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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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2)

摘 要: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制约,我国现行法律服务体系在福建贫困地区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方面主体残缺、功能不足、适应性不强.文章通过分析福建省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其具有的积极作用,归纳其存在的相关问题,对福建省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关 键 词: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评估;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后,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乡经济发展而出现的[1].海西建设的推进不可避免地冲击着福建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随之出现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农民对法律服务需求量日趋增大.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发展和完善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需要明确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定义.农村法律服务目前仍未有确切的法律或学理定义.对于法律服务,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把它概括为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2]湘潭大学张立平教授认为,法律服务是指不包括公、检、法、监狱等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在内的特定司法组织,为预防和解决维护一定主体的合法利益或满足其一定法律服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动.[3]农村法律服务是指司法组织针对农村地区和有关涉农法律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与满足其一定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活动.

二者不同角度的阐述,在对法律服务的理解上基本一致.本文所谓的“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指在福建贫困地区由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提供的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服务活动.

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作为我省法律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城市法律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有属性,即涉农性.主要表现在:服务主体具有涉农性,即应该是提供与农村地区或涉农主体有关的法律服务的司法组织;服务对象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或其他经济活动,或虽居住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农村,但其主体身份或主管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与农村生产、生活有着直接的法律事务需求主体;服务内容具有涉农性,主要涉及与农业生产生活、农村经济交往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或主体身份是农民的法律事务;服务目的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通过对一定涉农主体法律事务需求的满足,预防和解决农村地区或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各种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客观现状


(一)总体经济落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

近年来,福建省总体经济快速发展.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1》统计,到2009年底,福建省的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9870.58亿元增长到32436.81亿元;农民家庭的人均收入从2000年的2409.69元上升为5015.72元.而福建贫困地区①经济虽总体也取得显著的成就,但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福建省平均水平.经济发展缓慢,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财政赤字严重,制约了再生产的投入,进而又阻碍经济的发展,导致整个地区经济陷入恶性循环.福建贫困地区经济的滞后制约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发展.因此,福建省政府应从外部助推贫困农村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

(二)基层法律服务有生存的土壤

福建省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在相当长时期里,经济生活简单而封闭.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深化,福建贫困地区与外界联系增多及经济形式复杂化,促使农民社会活动范围扩大.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大背景下,福建贫困地区的农民需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当前福建省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有律师、公证人员、仲裁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1》统计,到2009年底,福建省总人口为3627万人,而各设区市执业律师总数为4930人;其中宁德、龙岩、莆田、三明、南平的执业律师人数仅分别为138,255,181,177,212人.当前福建省律师、公证队伍进入贫困农村地区还不切实际,农民存在依靠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来解决纠纷的需求.而近年福建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越来越多,仅2010年通过人数就达到2341人,这表明有大部分具有律师资格证者并未从事律师职业.重视和拓展基层法律服务,特别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我省的基本省情.

(三)贫困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服务薄弱

福建省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可以分为人民调解、公证服务、援助服务等几个部分,它们在各地区各阶段的情况不尽相同,整体上不平衡、不统一.贫困地区地处偏远,经济发展水平低,由于深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民往往选择依靠传统方式或者民间调解来处理矛盾纠纷.这一系列因素的存在,导致福建省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数量少,业务水平低,质量也令人堪忧.

(四)法治宣传和送法到贫困农村地区取得一定成效

在农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大潮流下,福建省积极加强普法宣传.福建省各地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题,采取行动,高度重视贫困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例如,宁德市政府编印了六千册《农民法律知识读本》,到贫困地区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以此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与和谐福建的建设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送法下乡活动有助于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法律水平,提升其维权意识.

二、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评估

(一)基层法律服务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填补了福建贫困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空白

我省律师法律服务主要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大城市,律师法律服务在农村生存空间小,贫困农村地区更是无法带动高成本律师法律服务的发展,与城市较丰富的法律资源形成巨大的反差.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为满足农民的维权需要而产生,具有收费低,贴近农民的特点,可切实满足福建贫困地区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和贫困农民的法律需求.对于法律资源贫瘠的贫困地区而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填补了福建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村法治建设空白.

2.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法律意识

受内外环境的制约,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缺失,法治环境差,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办理案件,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在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及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使福建贫困地区农民掌握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从而提高了其法律维权意识.

3.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农民的部分民商事纠纷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福建贫困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民商事纠纷增多、法律需求上升.农村招商引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法律需求逐步出现.已有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解决了部分涉农纠纷.农民纠纷的排查、调解有助于维护福建贫困农村地区的安定稳定,促进地区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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