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叉持股的财务后果其会计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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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具有抵制恶意收购,强化企业联盟的功能.但是,交叉持股也存在虚构资本、虚增收益的负面影响.本文对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为基础,提出了强化会计信息披露,引入全面收益表等主张,目的是消除其负面影响,同时充分发挥交叉持股的积极作用.

交叉持股;财务后果;全面收益表;会计规制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7-0095-02

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司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从而形成企业法人之间交叉投资的现象.交叉持股行为起源于战后的日本,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抵制“恶意收购”,并通过交叉持有的股份迅速壮大自身的资本实力.近年我国企业法人间交叉持股的现象不断增加,截止到2010年2月24日,我国沪深市场上共有478只相互持股的上市公司,其经营领域涉及到金融、能源、信息、科技、服装、食品、药品等多个行业.因此,有必要对交叉持股对企业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

一、交叉持股的动机分析

1.基于战略利益的交叉持股

法人公司之间常会为了获取公司的某种管理上的战略利益而交叉持股.它会使持股公司之间形成成为利益共同体,减弱外部因素对公司的冲击力.许多国家为了保证交易市场的稳定而对此类持股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制.

2.基于护盘的交叉持股

在公司的股价出现暴跌时,母公司会通过子公司收购自己发行在外的流通股票,从而提升股价以达到护盘的目的.子公司购买母公司的股份时存在大股东利用合法买回之机操纵股价或从事内幕交易.

3.基于反收购的交叉持股

当企业集团进行交叉持股行为时,即使参与交叉持股的各个企业所持有的特定公司股份仅属少数,但集团整体所持该特定公司股份却已可能使其经营控制权屹立不摇,经常成为反敌对收购的强有力的武器.

4.基于财务利益的交叉持股

投资型交叉持股关注的仅仅是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收益,投资对象往往与本公司不在同一产业链上,有可能会影响主营业务.

二、交叉持股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负面影响

1.虚增资本,导致资本的空洞化

当公司交叉持股时,公司的资本会虚假增加,而虚增资本必然会导致资本空洞化的结果,与公司法的资本真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相冲突.一旦其中某一公司资金链断裂,很有可能儒引发连锁性财务危机.正因为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公司间交叉持股的比例作出了严格的限止.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一家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不能超出其净资产的50%.这一比例也就意味着,公司间“互相控制”是被法律所明确禁止的.

2.引发公司财务风险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股权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计入资本公积,待该金融资产出售时,再将其公允价值变动由资本公积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交叉持股被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其公允价值变动将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收益);如果交叉持股被认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其公允价值变动则需要间接地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收益),也就是说,交叉持股“浮盈“将被按照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计入到净利润当中.因此,只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上涨,会带动其他上市公司公司利润上涨,从而带动股价上涨.由于交叉持股的这种股票价格上涨不是靠自身主营业务支撑的,这样就形成了股市泡沫.


值得一些提的是,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成本计量的,不需要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政策建议

交叉持股可以提升企业价值,抵御风险,防止恶意收购等作用显著,但交叉持股又能够虚增资本,导致企业内部人控制.因此,应当予以必要的规制.

1.强化交叉持股会计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信息披露是消除信息不对称,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最重要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使利害关系人了解公司收益的真相.根据信号理论,企业对于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报喜不报忧”的倾向,会加剧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因此,有必要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强制性要求,并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管制,对不当的自愿性会计信息行为进行必要的矫正.对于公司间交叉持股信息披露而言,应明确界定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概念,并要求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公开法人股东间的持股关系和交易情况,以便投资者了解法人交叉持股的现状,识别法人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操纵股票价格,增强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能力.

2.改进交叉持股收益报告模式

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金融创新不断,企业不断产生新的、非传统的收益,如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但是,传统收益报告模式受实现原则的限制,无法对此类未实现收益进行报告,因而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收益状况.1968年,鲍尔和布朗对1957至1965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年度收益信息与股价变动的关系所作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盈余变动与股票非正常报酬率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传统的收益表只有10%一15%的信息含量.例如,在1995年2月英国巴林银行因经营股指期货倒闭,以及004年1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石油期权亏损5.5亿美元,传统的收益报告均显示着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信号.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0年12月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企业财务报表要素》首次提出全面收益概念,并将全面收益定义为“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按照FASB的设想:收益表只是反映企业最基本业绩信息的报表,由传统收益项目组成;全部收益表则涵盖那些同样反映企业的财务业绩但根据会计准则或法律要求直接进入准备的项目.由于交叉持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会增加持股公司的流量,所以容易被上市公司操纵,应当将其从传统的“利润表”中移出,反映在“全面收益表”中,以避免收益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

3.明确交叉持股下投资收益的核算办法

交叉持股不仅会因为股票公允价值变动虚增利润,还存在投资收益要不要确认,以及计量问题.鉴于我国企业交叉持股历史不长,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经验比较缺乏,有必要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做法,以恰当地反映企业真实的投资收益.

(1)美国对交叉持股下投资收益的核算办法

美国在理论和实务当中,对交叉持股下投资收益的核算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库藏股法”,二是“代数分配法”.库藏股法母公司理论出发,认为子公司所持有的母公司股票不应作为流通在外的股份,而应当视为母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因而子公司所持有的母公司股票不应当参与母公司利润分配;代数分配法从主体理论出发,要求同等对待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投资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主张母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考虑少数股东的要求权,通过联立方程计算母子公司各自对对方利润所拥有的份额.比较而言,代数法的理论依据比较充分,而且有利于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我国对交叉持股下投资收益的核算办法的选择

在交叉持股情况下,如果持股双方持股比例达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持股双方均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但是,由于双方存在交叉持股关系,使得投资收益的计量出现了循环.此时,对于如何确认交叉持股各方在相互投资中所拥有的投资收益的份额,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尚没有对其予以明确的规范.为此,可以综合库藏股法”和“代数分配法”的优点,采用“直接分配法”对股权投资收益进行计量.即在确认交叉持股投资收益时,仅按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和被投资方自身的净利润计算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净利润的份额.具体计算不予如下:第一步计算交叉持股一方对另一方的全部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占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第二步计算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不包括应当从交叉持股的另一方分得的净利润);第三步按持股方拥有对方的股权比例和净利润,直接计算持股方拥有的股权投资收益份额.

[1]朱开悉.公司交叉持股的会计问题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2).

[2]秦俊,唐鹏程.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对其主营业务盈利能力的影响.统计与决策,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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