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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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王以铭、胡光宝、乔晓阳分别就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对在华外国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分别作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这四部法律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首次以立法听证会的形式,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这也是常委会推进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尝试.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听证会上多数人的意见等,为更好地体现、反映民意,并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再次审议的草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600元.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至8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信件提出11543件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多数人的共识,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汇报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修改好物权法,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他还就草案中有关国家所有权、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征收征用拆迁、社会团体的财产、追回被盗被抢的财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等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草案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受国务院委托,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对草案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就国务院首次提请审议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他还就草案为健全审计监督体系、界定审计监督范围、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所作的修改作了说明.

联合国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经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约.这一公约将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和惩治体系.为此,国务院提交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联合国败公约.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他还就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的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0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进一步修改好物权法草案,应当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处理好物权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使这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

今年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9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10月22日,体现了各方面意见和多数人共识的物权法草案四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分组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就修改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的重大举措,是一次广泛深入的普法教育,是一次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把物权法草案这部重要的法律进一步修改好,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借鉴国外物权制度中对我有益的规则,但不能照抄照搬.二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要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着眼于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要肯定我国改革的成果,又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要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公平合理地加以规范,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区别不同情况,重在解决现实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三是要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对有些物权的保护和对有些物权必要的限制,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和刑法规定处理,物权法对其具体内容可不作重复规定,但在有关条款中作出衔接性规定是必要的.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认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多数人的共识,对涉及一些重大的群众关注的问题的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是非常适宜的.总的来看,四审稿比三审稿有了很大进步.但对债权和物权的优先顺序、公共利益的界定、物权的取得时效和保护时效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应通过召开论证会等形式,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与会人员还对完善草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下午的分组会议还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

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报告,表决通过外国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国家主席签署第41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报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情况.他说,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二审案件,办理涉诉信访、审理再审案件,办理死刑核准案件,加强对全国法院的案件监督;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指导、监督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加强了对全国法院的工作监督;通过认真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四不为”的廉政工作机制,加强法官惩戒制度建设,加强了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通过加强审判委员会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活动的监督,在法院内部对职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院长、庭长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审核把关监督法官公正办案,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健全司法管理、加强对审判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加强了各级法院的内部监督.他还分析了当前审判工作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措施和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报告了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他说,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确立并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增强监督意识,注重监督实效;通过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增强法律监督效力;依法开展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集中处理涉法问题,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接受机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改革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清理,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执法.他还分析了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介绍了下一步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所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和外国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四部法律案.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外国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这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据介绍,这部法律也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凡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全国性法律”,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相应的决定;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因此,法律通过后,将在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由委员长会议分别提出将这部法律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周永康列席会议.

10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成思危副委员长主持.

25日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国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这部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必须增列到基本法附件三中.今天的全体会议首先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这两个议案作了说明.他说,外国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需要列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这部法律通过后,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他们同意将外国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列入香港、澳门基本法附件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今年八、九月间,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农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在向会议报告农业法实施情况时说,党、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2004年以来,党、国务院连续下发了两个1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使“三农”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也极大地促进了农业法的贯彻实施.她从重视增加农业投入、重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视农业科技发展、重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报告了贯彻实施农业法取得的成绩.她还报告了农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农业投入总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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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不够合理,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农业科技投入不足、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弱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维护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不健全等.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业法,依法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进程,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四点建议:依法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增加农业科研投入、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完善制度、加大对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抓紧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等.

下午的全体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育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明祖分别作的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出席第二届世界议长大会并访问摩洛哥情况的书面报告.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唐家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签署第42、43、44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三部法律.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决定在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败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现在十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2980名.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任免案.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着重讲了物权法草案有关问题.他指出,物权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时完成了起草工作并进行初次审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每次审议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都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物权法草案从研究起草到现在已历时十几年,其间除审议外,召开了上百次各种规模的座谈会.今年7月还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吴邦国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三是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既要肯定实践的成果,又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妥善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妥善处理物权法草案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吴邦国说,从几次审议、征求意见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大部分意见对目前物权法草案总体上是肯定的,同时也有不少不同意见.归纳审议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在有些问题上还要深入研究.一是,物权法如何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是,如何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如何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他要求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再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等法律回答记者的提问.

(据10月23-28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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