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的政治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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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使群众路线持续有效,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理论认识的自觉性,尤其是说明群众路线的政治哲学基础.这个基础的价值论是指和群众都应该具有的共同理想,由此群众路线也才是值得和群众共同维护和实现的好的事业;这个基础的本体论是指群众路线得以存在或成立的群众观点,由此群众路线只能是非对象性的政治行为,对群众也才具有利益代表的逻辑关系;这个基础的方法论是指一种新型的机制,由此群众路线的基本方法与其价值论和本体论原则是高度一致的.当前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特别要注意防止形式主义和尾巴主义.

【关 键 词 】群众路线;政治哲学;党性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4)01―0059―05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很有必要,尤其是活动中的为群众办实事、抵制腐败等做法也很好,因为党要管党,就需要经常整肃队伍、发扬成绩、纠正错误、与时俱进,以巩固政权基础、提高执政能力.不过,群众路线并不仅仅是党和干部为群众做好事的善举,更是自身的政治品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功能属性;走群众路线也不仅仅是开展各种活动,而是一以贯之并随时随处的基本工作方法.因此,要使群众路线持续有效,还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群众路线理论认识的自觉性,尤其是必须说明群众路线的政治哲学基础.

事实上,群众路线是的发明,并在长期实践中逐渐成为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策略的根本出发点和指归,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创新性理论贡献.因此,群众路线既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实用主义,而是具有明确的政治哲学基础的政党理论及其实践策略.从学科角度讲,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价值导向和规范要求,也就是说,政治科学侧重的是对事实如何的描述,而政治哲学强调的是对事物应该如何的导向.因此,指明并阐述群众路线的政治哲学基础,具有指导群众路线实践(包括当前的教育实践活动)的理论意义.大体说来,这种政治哲学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价值论、本体论和方法论(及其认识论).

一、价值论:共同事业

从学科分类来讲,价值论有两种含义.一个是政治经济学关于劳动价值(value)的理论,另一个是指作为人文社会科学本身的基本范畴的价值论(axiology).前一个理论主要研究劳动能够、并如何具有什么作用,以及这种作用能够、并如何用来等价交换,也就是值多少钱.后一个理论主要研究人文和社会领域自身的价值,也就是人们为什么需要、并如何判定好的理想,以及各种好的理想的等级或重要性,所以这个理论也叫做“价值哲学”.

不难看出,上述两种理论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于什么是“值得”及其衡量方法和标准的研究.群众路线既是值得做的好事,也是道义为善的理念,但它基本上不涉及劳动价值问题.因此,从分类学角度讲,作为群众路线政治哲学基础的价值论应该属于上述后一种理论,通俗地说就是实行群众路线的“值得”与否及其衡量标准.显然,几乎没有人怀疑实行群众路线是“值得”、甚至是应该的、必须的,但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对于这种毋庸置疑的支持因素或根据、也即衡量标准往往是片面的.换句话说,提出价值论层面的政治哲学基础的主要现实意义,就在于指出和纠正群众路线认识方面的这种片面性.

上述片面性,就是作为价值针对的“值得”的单方面性,在认识上主要有三种体现.其一,由于群众路线具有实事求是的特性,坚持群众路线有助于(甚至才能够)制定正确的路线和政策并取得预期胜利和提高工作绩效,所以必须采取群众路线.其二,由于群众路线对群众(作为主体)或者社会(作为主体条件)是有好处的,比如能接受更好的服务、得到更多的利益(或实惠)、以及能对和政府实施更有效的监督等,所以应该执行群众路线.其三,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所以必然实行群众路线.这三种看法的共同结论,就是指群众路线是值得的.但是,这三种看法分别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的.“其一”是从角度讲的,叫做只有采取群众路线才能达到目的;“其二”是从群众角度讲的,叫做只有实行群众路线才能得到好处.“其三”也是从角度讲的,叫做因为是为群众服务的所以它要走群众路线.

上述三种看法都是对的,也都符合事实.但是,如果价值针对的“值得”仅止于此,仍就是一种片面性,因为它们不仅都无法回答“为什么”值得,而且都是各用各的标准,所以逻辑不一、衡量结果缺失真值.就“其一”的标准来讲,或者是的政治导向根据不足,或者是的政治品格缺乏特性,所以或者不能说明必须达到目标预期和工作绩效的理由,或者无法区别为什么只有而不是其他什么政党必须实事求是.就“其二”的标准来讲,或者是一种实用主义的交换,或者是一种民粹主义的预期,所以或者不能回答当需要群众忍受牺牲的时候群众路线是否仍然“值得”,或者群众路线就只是单方面的责任.“其三”的标准明显是一种自我循环论证,而且也是针对的.不过,相对说来“其三”的问题涉及到自身的政治性质,所以为了避免重复,将此放到下面本体论再一并分析.

由上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从或群众任何一方来看问题,得出“值得”的根据都是不全面的,而且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即使将这两方面(包括“其三”)加起来或者结合起来,仍然难以避免片面性,因为所谓片面性指的是缺少了对和群众都是“值得”的同一标准.换句话说,群众路线对于和群众应该是同等价值的,否则或者就是不值得搞群众路线,甚至搞群众路线也是假的,是收买人心;或者就是群众无需对群众路线负责,只需要坐等从中获益.

这个同一的标准就是做人的价值.

从服务对象来讲,群众路线之所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价值根据,在于“以人为本”.但是,人是具有能动性的,任何好的理想和行为也是针对人而具有真实含义的.说过,世间人是第一可宝贵的,但他在这句话后面紧接着说的是,只要有了人什么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所以,人的可宝贵性并不仅仅在于是一个属人的活物,而在于可以去做有意义的、符合好的理想的事情,叫做创造奇迹.换句话说,和群众都是群体的人,也都是个体的人,它们共同的事业使得群众路线具有了“值得”的价值.事实上,对于这个道理还说过很多类似的话,比如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了这点精神就可以成为高尚的和有益于人民的人(比如见《纪念白求恩》、《在八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等);又比如,从具体的导向来讲,人还需要具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否则就等于没有灵魂(比如见《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 因此,用群众路线来保证自己预期目标的实现是真实的和必须的,群众路线为群众服务也是真实的和必须的,所以都是“值得”的.但是,如果和群众这两方面都能够将“值得”的选择诉诸于群众路线,必定因为还有一个对双方都适用和都必须的同一衡量标准,至少逻辑上讲是如此.这个标准就是做人的价值,作为群众路线政治哲学基础的价值论,就是指和群众都应该具有的共同理想.事实上,也只有具备了这个政治哲学基础,以人为本才是可理解的和真实有效的,群众路线也才是值得和群众共同维护和实现的好的理想和事业.

二、本体论:利益代表

本体论是西方哲学的术语,17世纪初开始采用的,英文是ontology.不过,至少由于两个原因,学术界对本体论的含义理解并不一致.一个原因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极少使用这个术语,所以就把它当成关于世界本原或本性问题的研究.另一个原因在于大多数词汇都不止一个意思,专业术语也是一样,所以就可以根据研究者的需要做有选择的、甚至含义引申的使用,比如“艺术本体论”之类的说法.因此,作为译名,应该防止对“本体论”作单义化的理解,但是作为专门的问题来使用,其含义却不可随意模糊.我比较倾向于认为本体论是研究存在问题的,包括存在的不同层次和形态.①事实上,关于本原或本性的追问之所以有意义,也是因为有“存在”存在着,即使所言说的是“无”,这种言说、以及这个“无”作为能够言说的对象必定也都是一种“存在”,或者是对于存在“‘存在’ 存在着”的逻辑证明.

因此,本体论要说的存在,主要就是指性质的规定性,也就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属性和形态.群众路线是中国特色,是做事情的出发点和指归,所以具有党性的本体论性质,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这个出发点和指归就叫做群众观点,也就是群众路线得以存在或成立的政治属性或特性.

在《论党》的小册子里,刘少奇把的群众观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以及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毫无疑问,这四个方面表明,群众观点是特有的政治品格,也是政党理论重要的创新内容和构成部分.但是,正因为群众观点的质的规定性,或者说,正因为是为了群众才实行群众路线的,群众路线也就不可能是对象性的,好像党和干部要如何善待群众似的.事实上,正由于群众路线作为非对象性的政治行为的根据在于群众观点,所以中国才能够实行代表制,才有理由称自己为“三个代表”.反过来说,如果群众路线本体存在的规定性指的不是这种非对象性的利益代表,那么和群众就仍只能是对象性的契约关系,叫做代理人和纳税人的关系,但是这样一来,群众路线就没有自身的政治特性或质的规定性了,因为从这种对象性的契约关系来讲,资本主义国家早就有一种群众路线了,叫做资产阶级.

经常见到一种看法,说中国的代表制是在西方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不符合事实.西方制度的核心是代议制,其质的规定性是政治权利的市场交易;而中国代表制度的质的规定性是在根本利益体现方面的唯一和排他性形式.因此,西方制度根本没有“代表”的性质.如果说,制度都要实行选举的方法,所以都有选出来的“代表”,那么,这种代表在西方是一种量的交易,在中国才是质的规定.所谓量的交易有两层含义,一是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是比例分配的多与少;质的规定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是权力执掌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尽管掌权的群体总是少数,但在西方这个少数就只是一种量,他们虽然为多数(即选民)做代理,却只是代表他们自己.中国则不同,少数的代表资格并不在于量的多少,而在于他们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是一种唯一性和排他性的逻辑,就是说,这个少数如果有做得不好的地方可以自己来改正,但决不允许让给别人(也就是以外的政党或团体)来做.要想使唯一性和排他性的逻辑成为现实,尤其是能够自我完善并得到群众认可,就必须实行群众路线,所以这种利益代表的逻辑,就是群众路线的本体论.


群众路线是非对象性的政治行为,所以和群众的关系才具有利益代表的本体论基础.但是,这种非对象性指的是一种逻辑关系,而不等于可以将混同于一般群众.恰恰相反,非对象性的根本利益代表是一种矢量,并具有明确的导向、目的、以及形式.对此,最为形象的比喻,就是说的种子和土地:“我们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同那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1]1162种子和土地是不同的东西,但生根开花才是两者共同的导向、目的和形式,而正是在这一点上,群众路线的本体论根据和上述价值论需求是高度一致的.

由上分析就不难看出,前述价值论指出的“其三”衡量标准或认识之所以是一种偏向,就在于它违背了群众路线的非对象性本体论逻辑,因为这个逻辑在于,并不是由于为了群众才走群众路线,而是它不走群众路线就不叫中国.换句话说,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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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能排斥其他什么政党也可能是为群众服务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唯有的政治品格才要求为群众服务和走群众路线这两者具有非对象性的本体论逻辑关系,叫做利益代表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三、方法论(及其认识论):机制

群众路线当然是制定并实施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一种方法,也是一种策略,所以方法论(methodology)就成为群众路线政治哲学基础的又一个根据和因素.但是,群众路线又不仅仅是手段意义上的方法,而是对方法的认识,所以这种方法论又有其相应的认识论(epistemology)因素.这种方法论及其相应的认识论结合在一起所表示的核心含义,就是所创立的机制.换句话说,群众路线的方法并不是一种中性的工具,而是以其价值论和本体论基础为原则的特定的机制,并体现为对群众路线具体方法的三个基本要求.

第一个就是调查研究.早在1930年5月,在《反对本本主义》中的第一节标题就是“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并在1931年4月又补充说:“我们的口号是:一,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二,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2]109,118后来,党内多次有过反对这个口号的意见,说它是“狭隘的经验论”,则一再坚持这个口号,说他不但不悔,而且“仍然坚持没有调查是不可能有发言权的”.[3]791其实,这里争论的根本不是同一个问题.反对的意见认为,发言权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调查与否无关;而坚持的是所发之言的真实性,也就是对群众的了解与否及程度深浅.因此,调查研究对群众路线来讲是一种新型的机制,既不同于一般的所谓科学研究(包括实地考察),更不是没有原则的所谓权利.不难看出,从调查研究旨在解决替谁说话这一点来讲,其方法论特性与前述的价值论和本体论是高度一致的. 第二个是要让群众明白.在很多地方不厌其烦地说过,的政策不仅要使领导者知道,也不仅仅要使各级干部知道,还要让广大群众都知道;要善于把党的政策变为群众的行动;要使群众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因此,必须在政策执行和实施之前就和群众讲清楚.(比如见《关于工商业政策》、《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等)这些要求看起来都是一些工作方法,甚至是达到目的的策略,但它们之所以可行并且有效,仍然在于的党性.一方面,一直说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说自己没有私利,所以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道理就在于它与最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换句话说,让群众明白也是一种新型的机制,明白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做事情,而不是所谓的知情权,更不是每个人拿了这个权利来大家争吵不休.因此,作为一种方法,让群众明白的要求看起来简单而明智,实际做起来却很困难,因为如果没有作为党性原则的群众路线方法论基础,假、大、空和各种形式主义是难以避免的,即使在当前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也是如此.

第三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用的话说,就是“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个“来”、“去”过程所表明的,就是群众路线方法论和认识论的统一,所以接着说:“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就是“一般和个别”以及“领导与群众”的结合.[3]899同样,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更是一种新型的机制,而且是在目的与手段上的一致、内容与形式上的一致.与让群众明白一样,这里讲的也不是所谓一人一票的权利,而是不同的机制.和群众都是人民的范畴,所以共同对人民的敌人实施;在实行党内的同时,对于党外的基本方式就是群众路线.因此,多次指出要反对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既不要在群众没有觉悟的时候搞强行冒进,更不能在群众要求前进的时候做尾巴主义(比如见《改造我们的学习》、《论联合政府》、《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组织起来》等).

上述三个方面只是新型机制对群众路线方法的基本要求,或者说,体现了群众路线方法论(及其认识论)基础的主要内容.相对说来,理论上理解这种方法论与前述价值论和本体论的高度一致性并不困难,难的是将这种方法论正确有效地运用于群众路线的实践.教育实践活动只是这种实践的具体方法之一,而就现在的情况来看,特别要避免的应该是形式主义和尾巴主义,尤其是一些说法或做法,看似不过是随意的习惯,其实却反映出对于群众路线导向的不自觉.比如,“群众”和“人民”本是中国新型机制的政治术语,大致是为了区别于“公众”和“公民”,同时也为了表明和干部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但是现在却极喜欢使用“老百姓”和“百姓”的说法,表面上好像是一种亲民的关心姿态,其实已明显体现出了用语者自己的居高临下.事实上,对于导向来说更重要的是“到群众中去”,因为如果不加分析、不做集中、不更正确,那么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不仅就是一种浪费,而且是对群众路线本身的腐蚀和败坏.注释:①比如可参见刘立群:《德国思想与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本体论’译名辨正”一文.参考文献:[1]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责任编辑 郭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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