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会馆信用制度的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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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晋商这个中国古代的商人群体活跃在中国明清商业舞台长达近400年.这个商人群体的成功并不是当时封建国家对与商业活动强力规制的结果,而是晋商以晋商会馆的方式结合起来以民间社会习惯法的形式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商业诚信的结果.本文通过对晋商会馆信用制度的法社会学解读并以此为借鉴,为更好地规范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商业诚信提供参考.

关 键 词晋商会馆信用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58-02

晋商,是指在十六至二十世纪活跃在中国社会舞台上的山西商人群体.这个群体中国专制封建制度下迅速崛起,成为中国商业的领头羊.晋商成长在以小农自然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封建制度下的中国.在那样一个“重农抑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环境下,晋商这样一个与社会环境格格不入的“异子”的成长也就很难不被人们所关注.近年来,晋商成为众多学者的研究焦点.各方学者从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角度分析晋商这个特殊的商业群体.国内外的学者所著的关于晋商的著作汗牛充栋.如山西大学刘建生先生在《晋商信用制度及其变迁》一书中从信用机制的形成的哲学、社会环境等因素出发解析了晋商信用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变迁的动力、条件和路径.台湾学者宋惠中则在其《山西票商与官僚的非正式关系》一文中从社会公共关系学角度解析了晋商长期存在于封建中国的关系因素.但是从法律角度论述解析晋商的文字十分鲜见.本文仅从法社会角度解析晋商所建立的信用制度,从而为当今中国信用制度的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信用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redit”,原意为信任、信誉、相信.被引入英文后,几经演变,有了更加广泛的内涵.信用在《朗文当代英语词典》中被定义为:“信仰或相信某事物的正当合法性”,“在还债或处理货币事务中受信任的品质”.《辞海》列出了三种解释:“信任使用”,“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以及“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政治经济学词典》对信用的解释为“借贷活动,包括现代的赊欠、债券、存款等,是指以偿还为条件的交织运动的特殊形式”.信用制度是指以“信用”为基础构建的一些列交易规则.晋商信用制度就是晋商在明清五百年长期的商品交换中不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信用习惯、观念和管理制度.其中在各地由晋商组成的晋商会馆在信用控制方面起到的作用更是巨大的,其中的法社会学机制更值得我们去探究.

一、晋商会馆的特点

晋商会馆出现在明朝中后期.当时中国封建经济持续发展,资本主义萌芽也出现了.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各地工商业也兴盛起来,晋商原来的竞争优势逐步削弱.与此同时与各地商人的竞争也更加激烈.为了能在竞争中获得更加优势的地位,协调本地域晋商关系,合全体晋商之力与当地商人进行商业竞争,于是晋商会馆在全国范围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晋商会馆联结官府、接洽大户世家,积极参与当地世俗生活.并且制裁个别晋商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为晋商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牢固的信用基础.晋商会馆的出现标志着山西商人和山西商业资本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晋商会馆分布于全国各大商埠.晋商会馆的成员就是来自三晋各地的商人,他们或以县、或以府、或以省为单位集聚,并根据不同行业成立相应的社团组织.具有突出的地域性和行业性的特点.明清时期民间组织的普遍缺陷就是组织松散,对成员的约束力差.但是晋商会馆都订立了严格的组织规范,要求各个成员重视商业信誉、尽力维护买卖公平,做到戥秤准确,取信于民.如果有违反者将受到组织的处罚.

二、晋商会馆的信用制度

会馆作为明清时期山西商人进行社会活动的主要阵地,其对晋商信用制度的建立具有极大的影响.会馆作为“叙语之地,正可坐论一堂,以谋商业之公益”.凡“通商之事,咸于会馆中是议”.大家定期在一起“公定时价,毋许私加私扣,等议定条款,借以约束”,会馆还制定本行业的会规,对交易中的不守信用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增加不守信的违约成本.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严格限制入会,建立良好的信用管理基础.晋商会馆的直接目的在于“联乡谊”,“以敦亲睦之谊,以叙桑梓之乐,虽异地宛如同乡”,从而相互支持.尽管如此,晋商会馆还是严格审核入会商号的资格,为晋商会馆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如北京的会馆会规明文规定:“开设商号宜慎之于始”.并规定新入会的商号必须经过商会集体验资、确认经营者的资信方可参加会馆.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晋商行会严格的入会约束,为晋商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建立行规,维护晋商信用.会馆是晋商公议行规监督执行的场所.晋商会馆的行规也称“规牌”,规定了会员的权利、义务、会费和奖惩办法等.如道光八年的颜料会馆会规就有如下规定:“前因行中往来交易,秤砝之说,多有扰古.因此公立行评四秤,俱以交准,彼时来置银砝.后来人心屡有不顾,因而公议,新制银砝四块,每块重五十两分,派四城公用.日后行中交易,银价俱以新置银公砝直兑,决无异说.今因行中前有旧规,相油一事议定.外来之油,诚献行庙香资钱三钱,以备神前供用.立规之后,大家悦均.近来,人心狡猾,广有买卖之油,不以实数报行.倘有无耻之辈,不遵行规,缺价少卖,隐藏篓数,异日诸号查出,甘心受罚,神前献戏一台,酒席全备,不得异说.如若不允,改以狡猾,自有合行公论.倘然稽查不出,愧心乱规,神灵监察不佑.警之,改之.”行会还明确订立了会员处罚办法.如财产处罚、名誉处罚等.

总之,晋商会馆的信用制度是比个别晋商之间的信用关系更高一个层次的信用制度.行会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商业习惯、对个别企业信用度的披露和对不守信企业的抵制,(下转第261页)(上接第258页)均起到了有效信用控制的作用.在缺乏商事法律规则的明清时期,这些制度起到了商事信用民间法的作用.

三、对晋商会馆信用制度建立基础的法社会学解读

晋商会馆作为一个商人自发组成的民间团体,为什么会承担起商业信用的社会控制职能呢根据法社会学理论“法律的量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结合中国明清的历史,我们可以分析出晋商会馆建立与承担起一定的社会控制职能的政治与法律原因:首先,中国封建政府对于商业的调控仅仅局限于极少数的民事法律规范和税法规范,作为当时国家制定法典的《大清律例》中民事规范的数量足以佐证这一观点.其次,中国封建统治者“重农抑商”的指导思想直接导致了政府对于商业的漠视.

那么,晋商会馆商业信用的社会控制的社会基础又何在呢布莱克在其著作《法律的运作行为》一书中指出:“组织性是社会生活的组合方面,是采取集体行为的能力”.“任何群体内都具有组织性”,“组织性是随着时空不同而变化的”,而且“组织性还随着与外界的其他各种交往而增加”.我们不妨将视野再一次投向晋商行会建立前的时空:当时的时间是明清时期,随着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各地的商业逐步发展并趋于繁荣.各地、各个行业的商人在市场上竞争激烈.激烈的竞争在当时缺乏经济法的条件下逐步走向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晋商的活动范围是全国性的,各个地方的本地商人利用人脉优势,对晋商的商业活动进行干扰.例如洛阳商人曾经为了抵制晋商廉价的颜料进入本地市场,勾结当地官府对晋商的货物加征不合理赋税.晋商一度遭受了惨重损失.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晋商纷纷结社,依靠晋商会馆团结在洛晋商力量与各地商人进行竞争.由晋商会馆出面联结官府,为晋商争取有利的经营环境.根据这一史料,我们可以看出,在与各地商人进行竞争的过程中,面对当地商人与官府的勾结,晋商为了获得良好的经营环境,通过组成晋商会馆这一途径团结力量与各地商人进行竞争.

晋商会馆的商业信用的相关“习惯法”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布莱克也为我们提供了一条线索:“法律也随着一个社会内部的集体行动的增多而增加”,“法律伴随着公共事务而扩展”.结合当时的史实我们进行分析:晋商会馆在草创之初,看到了别的省份的商人组织由于缺乏组织性和约束力逐渐走向了衰弱.其组织内部商人也各自为战,恶意竞争、不遵商业信用的事情屡屡发生.最后这些组织只能黯然收场,成员商号也只能退出市场.这样的教训使得晋商会馆在建立之初就十分重视会馆对成员的约束力.晋商会馆一方面增强成员合作,定期举行成员会议,约定市价,惩治不守信行为.一方面为了获得所在地的居民认可,积极融入当地社会.《晋商史料全览会馆》就记载了很多晋商会馆在各个节日邀请戏班公演、在大地大户祭祖时节献礼的事迹.强有力的约束力的制度化也就带来了晋商行会内部“习惯法”的产生和增多.

综上,我们可以不难看出,一个商业集团的兴盛,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很多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晋商的兴盛与山西商人严以律己,谨守诚信的经营理念是分不开的.更多的原因更是在山西商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智慧,创设了一系列合理的制度来为经营保驾护航.结合当今社会,充分竞争、稳定有序、诚实信用的商业环境的建立,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制就可以实现的,法律规范的作用是有限的.充分发挥民间团体的社会控制作用,对于建立诚信市场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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