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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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年来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蓬勃发展,但由于缺乏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性质的正确认识,高校法援机构的发展出现宗旨不清、任务不明、组织不全等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其性质的分析,综合高校法援中心的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公众法律素养、提供无歧视的免费法律服务三大宗旨,提出高校法援教学、普法、法律服务三大任务,分析了高校法援组织的改良,并为其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 键 词高校法援宗旨高校法援任务高校法援组织形式高校法援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64-03

一、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自从1992年我国第一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武汉大学成立以来,高校法律援助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和社会公益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法律服务事业,在我国各大高校间蓬勃发展.据司法部的不完全统计,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在进行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试点的11个省(市)中,有52423人报名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为293030人次提供法律咨询和宣传,法律文书4467件,办理非诉讼事务4441件,办理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141件.这些法律援助志愿者当中,占绝大多数的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员.然而相对于我国近400所的法学院和每年几十万人的法学毕业生,参与法律援助的高校法科学生比例明显过低.参与高校法援的学生绝对数量高,相对比例低,并不利于法学应用实践教育的开展.而这一现象的产生,与当前高校法援所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分析高校法援所存在的问题应当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分析问题的实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首先,从问题的表面入手,我们认为虽然当前各个高校的法援组织形式各异,发展状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来,都存在三大问题.


其一,教师指导缺位.大多数高校法援仅仅是学生社团组织,没有老师参与其中,即使有,也仅仅是提供一些较为简单的培训,缺乏长期稳定的指导.有些高校法援聘请法学院的老师充当顾问,然而这种模式仍然难以满足对教师指导的需求.

其二,资金的缺乏.当前,大多数高校法援是作为学生社团而存在的,既然是学生社团,就很难拥有独立的稳定的收入来源,尽管有些高校会给予这些组织以拨款,然而这些拨款往往与法援所要承担的日常工作不相符,多数法援都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其三,人员的缺乏与人员管理上的混乱.在人员上,作为一个学生社团的法援机构便难免会碰到人员缺乏,尤其是人才缺乏这样的现象.此外,在人员管理上,由于是学生社团,可以想象其难免缺少对成员实行有效管理的手段,即使制定规章制度,也难以通过有效的奖惩手段保证实施.一个组织如果没有对成员的有效管理就难免流于散漫和混乱,而法律援助机构所需要的恰恰是严肃性和自律性.

以上三个问题是制约高校法援自身发展的最大障碍,然而,正如我们之前所说的,这些问题仅仅是实质问题的表象而已,要想解决这三大障碍就不得不从问题的实质入手.那么,问题的实质在哪里呢我们认为,当前我国高校法援所存在的问题的实质在于对高校法援这一特殊机构的性质认识不足.长久以来,大多数高校都是将学生法援等同于普通的校内学生社团,并没有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一般学生社团不同的社会性、专业性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于高校法援的性质和法律定位,也因为管理视角的限制而很少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从而导致了高校法援从设立伊始就存在“先天不足”,极大地制约了高校法援的发展.因此,只有对高校法援的性质进行深入的探讨,揭示出高校法援应当是一个怎样的机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分析

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高校法律援助事业,我们就必须首先明确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使每一个法援人都明白自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使高校法援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有一个恰当的定位.所谓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是指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属性与特征,它的核心问题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该是一个怎样的组织,应该为了什么目的而存在.笔者认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包括三个方面,即宗旨、任务和组织形式.

(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宗旨

根据《辞海》的解释,“宗旨”一词的意思是“主导思想,主要旨趣”,也即是事物所存在的主要目的和价值.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毫无疑问应当有自己的宗旨.通过研究我国高校法援机构并结合国外法律诊所的经验,我们认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宗旨有三:一是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二是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三是帮助普通公民解决法律问题.

首先,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应当作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根本宗旨.法律科学有异于其他学科,它不仅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技术.法科学生只有在法律实践中才能得到锻炼,而实践的最好方式就是让学生亲自来处理实际案例.这一实践方式甚至具有不可替代性,任何法科学生倘若仅仅懂得“纸上谈法”,而对法律的运用一窍不通,便称不上一个合格的法律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为学生的法律实践开辟了一个绿色通道,这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有了自己独有的存在价值.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第二个宗旨“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则是从法学教育的意义上升到社会法律服务的层面.法学教育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第二个宗旨即是基于中国的国情所需.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施的首要前提就是公民懂法、知法,只有每一个公民都了解法律,才谈得上去遵守法律,才谈得上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校法援在普法问题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也应当作为高校法援的宗旨之一.

高校法援的宗旨之三是帮助普通公民解决法律问题.当前,公民寻求法律服务主要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通过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员即律师来解决法律争议,二是通过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来获得帮助.但因行业的客观限制,这两种途径并不能保障每一个需要接受法律服务的公民得到法律帮助.相对于律所与政府部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或许未必有能力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但在低标的案件与简单案件中,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更具优势.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三个宗旨之间并不是没有联系的,它们是一个以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为中心,以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和帮助普通公民解决法律问题为两翼的统一体,正是这一统一体构成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区别于其他社团的灵魂之所在,使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有了自己独特的存在价值,有了自己应当为之奋斗的东西.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1.高校援助机构的任务与宗旨的关系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宗旨和任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任务是为了实现宗旨所应当从事的工作,它与宗旨相对应,有什么样的宗旨,就有与其相对应的任务.基于高校法援的以上三个宗旨,高校法援的任务也相应地有三个:一是进行法律实践教学活动,二是进行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三是无歧视地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其中,进行法律实践教学活动也应当作为高校法援的主要任务,这是与其根本宗旨相对应的.

2.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1)进行法律实践教学活动.对于第一个任务,即进行法律实践教学活动,我们可以充分借鉴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并可以结合我国的情况加以创新.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法律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从实践中学习律师执业技巧.它将实体法、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学习态度、职业技巧及责任感.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我们认为,在高校法援中开展法律实践教学至少有三种方式.其一是进行案例讲解.第二种方式是组织模拟法庭.第三种方式是进行实际的法律服务,就是由老师选取若干较为典型的案件,指导学生亲自操作和处理,或者由老师操作,学生见习.除了以上三种必需的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多种其他方式,例如讲座、学术沙龙、法院审判旁听等.

(2)进行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高校法援的第二个任务是进行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我国当前普及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媒体,政府中的司法行政部门也负有普及法律知识的职责.然而这两种机构的普法在方式上难免存在局限性,而且普法宣传的距离感较强.大学生参与普法宣传能很好地解决以上两种途径的问题.首先,大学生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解答普通公民所提出的大多数法律问题.其次,大学生可以想出许多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使普法寓教于乐.第三,大学生的数量庞大,可以帮助政府部门承担许多的普法工作.第四,大学生通过进社区,下乡等形式,直接走入群众当中,直接与群众交谈,是最为有效,最为便捷的普法方式,也是最没有距离感的普法方式.大学生普法可以与媒体和政府的普法形成良性互补,共同构成一个稳固而有效地社会普法机制,而这一机制正是我国当前所缺乏的.因此,我们认为,法科大学生参与普法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给普法事业锦上添花,而是实实在在必需的,高校法援正是法科学生从事普法活动的一个平台和基地,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训练和组织,这也是高校法援所存在的意义之一.

(3)无歧视地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高校法援的第三个任务是无歧视地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这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二种法律服务的方式是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申诉书等.这种方式的法律服务对于专业技能的要求更高,但是大学生仍能很好地从事这项工作.第三种方式是代理诉讼案件.大学生代理诉讼案件能够缓解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负担,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使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都能够平等地利用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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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形式

对于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形式,有着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实然指当前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所普遍采用的模式,而应然则指为了实现高校法援的宗旨和任务所应当具备的组织形式.我们分析高校法援的组织形式时,将以上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为我国高校法援组织形式的改革提供一条道路.

1.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实然模式

我国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虽然已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然而,关于这一机构的组织形式仍然处于不断的摸索当中,各个高校都有自己独具特色的法援组织,很难找到完全相同的模式,这与大家对于法援这一组织的宗旨和任务所存在的认识上的差异是分不开的.

总体说来,我国当前的高校法援存在两种较为典型的模式.其一是学生社团式,这是绝大多数高校法援所采取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的优点在于独立性强,能够充分发挥大学生的创造性,给他们提供一个展示自我的空间,在需要进行活动时拥有充分的自由.然而,社团的独立性越强,它与学校或者学院的联系就越弱,学校或者学院也就越没有理由去支持它.在人员上,经费上,师资上,采用这种模式的法援都难免遭遇问题.

除了学生社团型的法援之外,还有一种较为典型的法援模式,那就是法学院机构型.这种类型的法援是作为法学院的一个机构而存在的.通常由法学院的老师作为中心主任,人员构成上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法学院老师与研究生构成,另一种吸收了高年级本科生参与.中心的日常工作和组织主要由老师负责,中心的经费和设备主要由法学院提供,有着较为稳定的经费来源.中心的主要工作是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一般不涉及日常的普法活动和法律实践教学活动.这种组织模式的稳定性和专业性较强,往往能为当事人提供较为专业的法律服务.

2.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应然模式

通过对当前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形式的分析,我们认为,为了适应法援的宗旨和任务,法援必须结合学生社团型和法学院机构型两种法援模式的长处,做到有机的融合.具体说来,法援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当是作为法学院下属的一个实践教学中心而存在,这一中心的地位应当与教研组相当,由专职的老师担任中心主任,老师最好同时兼任律师.

中心的职能有三个,一是进行法律实践教学,这一部分的职能由老师负责,按照普通课程的方式进行管理,每个学期进行考试,考试与学分挂钩,对老师也要进行绩效考核.第二个职能是进行普法活动,这一职能由学生负责,普法活动由学生自己进行组织.在我们看来,有关普法问题的法律是十分必要且急需的,它将对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起到莫大的帮助.第三个职能是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这里免费的法律服务的对象是指法律实践教学案例之外的其他案件,这些案件可由研究生和本科生独立负责,如果需要帮助,可以请求老师进行指导.需要指出,研究生的作用在大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被忽视.研究生拥有较为扎实的法律功底,同时许多研究生还通过了司法考试,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能够独立处理较为复杂的案件,且相比于本科生,他们在时间方面也更为自由,更好安排课业与法援的关系.笔者认为研究生在中心中的作用应得到更多重视.

采取这种组织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学生社团型法援所面临的三个问题.在人员上,由于加入法援可以通过考试获得学分,且可以得到较为正规的培训,因此,可以吸引很大一部分法学院的人才加入.在经费上,由于直接隶属于法学院,作为法学院的内部机构,因此经费上能够得到稳定的支持.在师资上,由于主任由专职老师担任,老师进行实践教学等同于上其他课程,这样老师才能全身心地投入教学当中,保证指导的有效性和质量.此外,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在法援内部纪律的执行上,作为法学院的机构可以拥有更多的执行手段.学生社团终究是一个学生合意而为的组织,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内部纪律的执行上很难做到整齐划一,也缺乏可以进行奖励和处罚的手段.而作为一个法学院的正式机构则可以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对内部纪律加以维持,提高了法援组织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可以提高法援进行法律服务的质量.

(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

通过对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宗旨、任务和组织形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进行一个概括.我们认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是一种以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帮助普通公民解决法律问题为宗旨而依照组织章程设立的,从事法律实践教学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高校法学院的教学与实践机构.

三、结语

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从无到有,从简单到专业,正在一步一步地走向成熟.随着每年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不断增多,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正在渐渐成为我国法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这一高校法援发展的重要阶段,它所独有的性质也渐渐地明晰起来.相信随着我们对高校法援的性质研究不断深入,这一新生事物必将走向成熟.

注释:

当前有关高校法援机构的论文大多也是将高校法援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归纳为人员缺乏、资金缺乏以及师资力量缺乏这三个方面,如匡国媛在《充满希望的朝阳领域――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研究》一文中将高校法援存在的问题归纳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人力资源短缺,缺少专业指导,在调取相关材料的过程中受到身份的限制,资金和硬件设施跟不上这四个方面,载《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又如刘振红在《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研究报告》一文中也指出,当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存在指导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教师数量不足以及法律援助经费难以获得有效保障的问题,载《中国青年研究》0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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