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金融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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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民生”.


在相关部门的推动下,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越来越强,消费者已经习惯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给自已维权.

遗憾的是,针对金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明显不足,而事实上实物消费在民众整体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有所降低,与之相对应,金融消费日益融入人们日常生活中,其在民众整体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

近年来关于建立金融消费保护体系的呼声渐高,金融消费保护亦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对象.2010年上,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和全国政协委员王曦提交了《关于建立金融消费保护体系的建议》;今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递交了《关于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的建议》,提出建议就如何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纠纷剧增

在金融消费趋多的背景下,金融消费维权案例也随之剧增.

去年11月17日,湖南湘潭小伙彭学慧遭遇了一段离奇经历.两张没离身,却被他人在外地取走7300元.后经查明,当晚,他在湘潭某银行雨湖支行的ATM机上取钱,被不法分子安装在ATM机上的摄像头窃取了号和,偷走了他卡上的钱.

这类事情,近年来在多地上演.

银行方面的说法同时证实了该类案件的频发,对于客户信息被窃和资金被盗,银行方面称,这种现象在全国有很多,银行本身没问题,原因在客户自身.“ATM机上其实都有相关提示,是客户没注意,缺乏保护意识.”

除此之外,近年来各银行推出理财产品越来越多,这些理财产品的推出为消费者理财提供了更多机会,但一些理财产品为了吸引消费者投入,不惜虚假宣传,过多地宣传预计赢利情况,而对可能出现的亏损却只字未提或者是一笔带过.

王先生曾于2007年10月份投资3万美元购买了一份银行理财计划,“当时客户经理介绍说,这款产品具备攻守双重策略,在预期上涨环境下会放大投资、增加收益;而在市况不佳时会卖出指数组合,获得收益.”王先生表示,正是这个所谓的涨跌不惧的宣传让他觉得该产品十分稳健,于是做出了投资决定.

然而现在这款宣称“涨跌无惧”的理财产品却出现了严重亏损,王先生表示,既然产品说明书上注明了涨跌不惧,现在出现了大跌,那么银行就必须给投资者一个交待,给投资者一个涨跌不惧的结果.“实际上,涨跌不惧这个宣传对我做出投资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产品出现了巨大亏损,银行是否应该承担涉嫌欺骗,至少是误导的责任?”王先生质问说.

分析人士指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伴随着出现的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的不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缺乏法律体系保护

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显示,该系统已经采集了6.7亿人的个人信用基础信息,这表明直接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人群占到了我国人口的50%.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深化,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但在实践中,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尚未得到充分重视,远远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金融分析师罗潇表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产生的种种困惑和无奈都凸显了当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利益的重视不足.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金融机构本身资产运作的能力较弱,由于急于扩张销售业绩,出现软硬件跟不上;二是金融机构运营的消费者金融资产状况良好,但是由于公司内控机制不严,本来应当属于消费者的利益被“内部人”吞噬,典型的就是基金业的“老鼠仓”.然而这两类问题都指向了一个共同的主体――我国金融监管的深度和宽度.

究其根本,我国的金融消费者还处于弱势地位,不仅是个人金融消费者,包括一些中小企业在内的机构贷款者也经常面对各种尴尬.由于银行业长期依靠大机构存款贷款的息差生存,所以业务重心和服务重心集中在服务于少数大机构客户.而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由于数量众多,平均业务量小等原因,很难保证自身的权益.

在第四届中国消费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表示,与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消费者仍然处于弱势地位.首先,信息来源渠道不对称.与掌握大量资源和信息的金融机构相比,个人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能力有限.其次,当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和纠纷时,如果不是专业打假人士或者没有专业团队和机构的支持,个人往往无力与金融机构抗衡,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

而在律师看来,还是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金融消费者维权.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金融消费纠纷与日俱增,而实施多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对象是一般商品与服务消费中的消费者权利,很多规范在金融消费领域都难以适用.

该律师进一步指出,金融消费领域的大量问题根本无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得到解决.

分析人士亦指出,现有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难以为金融权益提供有力保障.由于金融消费不同于商品实物,与其他商业化服务也存在很大差异,金融业以外的机构、人员很难准确理解和界定金融消费内容、范畴、性质、质量及权益关系,因此我国现有的消费者维权途径很难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切实有效的专业性保护.

呼吁建立金融监管体系

正是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代表孙工声建议应尽快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他认为,首先应该加快立法,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他建议借鉴欧美国家在本次应对金融危机中推动监管改革、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做法,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我国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适时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重要内容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征信和存款保险及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合格金融消费者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确保该项工作在金融法律体系层面实现广覆盖、互呼应.

“鉴于法律的制定、修订涉及面广、流程较长,现阶段可由国务院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先行制定专项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升格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他如此表示.

其次,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专职机构,畅通金融维权渠道.在金融消费市场,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各类专业人才,处于绝对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则由于缺乏信息获取途径和相关专业知识背景,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各监管部门之间也缺乏有效的分工合作,导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他建议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立法授权或者由国务院明确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由其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他认为,考虑到人民银行相对超脱的地位,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各分支机构同时设立专职部门,在交易规则的设置、经营行为合规性的审查、金融侵权责任认定、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的保护.

再次,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试点,探索配套机制建设.鉴于“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现状,他建议国务院指定由人民银行牵头,银、证、保三会配合参与,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方案,明确试点职责和分工,制定各项相关工作制度与规范,确定试点地区和城市.在此基础上,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框架,确定立法原则及相关制度,为未来正式立法作好充分准备.

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痛定思痛,决定整肃和重建金融监管体系,其中一个核心的内容就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因为回顾历史他们发现,这场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消费者保护不力,导致他们购买不适当的金融产品,从而破坏社会消费基础并造成了风险蔓延.

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伴随着出现的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的不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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