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法的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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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对格式合同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并运用收益成本分析法说明格式合同存在的效率价值,进而从减低社会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对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和自律等方面进行完善的过程中突出保护弱者和引进竞争的原则.

关 键 词:格式合同成本收益交易成本完善

一、格式合同产生的根源

在较多阐述格式合同产生根源的文章中,大多谈到格式合同由规模经济和垄断市场的出现而大量产生.

一方面,格式合同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原因,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交易效率和节约交易成本.经济是决定一切的基础.格式合同的成长与壮大,与其他许多社会现象一样,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19世纪中叶以后,自由经济制度蓬勃发展,资本的渐趋集中和大规模生产的日益形成,导致了产品的规格化和销售的系统化,造成生产与消费严重分化、对立.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日益发达,这些企业面对的是为数众多的不特定消费者,相互之间进行的是频繁重复、内容固定的各种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按照普通的订约方式,通过对合同条款反复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已不实际.简化契约订立程序,成了企业与消费者的共同愿望.于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机高效运转的需要,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一种毋须交易双方反复讨价还价的格式合同便应运而生.

另一方面,垄断的出现与垄断势力的日益膨胀,是格式合同产生与发展的重要根源.格式合同的产生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格式合同的要约人在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地位,而这种优势又来源于格式合同使用者在法律或事实上的垄断.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格式合同的出现是与大规模企业的产生密切相关.残酷的竞争,使许多企业被无情地淘汰,而实力相对雄厚的少数者则在这一角逐中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取得优于其他同类企业的地位.垄断的形成使企业之间纯粹的竞争日渐衰落.垄断行业中通过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节省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签订特定促销契约的交易成本而提高了效率,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风险.一般认为,格式合同首先出现于西方国家公用事业领域,其后银行、保险、制造、出版、纺织各业逐一效仿.我们知道,公用事业从其产生起就带有浓厚的垄断色彩,经营公用事业的公司总是独占某一地区乃至全国的市场,某些行业如铁路、邮电等还是国家垄断经营.

笔者认为,除上述两方面原因外,减少由于缔约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也是格式合同产生并且仍活跃与市场交易中的重要原因.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性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相区别.由于科技的发展,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法了解特定领域内标的物的真实、全面的信息,缺乏关于合同的重要信息.信息的缺乏会增加交易成本,减少商品流通,延缓经济发展.而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专业知识又是不现实和不理智.一般而言,当获取信息成本超过获悉信息后的预期收益时,信息不灵通的状态就是理性.格式合同恰恰可以弥补当事人对特定领域内的信息不足.格式合同一般都是组织专门人员经过周密研究后制定的,有的合同(如公共事业类)是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部门专门制定,其条款细致全面,内容具体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纠纷处理等事项规定协调一致,克服了单个人与之签订合同时内容不确定的缺陷,并弥补了相对人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

二、格式合同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格式合同自其产生之日就存在效率与公平、效益与正义的矛盾.法律的诸价值发生冲突时,就涉及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

(一)格式合同的收益

格式合同自其问世以来,就遭到传统民商法的抨击,但仍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交换领域站稳脚跟,并且迅速发展,以致成为许多领域(如公用事业)交换形式的主流.这一状况是由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别种合同类型的特质所决定的.但这也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格式合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并不是格式合同本身,传统的契约自由和公正原则也不是没有缺陷.正如梁慧星指出:“向来为人们所崇尚的契约自由从一开始就存在某些缺陷”,“它很少注意到缔约人之间不平等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特定领域中消费者因对专业知识了解不足,影响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平等、公正和契约自由.因此,契约自由及其与公正的因果关系的理念是法学家们设计的一种预想模式,“是一种理想公正,它与现实社会中的事实公正是永远也不可能完全重合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格式合同所具有的优越性更为突出和广泛.

首先,格式合同的采用对于相对人来说,可以避免交易谈判的麻烦,简化手续,节省交易成本和时间.市场中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任何交易都离不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耗时间这两个因素,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背景的日渐复杂,缔结合同本身不再是没有代价的了.现代商业环境中,交易所涉及到的社会背景与法律问题使得谈判必须相应的经济、技术、法律专家以及翻译的高价服务,快速的交通与通信也必不可少,这一切所需的费用实际上都是交易成本.在大量激增和日益频繁的交易类型中,提供商品或服务者,如与个别相对人逐一逐点磋商合同内容,其缔约成本将会很高,此点毋庸置疑.

其次,格式合同有利于事先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风险分担、预估生产成本.格式合同一般出自熟悉相关的行家之手,他们能够较详尽地预见格式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合同中对合同上负担及风险的分配作出相应的规定.格式合同条款使用人可以以此类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如动产出卖人以格式合同条款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至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限制风险的范围(如预售房屋之出卖人在其格式合同中规定:“出售房屋之精确面积以地政机关复丈结果为准,若复丈结果与本契约书所载面积不符,而其增减范围在2%以内者,互不增减价金总额”),甚至移转风险予他方当事人,同时预估多项风险发生的几率,以预先精确计算成本、利息、危险负担、付款期限、统计耗损等,从而形成合理的生产成本,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促进企业的合理化经营.

再次,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增进交易安全,避免讼争,以利商业的稳定.格式合同的订立采用书面形式,其合同条款明确而细致,特别是格式合同中关于风险分配的条款,使得合同不履行时,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和风险明确.且格式合同因其标准而确定保护了缺乏相关知识的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因其形式上的固定而呈现一种强制的平等,对格式合同不加拒绝的所有被要约人都平等无差别地按照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政治资历、行政级别等因素的影响.

最后,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政策调控.现代市场经济是有调控的市场经济,格式合同条款的无协商性以及要约的长期性,使国家进行政策控制成为必要,否则,将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酿成社会公害,妨害国家长远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格式合同的成本

格式合同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自由,但格式合同的发展最终背离了契约自由原则的本来意义.所谓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契约必须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一致才能生效,契约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契约的方式以及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任何人无权干涉.而格式合同的相对方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相对方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制订的格式合同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相对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而相对方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正是由于双方地位悬殊,格式合同使用人受利益之驱动常使格式合同以追求一己之最大利益为目标,常常制定出不公平条款.虽然,从经济分析的方式可以印证在特定场合格式合同是最有效率的.

格式合同还是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来侵犯他人的权利而达到利己之目的,用一些隐含的语言、强制性条款、不当免责条款,以此来减少自己的风险,将风险转嫁给相对人,任意掠夺相对人的利益,使得合同对对方不利.


三、从交易成本看格式合同的规制

交易成本的节约是格式合同产生的根源,笔者试从其根源来探讨规制格式合同的问题.合适的法律规制应当于交易成本水平相适应,法律规则应尽量减少各方的交易成本使之达到均衡.从格式合同的发展来看,它产生于长期以来的商业贸易惯例的积淀.它的出现使交易谈判的内容相对固定化和程式化,减少了一对一方式谈判的风险和摩擦,降低了交易成本,从经济学角度看,是有效率的.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的差异,造成一方当事人经济弱势地位,相对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提供方订立的格式条款,这样的“效率”可能无偿地牺牲相对人的利益,导致相对人的交易成本增加,最终造成社会总成本的增加.因此,格式合同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公平,以减少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在构筑和完善立法、司法、行政和自律规制的过程中,突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公平规则原则和引进竞争限制垄断原则.

保护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公平规则原则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成“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我们应该承认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及其结果所产生的社会经济上的差异,对弱者加以保护;我们的法律应该在发现和权衡契约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通过对弱者的保护体现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实现对处于各种社会层次的人作为其本身能得到广泛的保护.

引进竞争、限制垄断原则

法律经济学家科斯和波斯纳等主张通过市场竞争解决这一问题,即只要市场是竞争的市场,不是垄断的市场,买方为了吸引顾客和在竞争中占优势,就必然提出一些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其他竞争者竞相仿效,就会使价格趋于成本,风险责任的确定有利于消费者.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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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的自由竞争度有关,自由竞争是保护消费者最好的办法,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运用国家干预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对垄断进行限制,丰富市场中消费者的选择对象,满足消费者的选择权,从格式条款的源头上对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加以化解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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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军.《格式合同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3][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法和经济学》,施少华,姜建强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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