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我国《刑法》中撤销缓刑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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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缓刑撤销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做出缓刑或准备做出缓刑判决期间,经侦查发现犯罪分子仍有违法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缓刑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缓刑判决给予撤销的法律行为.我国《刑法》对缓刑撤销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新近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对缓刑撤销的适用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通过分析《刑法》及修正案中对于缓刑撤销问题的规定,就撤销缓刑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 键 词刑法撤销缓刑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罗萧,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75-01

缓刑撤销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做出缓刑或准备做出缓刑判决期间,经侦查发现犯罪分子仍有违法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缓刑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缓刑判决给予撤销的法律行为.缓刑撤销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公平正义原则和保持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法》中有对缓刑撤销问题的明确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几经修订,但是对于缓刑撤销问题的法律规定却愈发明晰和严谨,这是与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相吻合的.但是,虽然法律层面有关于撤销缓刑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撤销缓刑的法律适用的实践问题还有待于我们做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一、我国《刑法》及修正案中对于缓刑撤销问题的若干规定

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七十七条专门对缓刑撤销问题做出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1年《刑法修正案》中对缓刑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出了修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此外,在缓刑撤销制度执行层面上,《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也有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现阶段我国缓刑撤销问题的适用法律体系.

二、司法实践中有关缓刑撤销法律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1年5月1日,新的《刑法修正案》即将颁布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中对于缓刑撤销问题的法律规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的原因在于以往对有关缓刑撤销法律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1.关于构成缓刑撤销的要件问题.虽然《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三项作为缓刑撤销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三个要件还是引起了许多争议.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是引起缓刑被撤销的法定事由,应该说,法律事由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是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于构成缓刑撤销法律事由的认定还是有诸多争议.一些学者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存在有意违反和无意违反、轻度违反和重度违反的区别问题,如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地区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犯罪分子未经批准便擅自离开的,即属于作为地违反规定P.对于这类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符合缓刑撤销构成要件有待商榷.


此外,对于“情节严重”规定的认定,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缓刑撤销案件时,一般会将犯罪份子的犯罪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法律法规进行参照和对比,如“累计多次触犯同一规定”、“行为接近或达到犯罪标准的”等等,都可以认同为“情节严重”Q.在《刑法》修正案中首次提出了“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做出缓刑判决的同时必须向犯罪分子提出禁止的行为规定作为缓刑撤销的参照,这就大大提高了缓刑撤销法律条款的实践操作力.

2.关于缓刑撤销的提出主体问题.《刑法》中没有明确提出缓刑撤销的提出主体.按照我国现行司法体系的规定,缓刑撤销的实施主体即审判主体应是做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但是人民法院却不一定承担缓刑撤销的提出和申请职责.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提出主体问题一些学者主张由同级机关负责,因为机关对于缓刑人员的行为表现的社会监督力度是最大的.还有一些学者主张由检察机关履行提出权,因为检察机关不但具有公诉权,而且对法律案件审理过程有监督权,适合就缓刑撤销问题提出申请和主张.

笔者认为为了明确处理缓刑撤销提出主体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缓刑撤销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作用.在治安案件调查阶段,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构成缓刑撤销的违法犯罪行为,则要将该案卷移交给做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同级的机关,由其向当地法院提出缓刑撤销的要求.而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以后,各级检察机关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未被调查出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公诉期间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由检察机关向做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刑撤销的要求.这样就能够充分调动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3.关于缓刑撤销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申诉权利保护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缓刑撤销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分子的申诉权利似乎并没有明确加以规定,只是单纯强调了各级司法机关的职责.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审理缓刑撤销案件的过程中也要给予犯罪分子相应的申诉权利,并且需要法律条款给予明确保护.由于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或缓刑考验期内行为相对自由,笔者建议犯罪分子可以在申诉过程中采取“举证倒置”,改变目前举证过程中、检察机关“一边倒”的格局,切实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

注释:

P关于审理撤销缓刑案件的几个问题.余波..chinaue.//2005-12/200512270015622223..

Q王炳宽.缓刑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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