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内外在面向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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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哈特认为基于法律外在面向的理解不能完全解释法律的有效性,内在面向是作为社会规则的法律的核心特征.笔者据此提出并分析了法律内外在面向的逻辑模式,以期说明法律在指导人的行为时,必须依赖受实践者对于法律的内在认知.

[关 键 词]法律;内在面向;外在面向;逻辑结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4)08-108-2

“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无疑是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核心的概念之一.哈特之所以提出了该对概念,旨在说明三点:“‘被强制的’(beingobliged)与‘负义务的’(heanobligation)如何区别;一项有效的法律规则与对于官员行为的预测有何区别;一个社会团体遵守一项规则意味着什么,这与声称该团体之成员习惯性地做某些事有何不同和相似处”.

一、哈特集中论述使用“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三处整理

(一)社会规则和习惯之区分

哈特认为社会规则和习惯之间虽然有如此相似之点,但是两者之间仍有三个显著的差异.“(习惯)这种行为一般的群体性趋向性,或甚至是行为的同一性,并不足以构成一个规则的存在.”“对偏离(规则)的行为批判是被视为正当的,或是被证立的;当有偏离之虞的行为出现,从而发生要求遵从标准的情形,亦是如此.”而关键的第三点区别即为规则的内在面向(theinternalaspectofrules).

(二)对预测理论的驳斥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五章中区分了“被强制的(beingobliged)”和“有义务的(heanobligation)”的区别以说明抢匪的命令和法律的要求的不同.哈特认为最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其背后的社会压力:“人们对规则背后之社会压力的重要性或严重性的坚持,是这些规则是否产生义务的主要因素.”此处从而引出了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法律的预测理论.预测理论是通过违规行为所招致之惩罚或敌视之反应发生的可能性来定义“义务”,哈特认为预测理论的拥护者忽略了法律规则的内在面向.

(三)对法律效力的来源――承认规则的论述

“如果我们能够了解内部陈述乃是,直接使用公认的承认规则而做出的陈述,并且有别于之处‘该规则被大家所接受’这个事实的外部陈述,那么围绕法律‘效力’这个概念的许多困惑便可迎刃而解.”

二、内外在面向的逻辑理解

笔者认为,在哈特主要论述内外在面向或者运用其所表述的内外在面向作为主要工具论述其他相关事物的三处,均可用一种逻辑的思路来理解哈特的观点.

笔者认为,哈特的内在面向即为逻辑上的必然性,而外在面向则为逻辑上的非必然性.此种观点可以用公式表达(公式I),即:

内在面向①A+B+C+D+等+G等于Ω

外在面向②A+B+C+D+等等于Ω

“A、B、C、D”等我们可以视为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要素,“等于”可以视为法律规则将特定行为涵摄至自身的过程,当然这个过程并非客观,而是由产生此涵摄判断的特定人的主观思维判断.而“Ω”则是法律后果.

持内在观点的人会认为,一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则必然会产生某种特定的后果,因为其对法律规则本身是承认并且知晓法律规则所涵摄的所有行为模式要素;而持外在观点的人则会认为,根据以往的经验或者习惯,一定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但是这种推断充其量是一种极高的盖然性.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我们对故意和杀人的判断足够清楚,那么很显然,持内在观点的人能够明确根据此条判断“故意杀人”应当受到惩罚;而持外在观点的人则只能大概地认定以故意方式剥夺了他人生命的人会受到处罚.或许此处这两者的区别还不甚明显,但以下的分析将彻底区别二者.当因为公务需要而执行决时,内在观点持有者会认为这不是一种犯罪,也不应当受到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处罚,而外在观点持有人则依然会简单地认为执行决的符合“故意杀人”的模式,因而该应当像往常和其他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一样,受到某种处罚.

归根结底,内在观点是对规则系统的承认和接受,而外在观点则是对现象的归纳推理.在上述例子中,持内在观点的人懂得公务行为是违法阻却事由,所以执行决虽然满足了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的所有要件,但其行为却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而持外在观点对于这种法律规则的适用只是模糊的现象归纳:前99个或者999个或者更多的人因为“故意杀人”的行为而受到了处罚,那么在此次的“故意杀人”事件中,这个也应当受到同样的处罚.所以,持内在观点的人能够穷尽知晓导致法律结果的行为模式因素;而持外在观点的人只能从盖然性的角度归纳出某结果常见的行为模式因素,但如果在某次特定的结果中出现了一些不常见的行为模式因素,那么这种归纳推理就会存在问题.

根据以上论述,内外在面向也可以表示为一下公式(公式II),

内在面向①A+B+C+D等于Ω

外在面向②A+B+C+D≈Ω

其中,“≈”是一种盖然性的推论,因为持外在观点的人不能确信自己是否已经穷尽了“Ω”出现的所有因素.

三、逻辑模式的检验

笔者为哈特的内外在面向总结的逻辑模式能否适用,还需要通过《法律的概念》中的内外在面向相关论述的检验.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哈特关于内外在面向的论述或者集中适用该观点的论述主要有三处.下面笔者将对逻辑模式进行一一对应地检验.

规则和习惯区分

“当某个习惯在社会群体中是普遍的,这个普遍性(generality)只是一个关于群体大多数人可观察之行为的事实.为了使这样的习惯存在,群体的任何成员并不需要以任何的方式想到普遍的行为,或者即使知道所涉及的行为是普遍的;他们仍旧不太需要努力去教导它,或意图去维持它.只要每一个人自身以及他人事实上也在做的方式,来行为举止就足够了.如果社会规则要存在的话,至少某些人必须将该行为,视为整个群体所必须遵从的普遍标准.社会规则除了外在面向之外,上有‘内在’面向,而外在面向是与社会习惯所共享,并且外在面向表现于观察者所能够记录之规律统一的行为”.社会群体大多数人可观察之行为的事实作为习惯具有一种普遍性,那么这在逻辑公式II中就表达为“≈”――高度的盖然性;而社会规则的存在则体现为有人将规则视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普遍标准,这在逻辑公式中体现为“等于”――普遍的确信.(二)驳斥预测理论

“一种看法(预测理论)将义务陈述视为对违规行为之敌对反应发生可能性的预测或评估;而另一种看法,也就是我们的看法,认为虽然义务陈述预设了违规行为一般而言会遭到敌对反应这个背景,但是其电影的用法并不是去预测这一点,而是去说某个人的情况落在此种规则的规定底下.”“(规则的)观察者满足于记录可观察之行为的规律性,以及进一步地,伴随违规行为而来之敌对反应、谴责或惩罚的规律性.在一段时间后,外在的观察者就可能在观察到之规律性的基础上,将违规行为与敌对反应关联起来,而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成功地作出预测,并且评估违规行为遭遇敌对反应或惩罚的机会.”“然而,如果观察者真的严守这个极端的外在观点,并且对接受规则之群体成员如何看待他们自己的规律行为,没有提出任何的说明,他就没有办法从规则的角度,也不能从建立在规则上的‘义务’及‘责任’的角度来描述他们的生活.”这说明,外在面向将特定行为和敌对、谴责或惩罚的联系是不具有必然性的,持外在观点的人只能知道ABCD等生活常见的情况会导致某种结果Ω,但其无法逆向推导,即说某种结果的出现是因为有ABCD的因素,因为很有可能还没有出现过的E也会导致Ω的出现.而通过内在面向的规则我们可以确定产生Ω的全部行为模式因素.(公式I)

法律效力

“内部陈述(internalstatement)表明的是一种内部的观点(aninternalpointorview),并且乃是由那些接收承认规则,而不多加说明便加以使用与确认法体系内有效规则的人所使用.外部陈述(externalstatement)是一个法体系的外部观察者自然而然会使用的语言,这位观察者自己并不接受该规则,而仅仅说出他人接受该规则的事实.”“只有在内在观点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解释义务人对于义务的服从,他既不是将义务等同于被强迫,也不是将义务视为对于不利后果出现的预测,更非某种神秘的心理压迫感,义务只不过是规则提供的行为标准之一.”“‘有效力的’这个词最长被用在内部陈述中,把未被说出但被大家所接收的承认规则运用于法体系中的特定规则上.”笔者所总结的逻辑模式在外部观察者自己是否“接受”该规则上并没有判断.

在此,笔者认为此中文版本(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的翻译在此处翻译有欠妥当.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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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原文中此处对于externalstatement的描述是“Thesecondformofexpressionweshallcallanexternalstatementbecauseitisthenaturallanguageofanexternalobserverofthesystemwho,withouthimselfacceptingitsruleofrecognition,statesthefactthatothersacceptit.”译者将此处的“acceptingitsrule”直译为“接受该规则”我觉得容易引起误解.因为根据笔者对哈特外在观点的理解,外在观察者并没有能力认识到“规则”的存在,更无从谈及接受该规则.所以我认为此处的“acceptingitsrule”翻译为认知或识别该规则更为妥当.

如果外部观察者能够很好的将惩罚或敌视结果Ω与某些特定的行为ABCD等用≈联系起来,那么如果该观察者想要在这个环境中较好地生存,其明智的做法当然是尽量避开一些可能导致不利结果Ω的ABCD等行为.上述的“遵守规则”只是行为人认为自身行为在这个环境中比较妥当,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有效力的规则”,所以该逻辑公式完全符合哈特的论述.

四、结语

笔者提出了哈特内外在面向的一种逻辑模式,并通过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的相关论述验证了该逻辑模式.“单纯关注行为”与“借助规则理解行为的分野,就是哈特得以区别“外在观点”或“内在观点”这对范畴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公式I和公式II的①逻辑模式才能称为一个社会的规则,一个有效力的,明确的社会规则,也就是是哈特的“内在面向”概念功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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