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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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我国重要治国方略,在我们司法实践包括对法律职业伦理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出发,探究其在社会各个方面中存在的不利因素,并对不利因素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为了解决以上困境,在教育上做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相结合,建立法律职业者终生道德评价机制,实现法律职业伦理向着公正、诚信、健康和谐发展.

关 键 词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D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72-02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

(一)法律职业的内涵

法律职业的伦理来源于法律职业者本身,首先形成法律职业群体,才会有法律职业的伦理存在.所以法律职业者的发展,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存在基础.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在我国有一个长久而缓慢的发展历程.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构建同样不是一个短期可以达到的目标.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含义

一方面,对于宏观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需要通过微观的法律职业道德调整,微观而到达宏观的伦理制度的构建,规范法律职业者制度通过内化,使法律职业者内心认同接受法律职业道德,从而形成正确的职业伦理观.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为基础,构建统筹、规划、影响法律职业道德.如果缺少统一的法律职业伦理,凭借个人的道德不足以形成统一群体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伦理之间相互联系.法律职业伦理可以归纳为在实际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在职业活动中所形成的法律道德、整体伦理之间相互关系现状如何和应该如何规范.

二、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构建的不利因素与原因分析

(一)行政方面

我国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历史上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员主管司法审判,长期服从于统治者的旨意,没有形成平等法制观念.我国历来没有把法官作为专门职业看待,而是等同于行政官吏或视作为行政官吏,因此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不存在法官和行政官的区别.既然公众都觉得司法公务员可以等同于行政人员,司法人员来自于民众中,他们内心是否能真正把自己独立于行政之外呢法律职业者中在法官、检察官等公务司法人员属于国家公务人员范畴,在人事和行政方面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行政方面的管辖,所以在刑诉法中《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人情裙带关系、为了谋求本地区、部门、集体利益等都往往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对各种诱惑,某些司法人员把自己手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力交换,成为自己谋求各种利益的工具,利用司法便利进行利益交换.在金钱面前,司法腐败导致司法道德沾上污点,危害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同时个别司法执法的人员官位思想严重,以行政官员的姿态从事司法职业,用以官老爷、统治者的姿态对待当事人,实质上没有做到真正的“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的宗旨.过去当权者热衷于用合法正义的幌子迷惑公众,达到政治的目的,过去我国司法没有真正的权力独立.1949年后的中国人民翻身做了主人,新中国宪法规定了司法的独立,而今司法改革也势在必行.

(二)法制方面

我国建国以来法制方面在曲折中前进,特别在80年代后注重了法制的发展,但是我国很多法律来源参照移植其他外国法,而并非人民在法律抗争中逐渐建立,容易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国家正籍此机会在积极为如何提高完善法律职业者的伦理和规范法律职业者行为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们看到的是所有的规范都是以岗位分工为基础,而并非一个长久且统一的全法律行业的伦理规范建设体系,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并不能通过单纯各自为战而建立.职业伦理机制则依赖职业纪律法律机制构成法律职业伦理机制的强大后盾,我们缺少的就是统一.

(三)教育方面

封建时期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者,民众接受儒家的教育并非法律的教育为主,统治者对于民众更多是愚民的政策,给法律添上一种神秘的面纱,所以也没有专门的法学教育,从事审判官员法律专业性不强而且并不职业化.

建国初期并没有重视对法律职业者的专业培养.国内法律高等教育也是直到80年代才真正开始发展,一方面基本没有专门教授法律职业伦理专门课程,也没有相关的教学计划,另一方面,师质也是参差不齐,是否会把职业伦理融入到教学中,以什么方法教授,传授的是否正确的法律职业道德观,这都是变量,所以高等法律教育缺少的是系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三、法律职业伦理培养之路

(一)义务教育中的法律教育

在成年以前,个体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已经基本成形,单纯依靠后期的高等法学教育是不足以在法律职业者中形成正确的思维定向.如果现阶段没有法律教育而在高等教育阶段才注重培育,那么法律职业教育是迟到的法律教育和法律道德教育.所以学校应该首先帮助学生学习认识法律,建立法律基础教育体系,从小培养法律观念,为我国的法制建设铺路.再次,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启蒙学习,例如:参观司法机构,与法学院学生交流等有助于教师和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职业道德有初步了解,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助于培育未来的法律职业者.

(二)高等法学教育

第一,注重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相结合,通过实习和实践课、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类似于诊所式教育方式亲身体会,寻求一种具有不同的角色交往的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感情体验场,才能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言传身教的教育形式比单纯的理论性教育要深入内心,往往引起共鸣的通常是亲身的体会.所以要培养法律职业伦理,要让学生开放发散思考独立思考,从中提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在互动过程中,一方面学习做一个有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另一方面不是单纯对条文的记忆,而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课本的知识对理解法律职业精神和理念有一种更为深层次的理解,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予与正确的理解、准确的判断和理性的处理.

第二,法学学生的法律价值教育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法理学等理论性课程中.事实上在实操性强但是非对比相对不强的法律课程例如行政法、民商法的教授中较少的涉及法律价值,另一方面,法律职业道德必须灌输于教学中,学生运用这些观念来分析和解决这些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公平的问题.否则我们的法科学生无法进行更加深层次的法律价值思考,面对社会上需要扶助的弱势群体和普通百姓,我们的有些法科学生甚至表现出法律人不应有的冷漠和无情.

第三,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作为法律学习的必修课.通过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相结合,使其思考法律职业者价值和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共同追求的目标理念和之间冲突,思考法律职业是否适合自身的理念追求,能否做好和如何做好一名有良心的法人.如果缺少法学大家的思想熏陶、缺少法律文化的传承,法科学学生虽然掌握了法律知识,但并未能真正认识法的真谛,也没有能够养成法律人应具备的法理思维.阅读大量的法律经典书籍,在文字中感受法律精神的熏陶,有助于学习法律精神和建立法理思维、法律信念.

第四,开设法律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最初对法律职业选择目的通常:一是认为职业是在社会中收入较为高而且稳定,有生活保障为取向的“衣食型”法律职业期望.二是认为从事法律可以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法制等为取向的“社会奉献型”的法律职业期望.三就是认为从事职业是一种挑战智力并达到“成就感”为取向的“我表现型”的法律职业期望.通过开设法律生涯规划,使学生了解自己要走的法律之路该如何走好,追求的过程中如何使职业期望跟实际结合达到发展.法学学生希望谋求自身的发展同时能够达到谋生,形成对社会职业和对法律职业的地位、声望、价值等方面的根本看法,达到自身发展和社会正义进步和奉献的统一.


(三)法律职业培训和终生教育

法律职业培训和终生教育中,提倡坚持终生的提高和巩固法律职业者的素质为宗旨,建立统一内部培训机构,统一加强技能培训和科学培训.用学得专业的法律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提高执业水平.培训中进行自我反省得失,总结经验教训中进行自我教育和改造,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在应对不同环境中良心和诱惑之间的冲突,法律道德在每次思想斗争中得到巩固,使职业行为不仅符合法律规范,而且符合法律职业伦理.通过内化自律把职业道德变成个人的职业品质,使法律职业道德在职业行为中发挥出稳定性和一贯性.

(四)终生法律职业者道德评价机制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首先是一名社会成员.后才是捍卫法律的战士,如果自身都不守法,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呢一个不守法乱纪的法律人,不珍惜法律职业荣誉和形象,不仅是一个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人,而且是一个缺乏法律道德的人,是不值得相信的法律职业者.

建立道德评价机制的目的不但是监督社会舆论的手段,而且是通过社会比较机制建立明确的自我评价.个人的行为定向,是建立在明确的自我评价和我于周围的世界关系的评价基础,但是在现实中,许多时候并不存在个人可以信任的绝对自我评价标准,这时人们就需要将自己与他人的进行比较,才能够形成明确的自我评价.研究表明人们倾向于与自己具有相似特征的人进行比较,面对社会转型出现的思想混乱,需要得到亚社会的认同,即是法律职业小社会的认同.考核机制包括职业考核和生活考核.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一是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者,应该取消其从事任何法律职业资格.消除其对法律队伍的不良影响,对其他法律职业者起到警示、指引的作用,保证了法律职业的纯洁高尚.二是对于一些生活腐化糜烂作风不正的,品质恶劣或者是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经过教育后依然屡教不改的法律职业者,司法界给与适当的处分并将其名单和事迹公布,教育和惩治相结合督促其改正.三是对于准法律职业者建立准法律职业者道德信用评价机制,对于在从事法律职业以前已经劣迹斑斑不讲信用,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者,应该保留一段观察期限,在此期间作为考察,给与机会积极改正.

法律职业伦理的建立需要法律职业者的参与和配合,如果法律规范没有引起内心的共鸣,没有得到内化,再好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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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只能停留在职业者行为的表面,只能停留在条文中.所以在条文的背后,我们共同期待统一制度规划的配合,通过内外结合、依法以德共同构建、共同促进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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