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文评语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生学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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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

4.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或一稿多投.

5.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和同学)的成果,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浙江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大学的成果.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7.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9.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三章文献综述规范

凡是引用人作者自己已发表的包括观点,结论,数据,等,都对它们在文中出现的地方予以标明,并在文末按文献着录规则详实列出参考文献表避免遗漏和错误.不引用其他文章中引用的但未经亲自阅读原文的文献的参考文献期刊参照署名规范开题报告须在内重新开题.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

3.评阅结果中有2位或2位以上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第五十条组织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院研究生科备案.评阅专家与答辩委员最多可以重复1人.

2.一律按照学校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章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投诉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投诉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学金.

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

1.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种资格和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

第十一章处理规程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

第五十七条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四十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条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十一条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

第六十四条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规范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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