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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社会组织;法哲学基础研究
在现代社会管理中,社会组织的角色不容忽视.社会组织是以提供准公共产品为主要取向,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实行自愿和自治式运作的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外的组织机构.当下,社会组织正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现有的社会结构、秩序性状与治理模式.从法哲学的角度予以考察,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快速发展是当前国家和社会、公域与私域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与转型后的必然结果;是弥补公权力的有限性,及时应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问题的现实选择.一、公权力供给产品的有限性
公权力参与社会管理的主要途径是党和政府以外在的、普适性的、体现国家意志性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文件等实现秩序引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威慑试图违反规则者以及惩戒违反规则者从而确保秩序的运行与控制.基于制度和规则的“法治”是公权力提供的社会治理的“产品”.然而,法治本身也是有局限的,这个观点早已得到法学家们的共识.诚如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像其他大多数人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的这些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趋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①法治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形式再怎么完备,现实的社会生活对其的要求却总是相对得不到满足.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反思:机械的形式理性到底能否解决诸如自由和平等、公平和效率、权力和权利、个人和社群等等当代的困境和复杂问题?②事实一再表明,“法律”不能穷尽社区生活的全部,“政策”无法覆盖社区居民的全体.尤其是在权利关系复杂、利益高度分化、多元价值交互、社会矛盾突出、社会问题加剧的当下,法律、政策、办法、规定等等根本无法对社会生活的各种复杂问题进行事无巨细的调整与概括;难以对所有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分殊的权利形态进行包罗万象的表达和规范.总有法律囊括不了的社会关系,总有政策辐射不到的特殊群体.因此,仅仅依靠公权力外在的、一刀切的制度规则无法实现真正有效的社会治理.正如柏拉图所说“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③法律条文形式上的平等、自由和正义无法掩盖某些社区生活中实际的不平等、不自由和不正义.二、公权力作用方式的有限性
如前所述,社会治理应当是“硬法”与“软法”共同作用下“法治秩序”与“伦理秩序”的有机结合;是“国家”与“社会”合力促成的“外在秩序”与“内生秩序”的协同互补.法治秩序源于外在的国家制度安排;伦理秩序则主要来源于社区内生的风俗习惯、日常经验、社区传统,扎根于社区居民互动交往的行动和关系领域.刚性的“法”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但是道德、情理、风俗习惯、日常经验、社区传统等“软法”的力量也不容小觑.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文化学的研究一再表明,真正的法律不仅来自国家的立法权,而且主要出自许多个人和群体在其日常的相互交往中创造的“地方性知识”即“民间法”.卢梭就曾对软法力量有过一段精确的概括:“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们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等个别的规章等只不过是苍穹顶上不可动摇的拱心石.”④因此,当代法治秩序是无法离开伦理秩序而存在的,法治秩序必须仰赖于伦理秩序的有力支撑.法治秩序要想唤起并维持人们对其“合法性”信仰,就必须要充分考虑本土软法资源支撑起的伦理秩序的作用.成功的秩序运行在基本层面上依赖的不是少数权力主体以制裁威吓为手段的外在强制,而是社会多数权利主体因为普遍认同而自觉遵守,“民众的政府及其法律必须依赖于某种先于国家和人为法律而存在的基本的道德秩序”.⑤对一个有血有肉、丰富多彩的社会来说,单一的法律控制是远远不够的,其直接的结果必然是治标不治本、治身不治心.把人的行为诉诸僵硬的法律,排斥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朴素的生活情理的作用,必然造成许多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现象.⑥因此,当前的社会治理必然要求由社会层面的第三方建构主体运用柔性规则、柔性方式,以“润物无声”配合公权力的“大刀阔斧”实现合作互补.三、公权力组织形式的有限性
公权力组织形式有限性的典型体现就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官僚化”.不断膨胀的科层制组织以及日益增长的“官僚化”倾向,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权威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与保守主义.权威主义导致等级明显、作风官派,很容易引发民众的压迫感和异己感;形式主义往往会牺牲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引发民众的不信任感和失落感;文牍主义致使程序繁琐、作为迟缓;保守主义导致反应迟钝、管理僵化.因此,完全依赖公权力的社会管理不能避免成本高、效率低、质量差、矛盾多的结果.不仅如此,官僚化极易制约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造成公共关系紧张.
注 释:
①【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8-419页.
②马长山.《社会资本、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载《法律评论》2004年秋季号.
③【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页.
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第2版:第73页.
⑤【美】巴尔.《三种不同竞争的价值观念体系》,力文译,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3.9.
⑥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