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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江苏网报道,8月8日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看似简单的案例,实则涉及到婚姻双方房产、第三者等多方面纠纷.而就恰恰是使朱女士痛失婚房的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三),在网络上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焦点1
愁了丈母娘,乐了开发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持:
@吴法天:第一,婚姻法已经颁布多年,任何司法解释都不可能超越,而只是重复和细化.第二,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是一条公平条款,不能放在女性必然是受害者语境下讨论,如果采取相反的规定,问题更多.第三,要防止不公平,可以在婚后买房产或者婚前赠予.
反对:
@吴胜涛:婚前房产婚后另一方无共同财产权,这个防止了无房一方通过婚姻获取或骗取财产的意图,但却增加了有房一方离婚的概率,因为对其来说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了.看似公平的法律实质不公平,因为婚后通常女性付出更多.不愿分享和付出的婚姻,爱的成色必定大打折扣.
焦点2
生育权:谁的“肚子”谁做主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支持:
@晶报:这就表明生不生孩子由妻子决定.妻子堕胎不是在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
反对:
@法如医也:考虑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权的提法在我国本来就很敏感,夫妻结婚久了没有孩子感情很难稳定,而且生育也是延续繁衍需要啊.男人可以完成生育吗堕胎是基于情感和身体的选择,法律不必过分干预,但不能提倡.
房开商心声:
@浦江徐丹:婚姻法中关于房产权属的最新司法解释,在短期内可能对婚姻中女方家庭在心理层面造成一定影响,但对实际购买房屋的行为则影响不大.而对婚房的刚性需求是否以女性为主,则还是在买受人是否受限购限贷的影响来决定.对于开发商,新一轮的广告策略会出现以吸引眼球.但是否会遭遇新的销售契机则不尽然.
女人心声:
@韦帅望的江湖:鉴于女子婚后会有十年时光用于产子育子.导致事业一厥不振,对其经济能力产生严重影响,且我国法律对离婚后的子女赡养费标准偏低,此法会进一步造成婚姻中的男女不平等地位,导致更多女子忍气吞声不敢离异.进而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
男人心声:
@章鱼丸子z:近来看到N多人对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满.细看下发现其中并没有使用“儿子”、“男方”而是使用的“子女”等字眼.也就是说此法对男女都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