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和法律哪个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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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新道路交通法在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全国行人违章死亡第一案”,即“奥拓车撞人案”2004年9月29日上午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定被告承担50%的责任,共计赔偿金额约15万元.被告刘某认为对自己的判罚过重,并当庭提出上诉.

2004年5月9日晚上8点55分,曹某和丈夫在违章横穿北京市二环路主路时,看到了道路中间有绿化隔离带,并翻过隔离带穿越马路.司机刘某距离曹某20米时采取紧急制动,车撞倒曹某后,又向前行驶了6米才停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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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刘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北京市机动车检测场的监测记录,可以证实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性能不合格.即汽车制动力总和不合格,认为如果这是一辆制动力合格的机动车,惨剧有可能避免.

当事司机表示自己下半辈子都赔进去了.“我也是牺牲品.”司机刘某面对死者家属提出的2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对新交法提出了质疑.

作为新交法实施后首个在二环路撞死人的司机,刘最初认为自己没什么责任,最大的可能就是赔几万块钱.但当交警认定责任后,他觉得自己“同样是牺牲品”.

他说:“新道法强调以人为本,我相信也能被广大车主所接受.毕竟出了人命,车主即使完全‘无辜’,掏几万块钱息事宁人也是应该的,但新交法规定的赔偿实在是太多了,这么赔我这下半辈子就全赔给人家了.”

奥拓撞人案9月29日刚刚宣判,10月2日,北京市通州区交通支队就开出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骑车斜穿乡村公路的米某被一辆急速行驶的货车当场撞死,但米某仍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货车司机贾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作为一个交通事故死亡率居世界第一的国家,我们更多的人在思考着生命权、交通权、人权、物权在法律天平上的轻重.

新旧法比较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惟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许多委员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害的通常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区分机动车之间相撞和机动车撞人的不同赔偿原则.国外对行人受伤害一般也是予以特别保护的.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因此法律作了上述规定.

旧的交通法规规定,在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事故并且撞死人之后,如果司机没有任何责任情况下司机需要付10%的人道主义赔偿,但是不超过9个月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收入.

新的交通法,遵从了“倒置举证”的逻辑,即使司机无交通事故责任,只要你不能够证明你采取了相关的足够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你还是必须负全部赔偿责任.

按照新的交通法,赔偿的金额大幅度增加.每个省的标准不同,但是相差不大.如深圳的标准,假如你撞死一个深圳户口的居民,你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是你不能向交通事故认定部门证明你采取了足够的措施,你基本上要赔偿80万人民币.就算你采取了足够的措施,只能减轻赔偿,不能全免,赔偿比率也不会低.

评论

“我们支持新交法!”

夏天的北京,艳阳高照.而生活在这座城市中的人们,心情却比那阳光还明媚.他们走街串巷,奔走相告:新的道路交通法实施了!人们终于盼来了这部以人为本的交通大法!

从今而后,那宽阔的环路、高架的立交桥已不再是天堑了,已不再是那些强者们专属的“禁区”了.它已经回归到人民的手中了!人们徜徉在平坦的道路上,或情侣间情意绵绵,或扶老携幼尽享天伦之乐等

随着向人民开放的道路越来越多,敏锐的商家捕捉到了这一巨大的商机,市民甲说:现在的生活真是方便了,以前只能在胡同里买到的早点现在不用再翻下桥栏杆就能买到了.市民乙说:这五环路上现在好了,随手买点早点,边放风筝边吃,那叫一个爽!市民丙则针对新的交通法谈出了更深层次的见解:这的确是一部人性化的法律,它真正保护了我们弱势的利益,打击了机动车的嚣张气焰!让那些往日里骑在我们头上作威作福的机动车们在新法面前发抖吧!为了更好地贯彻新法,我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拆除设在环路上的护栏和绿化带,以便让老弱病残能更为方便地通行.

新《交通法》的盲点

一部更加严谨、科学、全面与人性化的新《交通法》理应被广泛期待,然而,这部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律,却仍然存在着盲点:从立法的初衷就偏离了“放之全国而皆准”的前提,形成了重城市轻乡村、“一手软一手硬”的先天性不足.

因为根据我国当前的现状,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概率最高、人数最多的地方,并不是在“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见新《交通法》附则)”,而是在城市以外的各类等级的道路上.当前在我国除有限的全封闭管理的高速公路外,其他的国道、省道以及根本不在正规序列内的市道、县道、乡道上,是鲜见甚至没有红绿灯、斑马线等任何交通标志与设施的.却恰恰又是这些“不标准、不规范”的道路,承载着中国的大多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走着“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那么,如果在这类尽管现实存在、但却事实上被法律界定排斥在外的道路上发生事故,该如何划定责任与了解呢?

新出台的《交通法》对城市之外的道理交通安全,仅以“各级人民政府正当保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表述,是这部法律最大的盲点,不能不算一种莫大的缺憾――城市人的命值钱啊!

谁考虑过过路的人?

车撞人,到底是撞死了白撞,还是司机负全责?赔偿再多,能换回一个人的生命吗?道路、交通本来就是方便人类出行而设,但如今,城市里气派的马路多少考虑到行人穿行的恐惧?

有个日本朋友,在北京住了两个月,问他对于中国的感受,他想了半天,吐出了一句让我无法反驳的话,“中国人无视交通规则”.

但是他可能没有注意到,如果在绿灯闪起的一刻才起步的话,几乎很难穿过北京宽宽的道路;后果是进退不得,只能在道路中间盯着两旁呼啸而过的各式车辆,等待下一个短暂绿灯的瞬间,这又何尝不是另外一种危险!

而在香港,我却有全然不同的体验.每当红灯亮,所有的行人都规规矩矩地站在黄线外,即使没有车辆经过,也没有人提前穿行.而且据说,闯红灯要受到重重处罚.

数字

据统计,上个世纪全世界一共生产了大约22.35亿辆机动车,但与此同时,全世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达到2500万人.

据统计1996年全世界共有60亿人口,2200万公里的公路,4.7亿辆客车,1.45亿辆货车,1/3的机动车在美国,另外1/3的机动车在欧洲,其他的机动车分布在世界其他各国(国际路联统计).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全世界有6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伤1500万人,2/3的伤亡发生在发展中国家,75%的伤亡人员是道路交通弱者.

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4万人.

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全国总死亡人数中排在脑血管、呼吸系统、恶性肿瘤、心脏病、损伤与中毒以及消化系统疾病后面,居第七位.

多年来的交通事故统计显示,约有三分之二的交通事故责任在驾驶员一方.据统计,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中的四分之三是行人、乘车人及骑自行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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