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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市场竞争加剧促使企业越来越多地考虑联营商品经营方式,因其操作流程与传统经营方式有较大不同,其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目前的会计理论和实务中,对其会计处理方式较多,阐述也欠完整,本文拟从商贸企业和供应商两个角度对此做一浅析.
【关 键 词 】联营商品经营 基本流程 会计核算
一、联营商品经营的基本流程
联营商品经营是指商贸企业与供应商合作,在商品销售后扣除约定留利,再将剩余款项返还供应商的一种商品经营方式.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迫切需要加快自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商贸企业希望尽可能减少资金占用,而供应商更需要扩大销售量、抢占市场份额,因此产生了联营商品经营方式,其基本流程如下:
1.选择合作方
商贸企业在市场分析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商品品牌、质量、口碑及价格等各方面因素后选择意向供应商,然后进行谈判确定,并签订联营合同,确定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联营商品的种类、规格、保底销售额、收益分成比例以及货款结算方式等事项.同时,供应商为抢占市场份额,通常也会主动去跟商贸企业寻求合作,而且还可能会向商贸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进场费.
对商贸企业来说,商品供应商的选择适当与否将直接决定其联营商品经营效益,而对供应商来说则直接决定其营销战略的成败.
2.商品销售
商品进驻商贸企业场地后,商贸企业只提供门面货架和商品仓库,但商贸企业要的不是出租货架和仓库的租金,而是联营商品的销售额分成.而供应商要派人负责联营商品的运送、保管和销售等日常活动,相应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这一点与商贸企业受托代销商品不同.商品销售后由商贸企业统一收取货款.
3.联营对账
一般情况下,商贸企业于每月月末汇总当期全部商品销售额,并与供应商对账,以确保联营商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准确无误.
4.计算商贸企业留利和供应商返款
联营商品销售额核对无误后,商贸企业根据联营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应返还供应商的款项.
5.结算联营商品销售款
确定商贸企业和供应商分别应得销售款项金额后,商贸企业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供应商支付返还款.
二、商贸企业联营商品经营会计核算案例解析
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主要是零售企业使用,并采用售价核算法,下面以零售企业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南国商贸公司某年联营商品销售部分业务如下:
1.9月10日,收到九州公司的进店费500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贸企业收到的进场费,因需提供相应后续服务且与商品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如果进场费数额较大且联营合同期限较长,应在合同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20000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1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元
2.10月15日,销售日报表、收款汇总表等资料显示,上半月联营销售额213815.70元,其中收158623.70元,已全部存入工商银行,刷建设银行信用卡55192元尚未收到,银行刷卡结算手续费率为1%.
客户刷卡后相应款项不能马上进账,应先做应收账款.另外,银行刷卡手续费在客户刷卡时就已经发生,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应在确认刷卡销售收入的同时确认费用.
借:银行存款——工商银行158623.70元
应收账款——建设银行54640.08元
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551.92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13815.70元
3.10月22日,收到工商银行收账通知,建设银行划来款项54640.08元.
借:银行存款——工商银行54640.08元
贷:应收账款——建设银行54640.08元
4.10月31日,销售日报表、收款汇总表等资料显示,下半月联营销售额175470.40元,全部为并已存入工商银行.
借:银行存款——工商银行175470.4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75470.40元
5.10月31日,计算供应商返款,按照联营合同计算本企业20%留利.
留利等于389286.10×20%等于77857.22元,向供应商返款金额311428.88元.
借:库存商品389286.10元
贷:应付账款311428.88元
商品进销差价77857.22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11428.88元
商品进销差价77857.22元
贷:库存商品389286.10元
需要注意,此笔“应付账款”是含有进项税额的,因此,“商品进销差价”金额是不完整的差价,“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也是虚高的,应在收到供应商增值税后做进一步调整.
6.11月7日,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价税合计311428.88元.其中价款合计266178.53元,税款合计45250.35元,以转账支票支付全部返款.
收到增值税专用确认进项税额后,联营商品“进价”降低,从而导致“商品进销差价”增加,进而使“主营业务成本”降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250.35元
贷:商品进销差价45250.35元
借:商品进销差价45250.35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45250.35元
借:应付账款311428.88元
贷:银行存款311428.88元
7.10月31日,价税分离,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56562.94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562.94元
三、供应商联营商品经营会计核算案例解析
供应商的会计核算相对简单,联营商品发出时并没有实现销售,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应在收到商贸企业销售清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后确认,现举例分析相关主要业务处理.
九州公司20×2年联营商品经营部分业务如下:
1.9月10日,支付南国商贸公司进店费20000元.
借:销售费用20000元
贷:银行存款20000元
2.9月12日,向南国商贸公司发出联营商品160000元.
借:发出商品160000元
贷:库存商品160000元
3.11月5日,收到南国商贸公司销售清单、联营商品返款明细表等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金额58500元.销售商品实际成本30000元.
借:应收账款585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元
贷:发出商品30000元
4.11月7日,收到南国商贸公司返款.
借:银行存款58500元
贷:应收账款5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