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夏商周三代社会性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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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 ]中秦汉前后社会性质不同,是我史学界正在热议的问题,不少学者认为秦汉以后不能再称之为封建社会.为了把秦汉以后与先秦区别开来,除解剖秦汉以后社会之外,有必要对秦汉前的夏商周三代社会封建性质有所认识,以便对比.本文拟就三代封建社会的一些特征,略陈己见.

[关 键 词 ]封建制度;以礼治;采邑井田;神本民本.

[作者简介]薛中,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院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世界史及中古代史研究.

中老一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者,从上世纪40年代起,根据斯大林的社会发展“五阶段论”.断定中历史在夏代之前为原始社会,其后的夏商两代必然是奴隶社会,再次则为封建社会.尽管他们之间还有分歧,也只是关于周代社会性质认定的不同,一日封建社会,一日奴隶社会,而对夏商两代为奴隶社会的结论则是一致的.实际情况是否如此,至今还是个有待继续深入研究的课题.限于学力之不逮,本文主要就有关三代的社会制度的特点略陈几点认识.

一、关于史料的说明

对夏商周三代历史的研究,很受资料的限制,是一大困难.夏代无文字(从商代较为成熟的甲骨文字推断,夏代或许有最初的文字,但至今尚未发现),又缺乏考古资料.商代虽有甲骨文遗留下来,为数不多,篇幅十分有限,而其他考古实物资料(如器皿、尸骨等)难以清楚说明政治制度方面的问题.就是两千多年前的孔子,也不禁叹息:“夏礼,吾能言之,杞(夏代后嗣引者注.下同)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商代后嗣)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徵之矣.”(《论语八佾》)西周有金文(钟鼎文),罕见其中涉及有关政治制度者.春秋战时的“十三经”及诸子百家的著作,等等,这些文献资料主要叙述东周(春秋、战)的历史事情,其中亦有列叙以往社会政治制度者,如五经中的《尚书》载有关于夏商的政治制度,《周礼》述周代的典章制度,不过也多是后人对所谓“古制”的追述,或不可能有遗留的档案资料为其依据.尽管如此,然东周去西周为时尚不甚远,可供徵用.西汉司马迁《史记》有夏殷周三代“本纪”,但叙史事,无典章制度的记载,只简单地说:“成王在丰,天下已安,周之官政未次序,于是周公作《周官》,官别其宜;作《立政》,以便百姓.”(《史记鲁周公世家》)《立政》是规定各级官吏的行为准则.《周官》即《周礼》,属“五经”之列,是关于各项制度的建立,即所谓“惟王建,体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周礼天官冢宰》).此外,在东汉及唐宋历代严谨学者们对先秦文献的注疏、考据中,多有描述古代的社会状况,言必有据,不会是信口杜撰;即或推断,亦有合理处.凡此种种情况,我们只得根据这些资料来考察三代的情况,勾勒其社会的大致轮廓,重点是周代,而且只限于周朝典章制度所及的地域,“九州之外,谓之藩”(《周礼大行人》),即不在周朝疆域之内的四周蛮夷戎狄,周天子无权分封;尽管他们有称侯伯者,“虽大日子”(《礼记曲礼下》),但“不称为”(《春秋公羊传鲁昭公二十有三年秋七月戊辰》).关于他们的情况,更因史料之缺失无力述及.古代经典及后世史家们的注疏,无论对典章制度的陈述,还是数据记录,并不一致,各有异同,这表明这些史料不完全可信,也不可完全不信.毕竟年代久远,也只能依据这些有限的史料对古代社会做拟似性的概述,此须预做交代者.

二、夏商周三代不是奴隶社会而是封建社会

中从夏朝开始走出原始社会以血缘纽带为主体的历史,进入了社会以政治关系为主体时代,其后历经商(殷)、周两代,中历史上才有了真正意义的家(王朝).作为家代表的最高首领,在夏商周三代称“王”“天王”或“天子”,但中在秦以前还不是某个王朝一统天下的政治局面,与王朝政府并存的还有许多大小不等独立的政治实体,史书上称之为“诸侯”或“邦”,其数目众多.这些众多独立的政治实体,是从原始时代遗留、演变而来的,他们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彼此不停的斗争,或相互兼并,或联合为一体,从而“”的数目逐渐减少.它们在保持自身独立的同时,还公认某个势力最大者为“共主”,藉以维持诸邦相互间的平衡,维系和平共处的局面.用南宋马端临《文献通考》中所引杨简(人称慈湖先生)的话说:“其为君为长者,地(,通俦、类也)德齐,莫能相尚.其(间)圣人出焉,举天下咸归服之,是为帝为王.”夏、商、周三代时期均是如此.唐代史学家杜佑和南宋学者马端临说:自黄帝有天下,建万,禹平九州洪水之后,承唐虞之盛,大会诸侯于山,执玉帛者万.及商汤受命,其能存者三千余,其与山相较已十损其七.周武王伐商之后,定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比汤时减少了千三百.春秋时期,诸侯相并,尚有千二百,至春秋末,“二百四十二年,见于《经传》者百七十.百有三十九知其所居,三十一尽亡其处”,“至哀公时(公元前5世纪),之存者,原不过数十也”.到战时,据荀子说:“古有万,今无十数焉.”(《荀子富》)古代学者们的这些说法,或可能出于推测,然而是合理的.“小寡民,凛不自保于强大之间,而终以见灭耳”.然“虽更相吞减而不改旧规”,即制度相承不变.这些邦的数字不一定都是准确的,只是就其大体而言,政治实体数目逐渐减少则是肯定无疑的事实.这种既有由众多各自独立的原始部落和部落联盟而建立的“家”,又有众所拥戴的领袖“共主”,从而形成中历史上夏商周三代时期境内以权力分散为特征的政治格局,此即人们常说的“封建政治制度”.

封建政治制度,并非一定是从奴隶制度演变而来的,它可以衔接于原始公社制度,而且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自然现象,恩格斯对此有所论述.众所周知,原来还是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的欧洲日耳曼民族,在公元5世纪南下侵入罗马帝后,在西方中世纪出现了封建制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封建主义等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他们并不认为尚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的日耳曼族,南下进入罗马帝境内建立起封建制度,是经过了奴隶制阶段.这就是说,在一些地区民族的历史发展中,可以从原始部落形态的社会直接进入“邦”林立的封建制社会.欧洲或别的地方古代虽有过像希腊、罗马那样的奴隶制,但并不能因此说明全世界各各民族的历史都必须经历奴隶制阶段.至今中史籍上还未明确的见到有关奴隶社会制的文字记载,称商代为奴隶社会的学者们,主要只是根据出土于河南安阳的尸骨来推断奴隶制的存在,但远远不足以说明中有过奴隶制社会.这些仅见出土于殷朝都安阳的尸骨,即或是奴隶,也只是家内奴隶、手工工场的工奴和官府的仆役.古代以农业为主,人口绝大多 数为农民,然至今并未见广大田野有农业奴隶的遗迹,史书记载最多也只有比奴隶自由的农民,或称“隶农”,因此不能说明当时的社会一定就是奴隶社会.现今已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如朱唏《为马克思辩》一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已有论证,断定中夏商周为奴隶社会,不一定是正确的.中夏商周三代封建社会的政治格局,是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形成的.南宋叶适说:“夫以封建为天下者,唐虞三代也”,其诸侯“各自行其政,家各自专其业,累世而不易,终身而不变.”叶适所言虽是传统意义的封建的界定,却也符合现代史学对“封建一词的科学概念.至于唐尧虞舜的情形,史书所载只是流传,应属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社会,不在封建社会的范畴之内.

与秦汉以后的社会不同,夏商周的王朝政府并不是个一统天下的政府,只是各小邦“联盟”的政府,或可借称为“邦联”,历史书上虽称为“王朝”,只不过标志一个时代而已,也是中历史上最早、最原始的家形态.从夏代经商代至周代,有个发展演进的过程,家制度逐渐臻于完备.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夏商两代称“王”,周代称“天子”,《礼记》说:“君天下日天子.”“有民而后有君.”不论是王还是天子,都只不过是众多大小不等邦所认同的“共主”,而这些邦原不都是“共主”分封的,许多是由原始部落或部落联盟形成的.中的封建社会始于夏代,为封建社会早期阶段,商代为中期发展阶段,在夏商时期加入“联盟”的邦,都是原始部落自然形成而相对独立的“家”,按其大小分为公、侯、伯三等.至周代则大有变化,增添由“共主”有意识、有目的分封土地及人民而建立的“家”,并完备各项制度,使封建主义社会达到顶峰阶段.周初辅助年幼周成王的武王之弟姬旦,因封为公爵,史称周公,为拱卫姬姓周王朝的存在,有意识的将周王朝所控制的领域,分封给姬姓子弟和部分功臣,按血缘亲疏和对天子立的功劳大小,各自建立等级不同的“家”,即西周青铜器《大孟鼎铭文》所谓的“先王受(授)民受(授)疆土”,以共同捍卫周王室,此即所谓“封建亲戚,以藩屏周”;或云“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扦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春秋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这就是“封建”一词的由来.受封者人数,史书记载不一.《春秋左传》谓:“昔武王克商,光(广)有天下,其兄弟之者十有五人,姬姓(按:非天子兄弟的其他姬姓之人)之者四十人,皆举亲也.”(《春秋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荀子则说,周王朝封了七十一,其中姬姓五十三(《荀子儒效》《荀子君道》).汉代班固则说:“昔周监于二代(夏商)三圣(周文王、武王、周公)制法,立爵五等(公侯伯子男),封八百,同姓五十有余.”(《汉书诸侯王表》)受封诸侯究竟多少并不重要,所当注意的是显示三代社会是权力分散的政治局面.旧有和新增家,其土疆域大小不等,大者称“侯”,小依次称“伯”“子”“男”,由夏商时的三等增为五等.所封者众多,无论大小,“总称诸侯”“俱是君”(《春秋左传隐公七年》).周朝在分封姬姓子弟和功臣的同时,还分封殷之遗族建,此即后来的宋.除以上封之外,还有许多原已存在“邦”与它们并列.据《礼记》说,总计“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礼记王制》).以一个“共主”(“王”“天王”或“天子”)为全中华的家代表,其下有若干并存且各自独立的大小“诸侯”家,这就是中封建社会的政治格局.这种政治格局从夏至商,因其史料不足,难悉其详.《礼记正义》唐朝孔颖达疏引汉代郑玄之言日:“夏、商之礼(按指“典章制度”而言)绝灭无文以言,故据周礼有文者而言耳.”(《礼记正义》卷一)西周继承发展夏商的政治制度“礼”,臻于完备.孔子云:“周监於二代(夏商),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尚且如此,于今我们不妨把西周的封建制度视为中封建政治制度的标本.

三、礼:三代社会之纲纪

家政权一旦建立,就必须有一种维系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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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力量,作为确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处理人际关系及家事务的家纲纪.夏、商、周把家纲纪(或纪纲)称之为“礼”.其内容不仅是日常生活中的送往迎来、应对进退、生养死葬等种种礼仪,更主要是如何治的典章制度.《春秋左传》说“礼”是封建社会“经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春秋左传隐公十一年》).《语》云:“夫礼,之纪也等无纪不可以终”.“礼以纪政,之常也”(《语晋语四》).北宋司马光说:“何谓礼,纪纲是也.”(《资治通鉴》卷一周纪一)又说:“礼之为物大矣等用之于,则君臣有叙,而政治成焉.用之于天下,则诸侯顺服,而纪纲正焉.”(《资治通鉴》卷十一汉纪)“礼”是各种制度的总称,故可称之“礼制”,其产生乃天地之经义,社会之需要,理之所必然.故孔子说:“夫礼,先王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礼记礼运》)又说:“礼也者,理也.”“制度在礼,文为在礼,行之其在人乎.”“治而无礼,譬犹瞽之无相与,伥伥乎其何之”“朝廷官爵失其序”“政事失其施”(《礼记经解》).荀子也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萄子礼论》)又说:“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家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礼”具有维系社会不可或缺的强制力量,天子、诸侯以及卿士大夫、平民都必须遵“礼”不逾.凡合于封建纲纪者,谓之“礼也”或“正也”,违反者则谓之“非礼也”或“非正也”.唯其如此则“纪纲既正,天下大定”(《礼记乐记》).不胜其烦的列举种种关于“礼”论说,旨在彰显“礼”的重要性.“礼”之为制,首创于夏,承继于商,即《礼记》所云:“三代之礼一也,民共由之,或素或青.夏造殷因.”(《礼记礼器》)南宋叶适说:“治天下家,唐虞三代皆一体也.”“三代皆有相因之法,而不以桀纣之坏乱废禹汤之治功.”然而“礼制”在夏、商、周三代传承中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各有损益,故孔子云:“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至于何益何损,史料所限,不得而知.可肯定的是,西周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夏、商时代的统治制度,成就了中历史上最完备的礼制,即封建制度,可视之为中封建政治制度的标本.

夏商周三代社会是等级森严的社会,北宋司马光认为,其政治体制,按照礼的规定:“天子统三公,三公统率诸侯,诸侯制卿大夫,卿大夫治士庶人.贵以临贱,贱以贵,上之使下,犹心腹之运手足,根本之制支叶;下之事上,犹手足之卫心腹,支叶之庇本根,然后能上下相保,而家保证治安.”(《资治通鉴》卷一周纪一)如 此这般,形成一座层次有序的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制统治体系.这个体系之存在和运转,就是用“礼”来维系的.但司马光认为三代封建政治是“以四海之广,兆民之众,受制于一人”(《资治通鉴》卷一周纪一).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是按照秦汉以后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来描述夏商周封建的政治体制,不符合三代之实情.法的学者马克布洛赫说:“不要把封建政府描绘成一种法律上或实际上的个人绝对专制体制.”这话虽是就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而言,也适用于两千年以前的中封建社会.三代的封建主义政治体制,是“天下有王,分地建”(《礼记祭法》),其本质的特征,是家权力分割,即分权的政治体制,中、西封建政体均是一样,即如马克布洛赫所说:“较大的家政权分裂成较小的政治体.”在中封建时代,作为家代表,无论是“王”“天王”“天子”,名义为全最高统治者,且建立了官吏体系,“天子置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此据《周书周官第二十二》)、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凡百二十官”(《春秋公羊传鲁桓公八年冬十月》何休注),这些公卿大夫士,辅佐于王,“与天子参听万机”(《春秋公羊传僖公九年夏》何休注).诸侯也有自己的属臣,为卿、大夫、士.无论天子还是诸侯对于他们,按礼制“皆选贤而用之”,但因其任重职大,又不同祖同宗,均不能世袭其位,因恐“其秉政久,恩德广大,小人居之,必夺君之威权”,故只可“世禄”(《春秋公羊传鲁隐公三年夏四月辛卯》),即世代享受俸禄而已.

名义上作为全最高统治者天子,虽然拥有家机器,却实际上对整个家领土和人民并无统辖权和支配的权力,而是随着领土的分封之大权分割与各诸侯,天子“据土与诸侯分职而听其政焉”(《春秋公羊传鲁桓公九年春》),“天子经略(按:经,经营,治理也.《小尔雅广诂》云:‘略,界也.’),诸侯正封(按:正,治也)古之制也”(《春秋左传昭公七年》).《诗经》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小雅北山》)此诗句不过是并无实际意义的赞美之词,“王”或“天子”无统治全的绝对权力,他的权力只限于他直属领域,不能管辖其直属领地以外的臣民.这种情形西方封建社会也是如此,有所谓“臣民的臣民不是我(王)的臣民”之说.王室的领地,夏代称为县,殷、周称畿.周代王畿据说地方千里,王室和朝政的一切经费开支及其他所需人力、物力,均取之其畿内环京城五百里以内的“甸服”(《说文第十三下》:“甸,天子五百里地.”).《语》载东周时,周襄王(公元前651-前619在位)语云:“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字(按:宁,安也;宇,居也),以顺及天地,无逢其灾害.先王岂有赖焉(按:赖,利也,言无所利),内官不过九御,外官不过九品(按:即九卿),足以供给神祗而已,岂敢(韦昭注:,足也)纵(厌)其耳目心腹以乱百度亦唯是死生之服物采章,以临长百姓而轻重布之,王何异之有.”(《语周语中》)这一切说明,天子虽为天下“共主”,却不能集全的政治、经济、军事诸大权于其一身,其与秦汉后的历代帝王迥然不同.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者,也是有其名,无其实.


四、礼制所规定的君臣关系

夏商周三代为封建社会,家权力分割,天子的权力虽仅限于其王畿之内,而在封建社会的等级严格阶梯上,天子与诸侯毕竟还是有上下级的统属关系,他们应如何相互对待孔子对“周礼”最有研究也最理解,他认为君臣关系应该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篇第三》)孔子说的“礼”就是“周礼”,规定上下级应如何相互对待的准则.《语》载东周康公王季对定王说:“为臣必臣,为君必君.宽肃宣惠,君也.敬恪恭俭,臣也.”(《语周语中》周代的诸侯无论大小都称“君”,《论语》和《语》说的君臣关系,其原则不仅是天子、诸侯各与其臣属的关系,也是天子与诸侯的关系.这“礼”“忠”“敬”“惠”都是礼制对君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实际是契约关系,彼此互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又有限度,不可逾越违背,无论天子、君都不能像后来的专制皇帝那样为所欲为,一切应该以“礼”为纪纲来约束自己,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克己复礼”吧.按“礼制”规定,君臣关系体现于下.

政治方面:(1)天子分封土,授政诸侯,有权要求各诸侯在全封邑内遵守先王之道,实行周朝的一切典章制度,诸如:“有祭宗庙不顺昭穆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按:通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按:流放也).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有功德于人者,加地进律”.“若废其教而弃其制,蔑其官而犯其令,将何以守”(《语周语中》)然而天子不得任意收回或改变诸侯的领地;诸侯无论贤愚,不得更改其世代相传制度,必须遵守“诸侯与正(按:与,予也.正,嫡长也)而不与贤也”的规定(《春秋梁传隐公四年冬十有二月》);无权废黜任何诸侯的统治地位,无论是原有的还是新封的.故王夫之说:“古之诸侯,虽至小弱,然皆上古以来世有其土,不以天子之革命为废兴,非大无道,弗能灭也.”(2)礼制规定,天子有责任维护诸侯在其封内的统治地位和权利,有责任调解诸侯间的纠纷,“诸侯有不睦者”周天子对侵犯另一封的诸侯加以斥责,有权施行惩罚,严重者要“正于五刑”或“正于五罚”(《史记周本纪》).诸侯则应当效忠天子,有义务定期向天子述职,参加天子所举办的事务,如祭祀、征讨等等.如果不履行义务,要受到天子的谴责.(3)据渊源于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礼制”规定,无论天子、诸侯,其继承人都必须是嫡长子,称为“太子”或“世子”,如果天子违制,诸侯会盟加以纠正,共同维护宗法制度.例如公元前7世纪中期,周惠王之嫡长子姬郑,应立为太子,惠王违制,欲立宠妃之子叔带,诸侯不从.公元前655年(鲁僖公五年)8月的“首止之盟”(按:首止,地名.属卫,位今河南雎县)确定了姬郑为太子的地位(《春秋左传僖公五年》杨伯峻注释).公元前652年惠王崩,姬郑即位,是为襄王(《史记周本纪》).同样,诸侯之子继位须得天子认可,否则天子只以子、男的爵位对待(《春秋左传桓公九年冬》孔颖达疏).这表明,“家族关系虽在某些方面有变化,但仍然是根深蒂固的”.(4)“天子五年一巡守”(《礼记王制》).“宣布德义”,巡察全各地的风土民情及农业生产状况.“天子巡守,诸侯待于竞(境)”(《礼记祭义》).诸侯也必须定期来京师朝贡天子,礼制规定:“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郑玄注云:“比年,每岁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则君自 行.”(《礼记王制》)此外还有“时聘”,郑玄云:“《周礼》天子时聘以结诸侯之好”“时聘者,亦无常期,天子有事,诸侯使大夫聘,亲以礼见之,礼而遣之,所以结其恩好也.”(《春秋毂梁传隐公九年春》,郑玄注及杨士勋疏)天子允许诸侯在京师外之郊区,辟地建屋,以便来京朝聘时居住,这块地称为“许田”.朝见时须向天子报告其内的情况.《礼记》云:“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礼记-王制》)“巡守”与“朝聘”据说都是从夏商就确定的制度.(5)诸侯还须为天子提供治政人才.“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乃是古制(《礼记射义》),按制:“诸侯三年一贡士于天子,天子命与诸侯辅助为政,所以通贤共治,示不独专,重民之至,大举三人,次举二人,小举一人”(《春秋公羊传鲁庄公元年夏》,何休注).天子还可以从最亲近的诸侯中选择最亲近者来辅政,也可随时更换.例如周平王曾以郑庄公为卿士,公元前741年,周桓王“夺郑伯政”,更换虢的虢公忌父为卿士.郑庄公不服,是年秋“王以诸侯伐郑”(《春秋左传桓公五年夏》).共同维护周天子的权威.

军事方面:按礼制的规定,天子有军队六军,每军两千五百人,合计一万五千人,其兵源、装备、给养均出自王畿之内,不可取于诸侯.诸侯亦各有军队,大者三军,次者二军,小者一军,均不得逾制超额,否则“非正也”(《春秋梁传鲁襄公十有一年》范甯注).天子对诸侯的军队无直接调遣指挥的权力,然当有诸侯不依制按时朝聘,或天子遇危难,诸侯们有责任听命天子召唤,出兵讨伐不朝聘的诸侯,或援救天子被困的危难,捍卫天子作为“共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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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和王室的安危.公元前714年,“宋公不王(按:即不朝于天子),郑伯为王左卿士,以王命讨之”(《春秋左传隐公九年》).公元前779年,周幽王为讨得王妃裒姒欢笑,诈称有寇入侵,妄举烽燧,“诸侯悉至,至而无寇”,乃散(《史记周本纪》).公元前649年夏,位于扬、拒、泉、阜、伊、雒之戎“同伐京师,入王城,焚东门”“秦、晋伐戎以救周”(《春秋左传僖公十一年).公元前589年,“蛮夷戎狄,不式王命”(按:杨伯峻注:式,用也),“王命(晋侯)伐之”(《春秋左传成公二年十一月》).总之,“凡诸侯伯,救患、分灾、讨罪,礼也”(《春秋左传僖公元年夏》).礼制还规定,讨伐外族所获俘虏,“则献于王,王以警于夷”“诸侯不相遗俘”(《春秋左传庄公三十一年夏六月》).

财政方面:(1)天子的财物收支,完全取自于其畿内的生产,不得任意向诸侯索取,否则是为“非礼”.公元前697年春,周桓王使大夫家父(按:人名,字家伯)来鲁求车(《春秋左传桓公十五年春》).公元前618年春,周顷王遣其大夫毛伯向鲁求金(《春秋左传文公九年春》).这些都是有违“礼制”的非礼行为,故《春秋左传》云“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春秋左传桓公十五年》).《春秋毂梁传》亦云:“古者,诸侯时献于天子,以其之所有,故有辞让,而无微求.求车,非礼也;求金甚矣.”(《春秋毂梁传桓公十有五年春二月》)这种违制的索求甚至被称为“盗”.《春秋梁传》云:“春秋有三盗,微杀大夫谓之盗,非所取而取之谓之盗;辟中之正道以袭利(按:即非礼之求也)谓之盗.”(《春秋梁传哀公四年春王二月庚戌》)(2)诸侯也必须按规定有义务向天子贡献财物,“四方各以其职来贡,莫不备具”(《春秋公羊传桓公九年春》,何休注).此所谓“封建制时,贡而不税,(天子)享其礼不食其利,奉上薄矣”.贡物是象征性的、礼节性的,品种数量均无,只是表示他们对天子的尊敬而已.故《春秋公羊传》东汉何休的注文说:“王者千里畿内租税足以共(供)费,四方各以其职来贡,足以尊荣.”(《春秋公羊传鲁桓公十有五年春二月》)诸侯也不可不贡,否则亦是非礼违制,将受到谴责.例如在西周昭王姬瑕时期(公元前1000-前977年),楚曾不贡天子,三百年后,齐的管仲(-公元前645年)还以此谴责楚成王,楚成王承认“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春秋左传僖公四年》).公元前527年,晋昭公以“晋居深山,戎狄与邻,而远与王室,王灵不及,拜戎不暇”为由,未向天子贡献而受到谴责(《春秋左传昭公十五年》).(3)若天子京师告饥.诸侯均有输粮赈济的义务,如《春秋左传》记载:公元前717年“冬,京师来告饥,(鲁隐)公为之请籴于宋、卫、齐、郑.礼也.”(《春秋左传隐公六年》)以上这些情况与后世秦汉以来朝廷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完全不同.

五、采邑与井田制

封建社会土层层分封,天子除其直属领地“畿内”外,其余分封与诸侯,诸侯领地再分与卿、大夫.卿、大夫所受封领地称“邑”,或称“采邑”“采地”.《礼记》曰:“大夫有采(地),以处其子孙,是为制度.”孔颖达疏:“大夫以采地之禄养其子孙,故云以处其子孙.”(《礼记礼运》).何休对“采邑”的解释是,“所谓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税尔”(《春秋公羊传襄公十二年》).卿大夫之所以只能以采地收取的租税来养其子孙者,是因他们与天子、诸侯非同姓同宗,其子孙对采地不能世袭,这是“宗法制度”的规定.礼制原规定为,“卿备百邑”,大夫六十邑,日后渐增,“侯氏锡之邑二百九十有九邑”(《春秋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杨伯峻注引《齐子仲姜铭》),显然逾制.随着卿、大夫的权利日大,其采邑必然增多,此乃顺理成章的事.

“采邑”是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合为一体的最基层组织,因诸侯等级之有差别,致各所属大夫采邑大小多少不等.农民聚居在建有城堡的采邑之内,日出而作.日没而息,共同劳动.《春秋公羊传》何休注:“在邑日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日父老,其有辩护伉(按:强也)健者为里正”“吏民春夏出田,秋冬人保城郭.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且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不持樵不得人.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从十月尽正月正,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秋》)这番农村牧歌式的劳动景象,何休是出于自己的想象还是有所本,不得而知,在血缘脐带尚未完全剪断的西周时期,人们聚族而居,上述景况是可能存在的.封建统治者就是以这种“采邑制”作为社会的基础组织形式来统治广大人民,中西皆然.

三代社会经济主要是农业,周代农业生产管理是实行“井田制”,这是随封建制度建立而推行的农业管理制度,用叶适的话说:“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把农田以阡陌划分为“井”字形的田块,作为一 个生产单位,“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周礼冬官考工记第六》郑玄注),由“田唆”监督管理(《诗豳风七月》:“我南亩,田唆至喜.”(毛亨、毛苌注云:“田唆,田大夫也”.或称为“士”)按孟子的说法:“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章句上》)有人认为这只是孟子的设想.孟子对井田制作规范化的描述,有无根据,这并不重要,应加深究者则有二:

第一,井田制是把农民劳动者固着于土地的制度.井田分“公田”“私田”,这涉及土地所有制问题,好像当时并存有两种所有制,“公田”为家所有,“私田”为农民所有.关于中古代土地所有制,一直是史学界的热门议题,前举《诗小雅北山》所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研究中古代史的学者们以此断定周代的耕地为王室所有,或称“有制”,或称“公有制”,似乎都不恰当.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社会的生产方式是土地“公有制”,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又说:“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也就是说,先有动产的所有制,然后才有不动产的所有制,二者或许有相当长的时间差距.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欧洲,在12世纪以前,作为不动产的田地,尚未有明确的所有制,只有占有制.据马克布洛赫说:“在整个封建时代,任何人都很少提及所有权问题,包括地产或某一职位的所有权”“几乎一律是‘依法占有权’.”“如果地契证明土地已经转让,那么也仅仅是占有权的转让.”“所有权这个词用于地产时,差不多一直是毫无意义的.”在法,“领主所需要的是人,而不是地产”.中世纪的欧洲尚且如此,难以设想两千年中古代就有土地所有权的意识,中先秦文献中也罕见有土地所有制的记载,所谓“王土”未必就是仅指农田耕地,可能是王疆土的总称.一般而言,物品买卖是所有权的转移,田地是“不动产”,周代礼制规定“田里不粥,墓地不请”(《礼记王制》,即不能买卖,公元前中先秦文献中亦罕见有土地买卖的记载,表明此时尚无产生对土地所有权的可能.中迄西周时代,地多民寡,除已耕种的农田之外,还有大量尚待开垦的荒地,例如秦就有大量无人耕种的土地,以致商鞅招徕晋的人民来开垦.那时不必为有无耕地而担心,自然任何人都没有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观念.南宋研究古度的考据学家马端临说得明明白白:“古之帝王未尝以天下自私也等其时天下之田,悉属于官,良仰给于官者也,故受田于官,食其力而输其赋等此三代之制也.”“三代以上田产非庶人得私也.”三代帝王不以天下田土为私产,何“王田”之有所谓土地“悉属于官”,是说由官府管理.“三代以上田产非庶人得私也”又何“私田”之有人民领受一份田地,必须无偿耕种“公田”,为帝王、官府提供力役赋税,对其耕地无丝毫所有权.公私是相对而言的,二者相互依存,如果古代社会的不动产田地并无“私有”,大家一样,所谓“公有”的概念也就没有实际意义.我们看到,北美印地安人在欧洲殖义者16世纪到来之前,由于地广人稀,他们毫不关心土地的“所有权”,其部落可以任意耕种任何一块土地,也可以随意抛弃已耕种的土地,无丝毫顾忌和计较,只是在欧洲殖义者到来之后才有根本的变化.中古代,无论是天子、诸侯还是平民,所重视的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耕地占用权.孟子强调人民必有的“恒产”,也不过是当时井田制所规定农民耕种的百亩“私田”,对于这百亩耕地也只是马、恩所说的那样,农民“局限于简单的占有”,并无任何所有权;何况耕地有授有还.据《汉书食货志》所载,井田制的规定:“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汉书》卷24上),不能子孙世袭,世代占有,也不能买卖,其无土地所有权是无疑的.土地所有制问题是近代以后才被重视和强调,我们不应从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的角度去看待几千年前的古代社会.

其实,井田制的“私田”只起着双重作用:其一,把农民固定在有限的土地上,使之耕作不能越出井田制所规划的范围,从而保证封建主拥有为其劳动生产的农户,同时也无疑会限制生产的发展.也就是南宋朱熹所说的“田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于百亩,则病其人力之不尽;但见阡陌之占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则病其地利之有遗”(《晦巷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2《开阡陌辨》).其二,保证农民占有一块耕地,使农民有赖以生存的条件,从而能保证各级封建统治者持续不断取得财源.这就是《周礼》所说的:“以土均之法,辨五觳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周礼大司徒》)因此,无论天子和诸侯,对耕地至多也只注意其占有权,目的是“以令地贡,以敛财赋”.对封建统治者来说,土地的价值在于它能产出所需要物品,而物品的生产者是人.“为之要,在于得民,民多则田垦而税增,役众而兵强”,没有人民,再广阔肥沃的土地都毫无价值可言.所以与其说封建统治者重视土地,毋宁说他们更为重视对劳动者农民的占有,把他们固着在土地上,为之生产财富,这是井田制产生的根源.

第二,井田制是当时依据生产力水平所实行力役田赋敛取的一种方式,所谓“因井庐以定赋税”,占有“私田”的八家农民,无偿的共耕“公田”,其收获为封建主所有,借此实现力役地租,殷代称之为“助”,“助”即“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礼记王制》郑玄注),其与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所实行的“条地制”异曲同工.西方中世纪所实行的“条地制”,是封建领主经营土地的形式之一.领主将其所占有的耕地划分为若干条形田块,称为“条地”.条地分两部分,一部分分配与农奴自耕自收,一部分属于领主,由农奴为之义务耕种,作为向领主交纳的力役地租.农奴与领主的“条地”混杂在一起,每年收割后均撤除界线,成为牧场共同放牧,来年耕种又重新划分,进行再分配.农奴对份地(条地)无丝毫所有权,不能传于子孙,子孙若继续耕种份地,还须交纳继承税,此有中井田制农民“私田”授还之义.农奴不得离开领主庄园,其子孙永为农奴.中周代井田制的土地经营管理,与欧洲中世纪的条地制,外观形式不同,本质一样,都是力役租的实现方式.“井田制”并非周代创造,古已有之,是一种农业劳动组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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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敛取农产品的一种剥削方式.公田的收获不能完全为管理采邑的大夫或士(《礼记曲礼》孔颖达疏,“士,邑宰也”).所有,必须将一部分上交给天子或诸侯.据《周礼》郑玄注:“(采邑)叁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人于臣.”(《周礼司勋》)这虽是就王室畿内而言,按制各诸侯亦当如此.《语》云:“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语晋语》)封建主的层层地租剥削,就 是以这样方式来实现的.

封建分权政体,力量不能控制全,干弱枝强,必导致家分裂.到东周春秋时代,诸侯强大,称霸争雄,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到战时期,大夫力量膨胀,鲁大夫季氏三桓,晋则被大夫韩、赵、魏三家分裂,礼乐征伐自大夫出,周王室的天子,其地位降到还不如小诸侯.诸侯彼此兼并,战争连年,既需大量人口为之生产、战斗,又要有更多的耕地提供粮食,出于政治的需要,解除井田制对土地使用和劳动者能力的限制,鼓励垦荒,充分发展农业劳动者的潜力,以税亩制取代井田的“公田”制,且依据土地肥瘠定税率,所谓“相地而衰征”,成为战时期称霸诸侯富强兵之最紧要的决策.秦孝公时商鞅以“农战”为主导思想的“变法”遂由此而生,废井田,开阡陌,使原本落后的秦迅速强大起来.秦始皇就是在此基础上,得以吞并其他六,建立了真正一统天下的专制主义的王朝,中历史启开新的篇章.

六、从“神本”到“人本”

两三千年前的古代,人们对自然的认识非常有限,尽管荀子说:“列星随旋,日月递熠,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不见其事而见其功,夫是之谓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无形,夫是之谓天.”(《荀子强》)对自然变化做近于科学的认识,是到战时期才达到的,此为前千百年的夏商时代所不可及,那时难以消除人们对自然变化的无知和畏惧,总以为是神在主宰着人间世界.统治者除自己笃信并屈服于神的威力之外,还借神的力量来巩固和强化自己的统治,自称他们是代表上天(神)来统治凡俗的众生,从而形成社会“以神为本”的观念.所以他们把祭祀(包括祭神与祭祖)列为家的头等大事,左丘明说:“祀,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谓礼乎”(《春秋左传文公二年》);或说:“夫祀,之大节也.”(按:节,制也.《语鲁语上》)把对神的祭祀作为家必须遵行的制度.其所以视为之大事,因为他们把之存亡继绝系于天神的意志,视为“天命”,即上天的命令,“之将兴,明神降之,监其德也;将亡,神又降之,观其恶也.故有得神以兴,亦有以亡”《春秋左传庄公三十二年秋七月》.天神的意志体现为天子、君的意志,故曰:“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春秋左传襄公十四年》)这里所说的“君”,是天子也是诸侯,郑玄注释《仪礼》说:“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日君.”(《仪礼丧服》)对天神的崇拜,“虞、夏、商、周皆有之”(《春秋左传庄公三十二年秋七月》),而商代尤甚.商汤伐夏,宣称是因为“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尚书商书汤誓第一》,汉孔安传云:不敢不正桀罪诛之).“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礼记表记》).殷商末年,纣王无道,恶贯满盈,公元前1066年,周武王伐之.商之将亡,纣王尚不以为然,声称:“我生不有命在天乎!”(《史记殷本纪》)“不有天命乎是何能为!”(《史记周本纪》)满以为商朝天命未绝.到周代也未完全抛弃神支配世界的思想,公元前606年,楚庄王兴兵至周境内,遣使问鼎之大小,意欲代周而取天下.周定王使大夫王孙满回答说:“天祚明德,有所底止.”(按:底止,尽头.按杨伯峻理解,谓上天赐福于明德之人,必有尽头,不可随时改变)周自“成王定鼎于郏郧(今洛阳市),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天所命也.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春秋左传宣公三年》).与此同时,人们已初步具有社会发展的观念,认为“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此“天之道也”(《春秋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姬周革殷商之命时,以及周代商之后,“神本”的观念发生了动摇.出现了“民本”思想.周武王克商,宣称“商罪贯盈,天命诛之”(《尚书周书泰誓上第一》).他是“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史记周本纪》),同时又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周书泰誓中第二》),革殷王朝的命是出于人民的诉求,因为“天矜(怜悯)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周书泰誓上第一》).于是把听从人民的意志提高到与天命同等的地位.从此封建统治者的治之道,以“忠于民而信于神”为宗旨(杜预注“言鬼神之情,依民而行”),“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春秋左传桓公六年》).“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神,聪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春秋左传驻公三十二年秋七月》).到东周春秋时代,更把人置于神之前,人为神之主,则以是“民本”代替了“神本”,这是社会观念的重大改变.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新的封建主,看到了人们的诉求之强烈和力量之强大,要借人民来建立自己的武装,实现改朝换代.历代王朝的革故鼎新,说是“天命”所定,其实无不是取决于人心之向背.

从“神本”到“民本”,不仅是社会观念的变改,更是君民关系的变化,天子不再是神的化身了,而是从世人中产生的,“君天下日天子”(《礼记曲礼》《礼记正义》).“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春秋左传文公十三年》).其为天子者,是社会的需要,负有为人民谋利之责,有淳化风尚、扶正去邪之责,“将牧民而正其邪者也”(《语鲁语上》).所谓“民本”是指人民在家中的地位.家是由人民、疆土、政权三者构成的,其中人民是家的主体,“邦畿千里,维民所止”(《诗殷颂》).没有人民,其他都是空话.有人说,没有了政权疆土有什么用,完全不把人民放在眼里.春秋时代,大的一些有高见卓识的政治家,都重视人民在家中的首要地位,天子、君不可任意欺凌.晋之乐师师旷说:“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按:指君)肆于民上.”(《春秋左传襄公十四年》)齐大夫晏婴说:“君民者(按:即为民之君者),岂以陵民(按:即岂用之驾陵于民上)社稷是主(按:即主社稷者也).”(《春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至战时,孟子则认为“民为重,君为轻,社稷次之”(《孟子尽心下》).封建君主是统治者,乃不可改变的历史事实,然他们如何统治,如何对待人民,这是周代大小封建主所面对的首要问题.西周厉王“侈傲,人谤王”.厉王“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召公力谏日:“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厉王不听,三年后人“乃相与畔”,把厉王流放于彘(《史记周本纪》《语周语上》).史籍大书其事,引以为戒.“庶人骇政,则君子不安位”.“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这些话虽出于战时的荀子之口,应是自周武王以来大小封建主熟知共识的历史经验教训.

按《周礼》规定,之大事须“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日询危,二日询迁,三曰询立君”(《周礼小司寇》).或曰“凡之大事,致民”郑玄注引郑司农云,“有大事,当征召会聚百姓”(《周礼小司寇》).这是在制度上“民本”思想之最高程度的表述.《周礼》的成书年代,汉代以来争议不休,有谓周初周公旦所著,据近代学者们的考证,系战时的作品.无论何时,无论其所载是否整个周代的制度,是否一纸空文,都有待深入研究,而所当重视者,两三千年前出现这样的“民本”思想,实难能可贵.

“民本”只是显示人民在家中的地位,不是奴隶,更不是任人宰割的牛马.“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汉孔安传:“人君当固民以安.”),儒家孔孟以仁义治天下的政治主张,就是从“民本主义”产生的.需要明确的是,“民本”绝非“”,也不是同时代希腊雅典的古代,不可混为一谈,鱼目混珠,自欺欺人.是肯定人民在政治中的地位,但又应该承认“民本”是的先声,不首先确定人民在家中的地位,何以确定人民在政治中的地位,如同现代社会一样,没有取得籍便不能成为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由“民本”去“”只一步之遥,然而要跨过这一步是非常不容易的事,何况三代之后,自秦汉始,中社会列车驶入了世界最典型的专制主义统治的深谷,要进入社会,更为艰巨,往往要千百万人为之付出血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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