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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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传统知识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人们用智慧和生活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知识和经验的总和.但是传统知识因为相传年代甚久,并且很多记载不明确,甚至追溯不到其源头,故不能确定其权利的主体.便很难取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所以本论文以探讨我国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研究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战略,为保护我国传统知识的利益以及民族的利益做贡献.

[关 键 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民间技艺;恶意抢注

一、传统知识概述

1.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

关于“传统知识”一词,虽然各国际组织和学者已经给出过相关的定义,可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有不少国际公约和国际机构,在狭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概念,(1)即把传统知识界定为传统部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最早提出“传统知识,创新与实践”等这样一术语的.

当然,传统知识由于立足点不同,还存在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界定.目前各种界定都存在着将传统知识载体化的倾向.以至于一提到传统知识,许多人感受到的是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产品或者是那些已经退出现实生活的古老知识,这种认识给确定传统知识的保护范围带来困难,无法满足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总之,(2)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和名称、符号,未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以传统为基础的由智力活动产生的一切创新和创造,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

2.传统知识的特征

(1)传统知识具有群体性:众所周知,传统知识是一群与自然紧密相连的人即传统部族世世代代创造的有着自己的经验的知识体系,是其实践与智慧的结晶.所以相比于现代的知识,传统知识的形成瘦相关群体的文件、观念、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地方化的特征.绝大多数的传统知识的产生于发展都依赖于整个社区群体成员甚至几代人的生活与劳动的实践,任何个体都不能对该知识主张“创造者的权利”说明了传统知识的群体性.

(2)传统知识具有公开性:从权力客体的控制状态来看,传统知识具有某种公开性,它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知识有特定所有权人对该现代知识采取各种保密手段,而传统知识是与特定群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处于公共领域当中,所以很难采取有效的保密手段.在传统社区当中,此类知识一般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且大多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当然公开和公有不等于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掌握和运用.

(3)传统知识具有动态性:在传统知识产生的过程当中,知识的形成是一个世世代代传承和延续的过程.不断积累和摸索的过程.时代的进步不会停止,人们的进步也不会停止,所以人们对知识的探索可渴求也会继续发展和传承下去.这便是一个动态的历史传承的过程.只要掌握着知识的群体一直存在,那么知识就会一直传承下去,人们对传统文化知识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就始终不会停止,使传统文化知识的流传一直处于一个良性的发展体制当中.

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

因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的同时,也具有着人权属性.在知识产权创制和发展的过程中便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是架立于知识转化为财产与智慧的桥梁.关于此种转换的正当性,人权理论的学者认为,劳动者为其投入时间和精力创作的成果应当享有自然权利和主张权利,并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3)并且洛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强调了财产权在天赋人权中的核心地位.他认为: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既不是来源于君主的赋予,也不是来源于人们的协议,而是在劳动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府未经人民的同意不得取去人民财产的任何部分.

实际上知识产权一直是推动社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上来看,其创设之初就是为了保护创设者的利益为目的.使创设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看做为一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手段和武器.通过一系列专有性的权利的授予,给予创设者精神以及物质上的一系列的激励.使其更加的投入到创设中去,从而给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带来推动力.创造出最大的福利.来带动时代的发展.在TRIPs协议签订以后,更加注重对人们私权利的保护,强化了对私权利不受侵犯的主张.虽然保护了创设者的个人利益,但是却也成为了发达国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保障其人格权的不受侵害,保障社会利益的不受损害,但是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却又不可以忽略非权利人知识产权利用者的公共利益的维护.所以,保护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利益是必要的,但是它又与非知识产权利用者的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

三、保护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建议

1.完善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的确认制度

因为我国传统知识存在的年代久远,大部分原始权利的主体已经无法确认,并且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不特定性特征,除非特殊情况,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的申请主体应该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的相关组织,由其代表当地民众提出申请.也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纷争.但是如果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传统知识归特定私主体所有,那么其所有权由该特定的私主体享有.依法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2.设定合理的权利期限

因为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其保护的客体的设定的法定权利期限都较短,所以不符合传统知识的所具有的传承性及延续性等特点.如果要充分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要放宽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期限,甚至是不设定保护期限,但是此种法律规定需要明确权利主体,即如果传统知识经过创造,在设计,已经不具有传统知识的特性之时,便不可以在享有此项权利,所以此项权利指针对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3.设定合理的赔偿额度

关于被侵权人索赔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传统知识权利人的一个重要难题.因为我国如今的高新科技,基本都是根据传统知识发源和发展而来的,所以很多传统知识有着难以估量的价值,但是也正是因为由来已久便难以追溯其本源和证据的难以认定,导致我国很多传统知识得不到其应有的价值的认定和赔偿.使权力人的利益难以得到补偿和维护.所以应该规定明确的赔偿额度的专门检测机构.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得以维护和不受侵犯.

4.修改我国现行的专利申请的信息披露制度

严格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授权的形式要件.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明确规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属于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的保护范围.传统文化权利主体以外的人员和组织如果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利用和专利申请,需要征得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知情同意或者许可,并提交事先知情同意证明或许可证书;其次,如果要对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某些技艺或技能为基础开发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必须提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的证明,把其作为获取专利的一个形式要件.

5.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此条主要是针对我国一些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解决问题不及时,从而导致权利人产生更多更大的损失的现象提出的.所以应该对我国相应的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监督机制.规定的一定的时间限制.以保障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能够得以最高效率的解决.并且,应该缩短申报和审判的程序问题,尽量减少一些繁琐而作用不大的程序.以尽量减少花费更多的时间决绝较少的案件的问题.也解决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诉讼难的问题,使权利人能够更多利用司法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所以对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也必须要从相应的立法入手.加强预见性的条款和保护.真正的做到我国“司法为民”的立法宗旨.

四、结束语

传统知识是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因为传统知识的另类文化背景,使其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的技术特性和描述形式.并且加之其公开性和群体性等法律特点,使传统知识不具备现今社会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要件.所以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健全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强化对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客体的权益不受侵害,保护我国人民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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