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条件的

时间:2024-01-17 点赞:51848 浏览:106288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文是一篇婚姻法论文范文,关于婚姻法方面本科论文开题报告,关于关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条件的相关毕业论文范文。适合婚姻法及科学技术及血亲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婚姻法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我国《婚姻法》对于禁止结婚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基于一定的血亲关系和患某种类疾病而禁止结婚.本文拟对禁止结婚的条件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提高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

关 键 词:婚姻法;禁止结婚;血亲;疾病

我国《婚姻法》对于禁止结婚的条件的规定,体现在《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1.血亲的含义.所谓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2.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的分类.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第一类: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第二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在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划分上,应适用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法.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即一世代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多,关系越远,亲等数越少,关系越近.我国婚姻法中的血亲计算方法的特点是:第一我国的“代”是连己身算在内.第二,我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因为解放初期,我国患麻风病的较多,现在我国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不遗传、传染性小、发病率低,即使将病毒注入健康的人体内,也不一定发病,90%的人对麻风病有天然抵抗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治愈麻风病已不存在问题.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大会明确提出建立无麻风病的世界,标准是一万人不超过一人患麻风病,并取消了对麻风病隔离治疗的措施,像对其他传染病一样对待.我国提出的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标准大大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因此,应当取消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立法采纳了这一意见.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有观点认为: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修订婚姻法应当明确什么是禁止结婚的疾病.大部分人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要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可以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基因不同,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遗传疾病.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如果结婚和生育分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遗传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应当允许患遗传疾病的人结婚,但不宜生育.关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结婚,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禁止艾滋病人结婚,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对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现多数地方婚检项目不包括艾滋病检查,婚姻登记部门很难掌握谁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不宜结婚.但是,大多数学者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相关论文

对我国《婚姻法》协议离婚问题的

本文是一篇社会科学论文范文,社会科学类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对我国《婚姻法》协议离婚问题的相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适合社会科学及。

我国《监督法》的不足完善

该文是票据法专业人大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人大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与我国《监督法》的不足完善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适合人大及监督权。

我国《公司法》对职工权利的保护

本文是一篇公司法论文范文,关于公司法方面毕业论文格式,关于我国《公司法》对职工权利的保护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适合公司法及职工及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