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上的法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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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法律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待中国《物权法》上规定的一些制度,如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了解到这些制度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它们的优点(提高物权的经济效益、降低交易成本等)和不足之处(共同共有制度产权不明,寻租、搭便车等)及如何完善,是对传统法学方法的补充和完善,是一种新的看问题的角度和思路.


[关 键 词]物权法;制度;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3)09-045-1

科斯定理及其理论是物权经济分析的一个理论基础.《物权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思路和观点是:第一,物权是价格机制的重要的法律前提.在市场化改革中,应该将物权立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立法;第二,资源的市场配置优先于政府配置.物权法应坚持私法规范为主,以充分反映市场交易的特点,但但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大量存在的不完全竞争,以及寻租、搭便车行为等导致市场交易成本大大超过国家公权力配置资源的成本,则有必要通过公力救济.第三,无外部效应应而行使物权与以有外部效应的方式来行使物权没有本质的区别.不应将物权法定原则绝对化,物权法作为一种谈判规则,应坚持私法本质属性和私法自治原则为主.必须注意,所有的法定物权会影响人们利用资源的能力,所以物权法应确保人们从适用物权法规范中得到收益大于因此所产生的成本.

物权界定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物权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对收益的合理预期,并由此激励市场交易和投资的发展,从而提高物权的经济效益.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界定呈现出以下特点:1.财产范围的界定从实物财产到虚拟财产.财产对人们的重要意义不在于对物的占有、使用,而在于该物能给人们带来收益,所以财产收入要求将物的价值增值作为人们行使物权的主要目的.因此,对物的依法支配不再以现实支配为必要,而侧重于观念支配.强调物的支配的意义在于:由对物的实体支配转向对物的价值支配.虚拟财产表现为各种权利,包括金融资产和网络虚拟财产.2.财产权边界的排他性由弱到强.根据科斯定理,现实经济世界中交易成本不为零,所以产权的界定方式、产权的明晰程度都将对经济效率产生实质影响.如果没有明晰的产权,则财产权的相互交换所追求的互惠互利就难以通过谈判实现.物权的功能在于通过对主体行为方式的合理规定,使每一个主体能够在自己的权利界定范围内合法地活动.因此,物权的排他性是有效率的.可见,清晰界定物权归属,是资源有效率利用的必要前提.我国《物权法》颁行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共有关系不明时,推定为共同共有.由于共同共有具有强烈的人和性,因此,在共有关系不明时,界定为共同共有有利于降低共有人之间的交易成本,但共同共有反映是一种模糊的产权关系,每个人对物的使用、收益都不具有排他性,极易导致“搭便车”的行为,因而不能给共有人改善共有物提供足够的刺激.鉴于此,《物权法》规定,当共有关系不明时,认定为按份共有,增强共有物的排他性.3.财产权形态从完整物权到物权细分.随着人们对物的利用从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向支配物的交换价值转变,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日益分离.同一物上可以设立数个互相并列的物权,物权的种类也不断细化,表现为物权种类从完整的所有权至上到向注重各种他物权的方向发展,物权成为人们获得财产收入的重要途径,通过“一物多用”,在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从而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对传统的物权形态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在物上设立数个物权成为时展的必然要求,此种立法有利于明确财产归属,有利于对权利人进行保护,有利于物尽其用,增加社会效益.

产权经济学认为,交易的实质是附着在财产上的权利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转让.因此,要进行有效的市场交易就必须明确市场主体对交易客体的权利;权利越明晰,就越有利于交易的达成.物权法是通过将资源的各种归属和利用权利分配于不同的主体,来实现其资源配置的功能的.

《物权法》中的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将物的所有权分配给善意取得人,有利于降低物权变动的成本,即降低交易成本,只有物权法所确立的权利配置与激励机制相兼容,并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物权法的制度安排才是最有效率的,才是符合经济展需要的.对于在什么样的财产上适宜设立公共所有权,目前比较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公共资源由于具有“外部性”与“搭便车”效应的不可避免,建立排他性的公共所有权是相对有效率的;但鉴于“公地悲剧”,所以应尽可能通过公共资源的私有,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因此,对于具有私人物品属性的财产来说,建立私人所有权能够促进效率的提高.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物权法》在财产性收入取得方面存在着以下可以完善的地方: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宅基地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如果仅仅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则不符合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宗旨.对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的安排,应当以农民的选择和需要为基本标准,因此,修改我国的土地法,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可转让性是当务之需,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宅基地的潜在价值,使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既促进了金融资本向农村的流动,又有利于农民融资致富;二是发展完善金融市场的融资担保方式,增加融资渠道.物权法的发展要对金融创新采取包容、开放的态度,以缓和物权法定的刚性.及时立法创设新的特权种类和类型,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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