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

时间:2024-01-14 点赞:46240 浏览:91605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文是一篇养老保险论文范文,养老保险方面硕士毕业论文,关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适合养老保险及政策及制度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养老保险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作为对养老保障体系的短板和空档的弥补和完善,在消除贫困、维护社会和谐方面有着重大意义.文章围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意义、参保现状等方面对该项制度进行解读,通过对现行制度所存在问题的深入分析引发对其完善途径的思考.

[关 键 词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效率;公平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意义

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覆盖的人群大都是低收入群体,通过这两项制度建设,可以把公共资源更多地向他们倾斜,更好地促进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工业化、城镇化顺利推进,降低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风险.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现状

至2012年6月底,全国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01万人,比上年底减少38万人.其中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数为223万人,实际领取待遇人数208万人.2012年1-6月,基金收入32.6亿元,其中个人缴费5.2亿元.基金支出11.9亿元,6月底,基金累计结存49.8亿元.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2年7月1日,全国未开展试点地区全面启动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

三、制度存在问题

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出于对城镇居民个体经济状况差异的考虑,这种缴费标准充分体现了弹性原则.然而,这种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设计在动态调节性上缺乏一定强度.这就涉及到缴费基础是按照定额还是定率的问题.按现行定额制度实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虽然参保者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但是,伴随着城镇居民经济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更高的缴费档次势在必行,而且必然要深化到何时增加、怎样增加、增加多少等这些细致的问题上.然而对于这些内容,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领域尚未制定一个比较科学的依据,即一个适宜的正常的增长机制.此外,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各地之间经济差距、经济发展速度、物价浮动等因素,现行制度尚缺乏相对周密的考虑.这样,就很可能会出现缴费档次的增加不符合参保人实际需要、基础养老金的调整不能满足参保人的需要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另外,目前的缴费档次的设计对增设标准的高低界限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制度上的调节性、严密性、精确性的缺乏必然不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不利于广大居民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2.按照现行政策,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制度上鼓励多缴多得,权利与义务对应.这项制度旨在运用财政补贴手段,通过激励引导,吸引更多居民参保,扩大覆盖面.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一种“补富不补穷”的局面,不利于充分发挥财政在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和维护社会公平稳定.

3.有关部门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这项制度是根据东西部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对于缓解政府在财政支出上的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却违反了公平性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进步成果的权利,与政府在责任承担上的平等性、公平性的原则存在分歧.

4.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设为15年.按照现行政策参保,参保人缴足15 年并满60 周岁后,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均为每人每月55 元,没有体现出参保时间的长短在基础养老金的领取数额上产生的区别,这将可能导致16至40 周岁的居民特别是35 岁以下的居民不愿尽早参保.为提高城镇居民尽早参保的积极性,政府应采取一定的政策手段,比如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设为15年,并且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以这种形式鼓励城镇居民尽早参保,便于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在更大范围内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四、完善思路

(一)建立相对灵活的缴费机制

如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础按现行制度采取定额的形式,那么,建立一个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至关重要.国家应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全国居民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出于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定位的考虑,在议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水平的调整制度时,寻求相应的参照系是有一定必要的.在选择参照系时要本着全面、谨慎的原则,不仅要有一般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增长的正参照,如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等,也要将人口老龄化加剧等负参照放入考虑的范畴.

如果缴费基础采取定率的形式,那么关于替代率的确定就是关键所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避免其退变为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应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避免其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冲击.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就业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40%~70%之间.建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低缴费、低待遇,其待遇水平替代率可介于20%~40%之间.若城镇居民的费率参照

养老替代率20%来推算,缴费水平应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的4%~10%之间,按照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4%是687元、10%是1718元.起步阶段为保证覆盖率宜采用较低标准.因此,可考虑最低档设定为每人600元/年,中档次缴费设定为1000元/年,高档次设定为1700元/年.以后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可适度进行调整.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标准档次上适度调整,供参保人选择. (二)效率与公平

当今时代,公平与效率是一个社会的热点问题,也是社会保障制度领域的两大原则.所谓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而与之相联系的效率则是指给定投入和技术的条件下,经济资源没有浪费,或对经济资源做到了能带来最大可能性的满足程度的利用.这两大原则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保障领域的每一项制度都是以创造和维护社会公平和缩小社会不公平为出发点和目标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也不例外.作为一项保障城镇居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惠民政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覆盖每一位符合基本保障条件的居民,使他们能够公平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力,共同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贯彻落实在政策制定、政策执行以及政策监督和完善方面的公平与效率.如在政策制定方面,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政策的制定,提出各自的诉求,这样可以使政府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受益者的真正需求,制定符合社会群体利益、满足其各方面需要的政策,从而,政策的执行自然也会受到较小的阻力,遇到较少的障碍,使政策得到高效率的实施,同时也能充分体现出公平的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的操作实施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得到完善,深入贯彻落实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因此,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将之贯穿于政策的制定、执行以及完善的整个过程中,对于使政策切实发挥其为城镇居民养老提供有力保障的重大作用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温家宝.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两项制度全覆盖[J].人事天地,2011,(08).

[2]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P].人社部发〔2011〕81号).

[3]刘军民.稳步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J].中国财政,2011.19.

[4]齐琳.社会保障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J].商品与质量,2011,(11 ).

[5]2011年第三季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R].http://hrss.jl.gov./tpxw/201110/t20111021_1090279..

[作者简介]华雅宣、杨威、娄立天、张珀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科研项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可持续性分析”的成果(科研项目编号为“12YX017”),课题组成员:华雅宣、杨威、娄立天、张珀瑜.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