行为的规制.也就是说,我们要极力避免无意识的消极影响,控制无意识的积极影响,利用有意识的消极作用.

具体的说:首先,完善立法之初对于法律的详细宣传,其次,新闻机关应加强对媒体的引导,避免媒体在评论相关涉法内容过于考虑其经济利益,再次,对于媒体评价中涉及到的合理因素,要注意从中吸取和发现所评论法律中的不足,对其进行弥补,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我们在规制媒体评论行为时要注意不要侵犯媒体的的基本权利.

相信,只要合理处理好媒体评论与立法实现过程中影响问题,媒体评论终将成为我国法制发展的推进剂和晨钟暮鼓.

注释:

本文有关1997年-2009年沈阳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数据均由沈阳市交警支队和平二大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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