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法学方法的理解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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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国际法学中的新兴学科,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对于国际经济法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日趋繁荣.国际经济法学已经脱离国际公法的束缚,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这种大背景下本文作者认为应当对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及“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进行总结.目前国内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在繁荣的大背景下也有一些问题,笔者带着对“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理解,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给出自己的理解与建议

【关 键 词】法学方法论;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实证研究;层次分析法

一、对“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之理解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者关注的一个问题,在法理学中一般地追溯其古代词语原意.黑格尔曾指出:“在探索的认识中,方法也就是工具,是主体方面的某个手段,主体方面通过这个手段和客体发生关系.”①然而“方法论”所表达的内涵毕竟与“方法”不同,《韦伯斯特大学词典》将方法论定义为:“一门科学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与程序的一种分析”.显然方法论相较于方法是一种更抽象的描述,其并不单指研究具体的方法,而是对研究方法背后规律、程序、原则的总结.

在明晰了方法论所表述的范畴后我们还应当对“法学方法论”进行讨论.方法论本身是哲学体系中的概念.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的理解,方法论是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法律是人类社会本身所创造的,其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而法学方法论应该是一种“方法的方法”.由于本文试图探讨“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我们首先要明晰“国际经济法学”的概念,因为只有理解国际经济法学的存在意义以及其独特性质,我们才能从一个大“法学方法论”的概念下,找出“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外延与内涵.

国际经济法学在二战之前,其一直被囊括在“国际法”的概念下.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产生于二战之后.伦敦大学教授施瓦曾伯格(G.Schwarzenberger)是较早使用这一词语的学者,他在1948年即撰文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等,可视为国际公法的特殊部门.时至今日,“国际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个为国际法学界所广泛认同和采用的术语,主要用于指称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或法律学科.在我国以姚梅镇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在内的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限于政府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企业团体相互间的关系②.目前我国学者大多采用后一种学说,即对国际经济法做广义的理解.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主体、客体和法律渊源三个层面上有极大的差别.在主体上,狭义的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差别较大,狭义的国际公法并不将个人纳入其主体范围;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必然包含“个人”.在客体上,国际公法的客体由于受主体定位的限制,仅涉及国家间的法律关系,且这种关系多带有政治性而非经济性;而国际经济法的客体不仅涉及国家间法律关系,还设计国际与私人间的关系、国家与经济组织间的关系.在法律渊源上,国际公法的渊源范围包括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际经济法一般只以条约作为其渊源.


由此可见国际经济法独特的性质决定了其需要一种特殊的逻辑起点、使用原则以及遵循的步骤或路径,置言之,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国际经济法方法论”这一概念.

二、对我国目前国际经济法学之研究的理解和建议

(一)目前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研究路径过于单一

对于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的国际问题的研究方法在方法论上一直有体系层次分析与单位层次分析法的分野③.体系层次分析法是以“从外至内”的途径进行分析,这种研究方法强调外部体系对个体行为的影响;而单位层次分析多集中对一国国内因素的研究与分析,这种方法强调行为个体的内在原因对个体行为的选择影响.我国学者更加偏爱体系层次分析法,我国学者在研究时大多假设一国内部一成不变,在基于这种假设的前提下,研究外部环境的变化,这样往往忽略了对国际经济法主体研究分析.

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的体系性很强,目前关于国际经济问题的协定确实是国际经济法学方面主要的研究范本.在目前国际经济法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体系层次分析法具有很强的局限性.目前很多国际经济法方面的研究大多将各国对于一个具体的国际经济法问题的态度当成一种定量来进行分析,很多学者认为一国关于某个国际经济型条约的态度是一成不变的.基于这种理解下产生的研究成果,往往只在当下两三年内具有研究意义.

举一个生动的例子,在国际投资领域方面,对美国2012范本和中美BIT的研究是近年来的一大热点.很多学者在2012年美国出台新的投资范本后,都集中对其进行研究,并纷纷对其中的准入前国名待遇原则进行研究.由于我国在之前的BIT实践中多采用准入后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很多学者将研究重点集中在我国在中美BIT谈判中,应当如何应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的这一问题上.很多学者撰写大量论文,来对中国如何在中美BIT谈判中坚守自己“准入后国民待遇原则”的立场给出自己的建议.然而仅一年之后我国宣布将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和负面清单的基础上与美方进行BIT谈判,我国政府在此项问题上的突然转变,使得很多学者花费大量时间写成的论文还未来得及发表就变成了“废纸”.当然我们不能因此一例就否定体系层次分析法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重要意义.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在大量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论文中很少有学者以我国的国内经济情况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此研究我国是否应当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如果我们的学者能够通过研究,找出我国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的应然性,那么其在对中美BIT谈判问题给出的对策则会更符合实际.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仅用体系层次分析法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是不充分的,而单位层次分析法可以打破这种僵局.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斯劳特认为,研究者需要探讨的首要因素不是在国际层次,而应该集中在国内方面.要准确分析国家行为,除了要对国家角色与权力因素进行分析外,还必须对国家与国内、跨国社会之间的关系交互“过程”给出分析④.然而体系层次分析则是把国家看成单一或相似的结构与功能,将国家内部利益“实心球”化.美国学者杰赛普也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法主体不仅仅是国家,而且还必须承认包括个人.他主张采用“International”(国际的)这一用语具有更广义概念的术语,叫做“Transnational”(跨国的)⑤.即我们所谓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应当是个人、法人与各国家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相关问题时若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舍弃,而直接研究国家间的国际经济法关系,无论是问题的构建还是对策的提出,都是不完整的.(二)目前关于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过度集中于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法多采用事实判断的方法,站在中立的立场,在把握各方面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分析进而得出结论的过程.这种分析法在国际经济法学中常以对策研究的形式体现,即通过对国际间的法律和他国有关措施研究,对比国内实际政策,来给出应对措施.固然,国际经济法学由于其天然具有的“显学”特征,使得对于其对于实证分析法有天然的偏爱.美国学者长期以来坚持采取紧密结合实际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国际经济法,据凯兹和布里斯特的观点,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不在于“什么是法律”,而在于“什么是问题”⑥.然而多数学者在研究国际经济法具体问题时对于“实证分析”的过分推崇,使得我国目前对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大量以“对策和建议”为出发点,较少探讨国际法经济法领域内是否有一种超越规则形态的终极价值,如果有这样一种价值,现行规则是否符合这样一种价值.目前国际经济法方面大量的论文,均像是一篇篇为我国政府建言献策的文章,缺少对本领域内法律制度的价值判断与终极关怀.

国际经济法学建立的时间较短,以及其研究范本的不断变化,决定了学者在研究时对采用实证分析法的偏好.笔者认为目前对国际经济法学大量的实证研究只不过是因为这种研究更容易而已,并非代表了国际经济法学无法进行规范研究的可能.事实上若国际经济法学的规范研究长期欠缺,国际经济法学只能演变成一种为各国领导阶层对外经济谈判、提供咨询的技术的学科.而非一种可以依靠某种终极价值目标为基础不断研究发展的学科.即便是在解决具体问题时我们会发现,若不能在相关领域提炼出令人信服的国际经济法原则,那么各国在解决国际经济法相关的各类具体问题的最后依据只能依靠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三)我国目前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在价值判断上“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严重

立场先行是中国人的一种思维特点,面对研究对象,我们常常将价值判断的标准先于甚至取代事实判断的标准成为一种习惯.在这种背景下,非黑即白、非好即坏、非对即错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成为一种简单、方便的价值判断方法,得到国人的广泛采用,并泛化到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中.在很多有关国际经济法的文章中,我们总会发现这样的思维习惯:美国等发达国家参与国际经济立法谈判以及司法等行为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其想在全球施行霸权主义,发展中国家发出的声音或意见则是出于其本国合情合理的考虑.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意见或行为,即使有时已经到了“不可理喻”的程度,也是为了摆脱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发展的压制,而采取迫不得已的举动.我国学者往往认为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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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动议都出于功利性质的物质考虑.非功利性质因素如环保理念等,都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可以忽略不计⑦.至于劳工标准、社会责任、人权保护等符合我国自身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措施,由于美国首倡的原因,将其完全归结为西方国家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借口.

面对这种现象我认为我们应当更多地学习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从其他学科中寻找对国际经济法研究有意的知识和方法,是我们打破这种固有的二元对立思维的有效途径.从国际关系学的角度来说,任何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均不可能是“零和”的,合作双赢永远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优选.因此借鉴国际关系学说中的相关理论,促进国际经济法学与包括国际关系学说在内的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结合,是实现学术繁荣的一条跨学科路径.事实上,国际经济法领域内条约之众多、关系之复杂,已经远超过简单用“二元对立”思维来研究和思考的范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既有相互冲突的现实,也有相互合作的空间.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多个领域内,没有一成不变的“利益集团”,国家与国家之间有时既是朋友又是对手.

三、结语

从国际公法的角度来看,强调从外部进行研究、注重实证研究、以及在研究中或多或少带有“二元对立”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立场本来就是相对确定的,且国际公法学者在研究国际间政治问题时以自己的母国为出发点,也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在国际经济法层面上,我们国际经济法学者应当找到符合国际经济法自身特点的研究方法.一个国家在经济上的政策,相对于其政治立场是相对灵活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研究国际经济问题时,不能将一国国内的经济情况当成变量.在经济领域内国家之间合作所带来的收益,要远大于其在政治上与他国合作的收益,并且国家间在经济领域内的合作并不具有互斥性,因此我们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研究上不能具有简单的“二元对立”思维.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已经从国际公法独立出来的法律学科,应当摆脱国际公法对其在“方法论”上的影响.

注释:

①李建珊等.科学方法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05).

②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J].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374.

③刘志云.方法论上的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问题与前景[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118.

④Anne-MarieBurley,InternationalLawand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ADualAgenda,87AJIL205,227-228(1993).

⑤姚梅镇.姚梅镇文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7:481.

⑥同上,480页.

⑦刘志云.方法论上的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问题与前景[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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