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传播中的民事法益保护

时间:2024-03-03 点赞:43014 浏览:81632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这是一篇知识产权有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与科技传播中的民事法益保护相关学士学位论文。是文秘专业与知识产权及科技传播及社会发展方面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可作为知识产权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在运用科技化手段传播过程中,一些新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断出现,对其保护应跳出传统的权利体系框架,作为民事法益加以调整.本文探讨了科技传播中的几种民事法益类型,希望通过类型化的分析比较,离开权利保护的传统视角,对科技传播中的一些新问题提供些许解决思路.

关 键 词 科技传播,民事法益,虚拟物,营业权,知识产权,商品化权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5-0213-02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科技传播在科学研究、技术运用、人际交往、文明演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传播是指科技知识、信息通过跨时空的扩散而在不同个体间实现知识共享的过程.[1]在这个过程中,大数据、云计算等最新科技被运用于传播领域,传统的单线程、点对点传播方式得以改进,发散式、全时化的传播特征延伸了传播领域,一些新的利益随之产生.而在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实体权利体系受法律规定比较固定,权利体系的实然运行状态必然不可能朝着立法者既定的框架轨道进行,科技传播中产生了新生利益保护与现有法律条文不契合的问题,民事法益研究应运而生.

民事法益是在价值上应受民法保护,在法保护层次上处于实体权利之外的利益,大陆法系成文法相对僵化封闭的权利体系已不足以应对科技传播的新问题.有的权利内涵限缩,例如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互联网尚未普及的年代,流行音乐多以磁带、唱片为载体,版权的保护还能控制在较少的成本之内,法律不需要提供过多援助.而在电子化时代,新的艺术作品被各种媒体迅速传播,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趋势迅猛而来,如果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知识产权侵权就会使私权本身形同虚设,但如果耗费过多的司法资源,就会增加国家的保护义务,这时只能以知识产权的限缩为出路,流行音乐创作人无偿将歌曲开放于网络供公众收听下载.

1.虚拟物法益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网络虚拟物出现在电脑游戏、即时交互软件、电子商务等领域,成为财产价值的网络载体.虚拟物的性质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同观点.“物权说”认为,虚拟物其实是特定的数字信息,从外观形式上看,虚拟物所有者是对动画、图形、文字等价值载体享有权利,实际上这种权利针对的是承载价值的数字信息.虚拟财产权利是“直接支配性”权利而非“请求履行性”权利,虚拟财产并非当然属于运营商或属于用户,而是取决于权利的正当性根据,虚拟财产应当适用物权法规则.[2]“债权说”认为,从网络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因虚拟物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看,虚拟物涉及债权.这时虚拟物体现为债权的虚拟凭证,玩家通过支付对价获得虚拟物,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服务.虚拟物实质上是获得了可以要求运营商提供相应服务的凭证,这是一种债权关系.“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是美术作品,涉及著作权.例如Verant公司认为由于其享有著作权,玩家不能对虚拟物进行交易,该公司曾多次要求eBay网站将有关虚拟物转让的条目删除.

本文认为,如果引入经济学的概念,虚拟物有一定的稀缺性,大家又共同追求,应当作为一个财产来对待,虚拟物应当成为侵权法保护的法益.第一,从虚拟物的性质来看,虚拟物的产生和表现形式都不同于权利,无论将虚拟物归类为物权、债权或者知识产权,都是有缺陷的.第二,虚拟物法益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物权.网络玩家对虚拟物的支配不能自由进行,必须要获得运营商的配合.在权利期限上,传统物权中的所有权也不存在存续期,而虚拟物权益在运营期满则被终止.第三,虚拟物法益不是债权.从虚拟物受侵害形式来看,多表现为第三人、偷窃虚拟财产等方式,侵害行为人并非运营商、服务商,而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因此,潜在的法益侵害者不是特定对象,法益的主张可以针对所有人,虚拟物法益具有对世性.第四,虚拟物法益不是知识产权.虚拟物一般为游戏中特定人所占有,而知识产权中的作品、商标可以被无限复制,为不特定的数量众多的人所占有.第五,虚拟物法益受侵害已不是个案,随着网络的普及,虚拟物权益受侵害案件层出不穷.例如,国内首例“网络财产失窃案”,2003年河北网络玩家李某的虚拟装备不翼而飞,遂将游戏运营商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然而我国《物权法》没有对虚拟物的性质加以界定,只留下一个开放性条款,《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这为今后的立法留下了空间,随着虚拟物属性的清晰预留为物权客体,但在权利属性仍不明朗的当下,虚拟物权益仍然应当认定为一种民事法益.

2.营业权

1904年,德国帝国法院创设了“营业权”这个与财产利益相关的概念,关于其法律属性和保护范围,学界仍有较大争议.营业权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权利,具有绝对权的性质.[3]德国司法上运用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营业权,除了防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还对企业影响力、预防性不作为、将来有威胁的妨害进行保护.[4]

然而,将营业权作为一项权利来保护也会产生悖论.例如,媒体对某食品公司的产品作出了客观的批评性报道,销售额应声下滑,对于该公司而言,媒体的报道是不利于其经济利益的,但对消费者和国民经济而言是有益的.如果营业权是一项权利,那么批评性报道是否侵害了商家的这种权利,并要予以损害赔偿呢?事实上,公正客观的批评性报道无须进行赔偿,反倒是食品厂商因为不合格食品接受行政处罚.这个案例也说明了将营业权作为权利的不合理性,梅迪库斯认为,“要是坚决贯彻这一权利,那么任何竞争都会因此而被窒息”.[5]

营业权没有排他性和对世性,如果把营业权视为绝对权,那么顾客和利润都会成为经营者的财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当营业权受侵害时,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而此种情况下请求权不予适用,因此很难将营业权视同为完全意义上的权利.同时,营业权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形财产和无形利益的集合体,这个综合性的动态的概念,无法被民法上静态的“权利”所涵盖.企业组织架构、商品服务、利润亏损经常处于变化状态,如果将营业权看成一种权利,那么权利的客体难以具化,无法满足权利的社会典型公开性需要.基于上述考虑,德国学者Larenz放弃这项“权利”,尽管它已受到了习惯法的保护.[6] 既然营业权不是权利,那么营业行为中的哪些要素应受法律保护?温世扬教授认为,虽然营业权不是法定权利,但正当竞争法益应受侵权法保护.[7]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强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参与正当竞争是经营者的一项基本利益,当公平竞争遭受破坏时,竞争法益具有救济的必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受害人可以对受损的正当竞争法益请求损害赔偿,成文法明确了该法益具有可诉性,正当竞争法益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

3.知识产权法益

混合性民事法益是在性质上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最典型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法益.知识产权一般被认为是私权利,世贸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要求各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结论,早已是世界各国法律上的共识.

然而,知识产权权利说随着知识产权体系的扩充膨胀,也受到了挑战.例如,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要求保护的知识产权,“绍兴黄酒”是我国知名酒类名称,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浙江15家酒类生产企业为“绍兴酒”地理标志专用企业,该15家企业遂联名要求萧山3家黄酒企业停止使用“绍兴酒”标志,但因行政协调难度过大,未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的有效答复.[8]类似的案例还有“金华火腿案”和“西湖龙井案”,在解释这些案件时,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受到了严重的质疑.

知识产权法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在尊重创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无形财富公正分配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知识产权的名号越来越名不副实”,“无论地理标志,民间文学艺术,它们并非民事权利”.[9]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不仅在于鼓励创新,也要处理利益分配问题.近代,知识产权完成了从特权向私权的转变,在知识产权种类层出不穷的当前,在私权外演化出法益的新形态.部分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还有一部分知识产权是狭义的民事法益,例如地方传统医药、民间艺术、遗传资源等,它们并非民事权利,其客体的保护很难走像商标、版权那样的民事权利化道路,只能作为民事法益,通过诉权的连接,实现民事司法保护.

4.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是一种典型的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包含经济利益内涵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10]例如网站将自然人的肖像刊登于网络广告中,用以谋取利益,就是典型的商品化权.国内对商品化权属性存在争议,主要有“版权说”、“类版权说”、“新型人格权说”、“新型知识产权说”等.笔者认为,商品化权和人格权的差异在于,人格权基本利益主要是精神利益,同时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而商品化权的基本利益在于物质利益,权利人可以根据载体上公众影响力的大小确定无形财产的价值并可以就权利的转让获得报酬,这是对人格不能商品化的挑战.人格权作为一项精神权,任何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而商品化权会因商品化对象的不同而有差异,例如,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不完全一致.作为精神权利,人格权不能被继承,其保护只能限于主体在世的期间,而公开形象权的保护不但及于在世期间,在死后若干年依然可以得到保护.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精神损害赔偿.商品化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经济赔偿.

商品化权和知识产权的差异在于,第一,目的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创意的表达,防止混淆,而商品化权的目的在于防止商业性使用后对顾客形成的吸引力被盗用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第二,性质不同.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是精神和财产的统一体,而商品化权是一种比较纯粹的财产利益.第三,使用方式不同.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通过产品标识、原产地等反映质量,体现信誉,而商品化权增加消费量依靠的是知名角色、标识的影响力,并非质量保障.


在法律没有明确对于商品化权进行立法之前,其性质上就是一种民事法益,而非权利.商品化权反映的是市场经济中人格因素商品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经济活动中利益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商品化权以人格利益为载体,具有传统的民事人格权特征,与人格权的区别在于,商品化权不是通过主体的行为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基于特定人格而取得,为了适应商品化社会发展潮流,商品化权还具有财产权属性,可以转让、继承并在受侵害时获得赔偿.所以,在性质上,商品化权兼具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是一种混合利益.但商品化权无疑是一种潜在权利型法益,在不久的将来,立法上必然会规定商品化权,从而完成其从法益到权利的性质转化.

以法律方法保障科技传播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当成文法权利体系无法回应和保护科技传播中出现的新利益时,以民事法益的视角进行观察加以保护,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法律制度自我完善的选择.无论是财产法益还是人身法益抑或混合型法益,在科技传播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还将演变出新的类型,这些新生法益都有待立法和司法更适宜的保护.

相关论文

科技传播对农产品返城工作的影响

这是一篇关于科技传播方面学年毕业论文范文,与科技传播对农产品返城工作的影响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是广播电视史专业与科技传播及。

农业科技传播能力建设

本文是一篇科技传播论文范文,科技传播类毕业论文模板,关于农业科技传播能力建设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适合科技传播及农业科技及农业技术推。

动画片科技传播

为您写科技传播毕业论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科技传播方面有关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与动画片科技传播相关论文范例,包括关于科技传播及动画片及。

科技传播视角下的转基因争话语

关于科技传播及转基因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科技传播相关新闻传播论文硕士论文,关于科技传播视角下的转基因。

我国科技传播的产业化探析

此文是一篇科技传播论文范文,关于科技传播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我国科技传播的产业化探析相关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适合不知如何写科技。

微博社交网络在科技传播中的应用

此文是一篇科技传播论文范文,关于科技传播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微博社交网络在科技传播中的应用相关毕业论文题目。适合不知如何写科技传播及。

引导媒体成为科技传播主渠道的措施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科技传播类新闻传播论文硕士论文,关于引导媒体成为科技传播主渠道的措施相关大学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科技传播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