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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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是搜集证据、揭露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着公权力与犯罪嫌疑人私权利的冲突.本文主要从人权保障的理念出发,提出通过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侦查人员权利保障意识的提高两个方面,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关 键 词】侦查;人权;民事权利;非法证据排除

一、刑事侦查概述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正当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保障国家侦查权的统一行使,有效地域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对行使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何为侦查,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侦查’是指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侦查权,是指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

我国刑事侦查的主体的特定的,各侦查主体负责侦查案件的范围也是明确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刑诉法第4条和附则第290条还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的刑事侦查权,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侦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极为重要的诉讼地位,是提起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揭露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刑事侦查的任务就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刑事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民事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人权即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属性.人权的基本内容归纳起来,大致就是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第33条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等.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义务,任何一项公权力都不得侵犯人权并应以保障和推动人权为目的.现代法律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最为基本的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与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正是民法调整的两大基本对象.

刑事侦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即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性和专门调查工作中的强制性方法.侦查活动是国家职能得以发挥的重要形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侦查活动自身就带有隐蔽性和强制性的特点,通常是以限制或者干预公民的权利为前提.在侦查活动实践中,侵犯公民隐私权、刑讯逼供、非法扣押财产等侵犯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因此,需要法律对侦查的方式、条件、程序、方法等都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以此来规范侦查机关正确行使侦查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里,解释了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范围,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刑事侦查中,侦查的对象一般是犯罪嫌疑人,侦查行为可能侵犯的权利主体也主要就是犯罪嫌疑人,因此,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权利保护自然而然成为人权保障的价值意义之所向.

三、犯罪嫌疑人财产权利保护

公民的财产权利是一项很重要的民事权利.一般认为,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都是财产权.

在刑事侦查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都涉及到其财产权利,如果存在程序上的违法之处或者滥用职权,将会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比如说,对一批货物的扣押或者某一物上设有用益物权,如果是非法的或者错误的,可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法治国家中,大多都会采取严格的司法令状形式对侦查行为进行限制,并建立起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体系,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侦查手段的规范化也有很多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在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这一部分都有规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第八章侦查部分,也有规定,还规定了一些权利救济手段.虽然法律规定地还算全面,但是该不够细致明确,在执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还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完善上和执法水平两个方面同时着手,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四、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保护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也不能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在刑事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保护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受到重视.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经常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内容,比如非法拘禁与人身自由权的冲突,刑讯逼供与生命健康权的冲突、秘密侦查与隐私权的冲突等等.特别是刑讯逼供,一直屡禁不止.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赵作海案”、“佘祥林案”都是典型代表.我国法律对于刑讯逼供的规定已经很完善,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严禁刑讯逼供“写入总则,以便于在办案工作中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法律的规定,就是用最严厉的方法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任务写入总则,并通过相关条文的修改增减,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法律规定妥当,放在实务层面还是会打折扣.侦查工作人员为了尽早侦破案件或者出于其他原因,经常通过这种违法的方式获得非法证据.因此,首先需要加强侦查人员法律意识培养,树立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和素养.其次,我们国家应当尽快确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证据一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五十六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这对于我国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的保护是一重大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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