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法学教育强化实践性教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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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应当强化理论知识的传授,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并不适合我国,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应该将案例与相关法学理论融合到一起,让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掌握该理论的内涵.

关 键 词法学教育案例理论知识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31-02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文中所说的法学教育是指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阶段的学校教育,而非广义上的校内外法学教育的总称.

近20年来,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所有的全日制本科高等院校均设置有法学本科专业.反思近20年来法学本科教育的得失,探讨法学本科教育的走向以及如何办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也日渐成为法学教育界深入探讨的一个话题.有不少学者对目前法学教育中的“重理论、轻实践”提出了深刻的批评.甚至还有人将目前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率低也归因于法学教育的“轻实践”,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现在多理论灌输、学生实践能力不足、课程设置脱离社会实际是造成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在这种思潮的引导下,一些法学专业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大量压缩理论教学课时增设大量所谓实践教学环节,除了理论课的讲授外,一般还有模拟法庭、刑事犯罪侦查与经济犯罪侦查试验等.笔者还见过有法律院系打着强化实践性教学的旗号开设了一门《司法职业道德》课程,每周两个学时,共一个学期.笔者实在是想不明白,有必要用一个学期40个学时的时间来讲授司法职业道德吗

现在全国的法律院校达到了702所,在校学生超过70万人,客观而言,不可能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后都能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必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就业困难,这种局面的产生与所谓的法学本科教育理论与实际相脱节是不相干的.

其实,无论是普通高等本科院校,还是技校、高职高专,培养出来的各专业学生都不可能一踏入社会就立即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都存在从学校到社会的“磨合期”,要求学生毕业后就能立即独立办理各类型的案件实属幻想,因此就认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失败也是荒唐的.况且法学专业高职高专生所谓的动手能力与受过四年系统法学教育的本科生相比往往更差.实践证明,在经过这个“磨合期”后,那些具备较高基本素质的本科生往往比高职高专生更有发展前途、更能胜任司法实践工作.从有利于学生毕业后的发展来看,把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是妥当的,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合格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应具有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拥有广阔的知识、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健康的身心素质,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与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一味强调办案能力就是对用人单位对专业对口的要求大大放宽,更强调知识结构的覆盖面和自主获取知识的意识和能力的用人观的视而不见.

笔者也反对在课堂上一味的讲授纯而又纯的理论知识,笔者读本科时有一位教师上课时就是一味讲授西方的法学理论,并没有介绍如何运用中国法学理论知识解决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由于讲授的内容过于深奥和抽象,大家均表示一个学期下来什么也没听懂,教学效果并不理想的.客观的讲,从笔者从事法学教育以来所接触的法学专业教师来看,类似这样的教师是非常少的.能够将深奥的西方法学理论钻研透彻并讲授出来是件比较困难的事情,需要沉下心来甘于坐冷板凳认真去钻研,在目前这种浮燥的社会大环境下,能够作到这一点的法学专业教师是很少的.国内法律院校,特别是一些相对来说实力比较弱的法律院校中的教师出于各种原因总是将精力放在代理案件上,很少能够静下心来钻研法学理论,导致在教学上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所代理的或实践中所接触的具体案件的介绍方面,没有什么理论知识的传授.在表面上,教学内容是比较生动和吸引人的,但是笔者接触的不少法学专业大四的毕业生则反映,在即将毕业时,回过头来看,什么也没学会,也就是听了一个学期的故事而已.笔者查阅所在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教记录发现,真正受学生欢迎的并不是那些大量介绍案例的教师,而是能够将理论知识深入浅出的介绍给学生的教师,也就是说,作为学生,他们最希望学到的还是法学理论知识.

但是近年来,不少法学院校对实践性教学强调的似乎是有些过头了,本末倒置,一味的强调实践性教学,而不顾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这种作法实际是轻视理论,没有认识到理论学习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在四年有限时间内,能够使学生既牢固的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又熟练的掌握司法实践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已.因而,“日本的大学教育的设计者认为,大学法学教育不足以造就一个能够初步担当法律实务的人才,所以,其大学法学教育的核心是让学生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较少涉及实际应用.”

本科四年学习时间有限,应把重心放在理论的学习上,毕业后实践机会多的是.况且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无法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在某种程度上,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则成为检验一个法学院校教学成功与否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司法考试作为职业技能考试,以现行法律规定、实务中的问题为重点,如果不能作到透彻的理解并熟练的运用理论知识是不可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而一些院校搞的什么实践性课程对学生备考司法考试更是有害无益――占用学生宝贵的学习时间.大量的学生逃课上司法考试辅导班就是对实践性教学的一个莫大的讽刺.从有助于学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是应当强化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而不是去搞什么所谓的实践性教学.从目前法律实践来看,理论功底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愈加强调利用法学原理进行论证,对法学理论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仅掌握一些法律操作程序,了解一些法律规定,是不可能胜任司法实务工作的.

笔者强调理论知识传授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否定理论联系实践,无论理论知识掌握的多么透彻,不能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司法实践也是一种失败,使学生掌握将法学理论熟练地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技能也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任务.但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无法实现这一任务.同时,从有利于学生更容易接受枯燥的法学理论角度考虑,在教学方法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法学理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这样,学生在接受法学理论知识时就已经在脑海中将该理论与司法实践建立了一种对应的联接,不再是纯理论层面上掌握该理论,将该理论再反过来应用于司法实践就相对容易一些.

对于教学方法上的理论联系实践,目前在国内法学院校中比较盛行的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量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案例,解释法律的内容,揭示其法理内涵,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教学方法.典型的案例教学法一直是美国法学教育的特色.美国法学院的老师在课堂上一开始就讲判例,通过判例分析让学生学习法律,学生会逐渐认识到法律规则是怎样产生的,与相关的某种场景和事实是何种关系,法律规则如何会有例外,在学生通过判例逐渐掌握了一些判例规则之后,他会了解到判例法到底是什么.在这种教学方法下,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通过指导学生围绕案例阅读、分析、理解,从中学习法律基本原理、原则和条文规定,使大学法学教育更加接近司法实践.但是国内法学教育界目前对于案例教学法则是过于推崇,甚至有人主张在大三、大四阶段集中进行课堂案例练习,开设相关专业的案例分析课.

笔者并不认可上述主张,我们完全可以在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锻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没有必要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对案例教学法寄予过高的期望值是不切合实际的.美国法学教育层次定位为研究生层次教育,不少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双学位,因而有能力与教师进行互动,从高中阶段直接进入法学专业学习的我国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尚不具备这种互动的能力基础.

美国判例法教学法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总结归纳法,是与其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相适应的.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逻辑严密,规范完整.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仍应以解释成文法规则、法律理论及其运用等问题为主.在法律原理的阐述方面,教师应该让学生知道法律规则背后的原理,规则是如何形成的,规则有哪些局限性,规则未来的趋势是什么另外,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应系统地了解掌握法律规范、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这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前提条件.案例教学法是以个案为典型昭示法理和规则的教学方法,不可能系统地将法学理论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掌握的知识缺乏系统性、关联性,难以从整体上掌握成文法的原理、规则和精神实质.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在法学本科教育方面就是以讲授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主.所以,在我国的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只能处于辅助的地位,服务于法学理论的讲授,案例教学的作用在于通过实例与法学理论的结合,让学生明白法学理论以及法律规则是如何运用于个案的,产生的实效是什么.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这里所说的案例教学法已经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有了质的差别,在这里,案例分析的作用主要在于探讨如何将现行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是否正确,法律效果是否符合立法的初衷,进而如何完善现行法律规定.

在教学中引入案例的时候需要注意,不是仅仅在介绍某一理论知识的时候列举几个案例就可以了,而是应该将案例与相关的法学理论很好地融合到一起,让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掌握该理论的内涵.案例教学所采用的案例可以是虚构的也可以是已经发生过的真实案件,从讲授实体法理论的角度来看,该案例的事实需要准确无误、证据明确而清晰,教师只需教会学生在固定、明确的事实基础上判定如何适用法律即可.在教学中引入案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学生能够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以及学会如何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而不是为了使课堂教学更加生动,教师没必要像讲故事一样介绍案例全部事实,与所要介绍的理论无关的案件事实完全可以忽略,有时几句话就可以将一个案例表达清楚.没有必要在介绍一个理论知识点的时候用一个全新的案例,一个案例中不同的事实组成部分可以服务于不同的理论知识点的讲授.引入案例教学需要注意:所选取或设计的案例应该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深度、难度和争议性,因为引入案例是为了使学生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点,学生比较容易接受的知识点就没必要引入案例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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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于实践中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是否需要作为案例来引入,关键要看该案件是否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对于理论的传授是否有所帮助,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话,仅仅是作为一个新闻事件来介绍的话,实属不必要.引入案例教学要求教师改变“一言堂”式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参与案例分析,引导学生发表对案例和理论的看法并对这些看法加以评述.

注释:

何勤华.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1).

张利宾.关于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些思考.研究生法学.2009(2).

邢钢等.对法学教育中实践性教学的评析.中国大学教学.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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