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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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始于上交所和深交所成立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通过研究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美、英、日三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体系,以提出对我国上市公司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建议.

关 键 词美英日信息披露法律监管

作者简介:刘艳玲,河北省石家庄市消防支队;王珊珊,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093-02

会计信息是会计对经济活动进行的连续地、系统地计量和记录,从而形成以会计报表为载体的大量的经济信息.可以这么说,会计信息最完整全面地揭示了一个会计主体中资金运营的各个方面.从1994年4月至2009年3月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共发生658例,其中,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达453例,占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总数的近70%.近些年,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动机更复杂,手段更隐蔽,危害性更强.虚假的财务报告泛滥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而市场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其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一、美、英、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现状

(一)美国法律监管体系

1.《SOX法》之前的法律规范.美国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始于20世纪初.1911年,德克萨斯州通过了《蓝天法》,此法规定发行人有义务披露财务报告.之后各州纷纷制定了类似的法律,但这时各州的规定内容不够具体,缺乏统一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推动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美国先后于1933年和1934年颁布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证券法》主要规定证券发行中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而《证券交易法》主要涉及证券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接着美国陆续制定并通过了《S-X条例》和《S-K条例》来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会计与审计实施公告》等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2001年安然、世通、施乐等会计丑闻,引起美国股市的震荡,为了防止和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丑闻不再发生,美国国会通过了由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的法案即《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actof2001,以下简称《SOX法》).

2.《SOX法》.《SOX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通过设立独立的公众公司的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使其监管执行公司审计职业;(2)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具体要求是: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为公司提供非审计业务,如果该非审计业务为法律明文所禁止的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该非审计业务,如果非审计法律业务不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则要经过公共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事先允许和批准;(3)强化公司的财务报告的责任化.强化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要求其负责选择和监督会计事务所的相关事项,并决定会计事务所的费用标准.(4)强化财务披露义务.要求及时披露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信息;(5)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如:对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是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的将处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等.

美国总统布什在签署《SOX法》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这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对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实践证明,《SOX法》对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已经发生了作用,它被世界众多国家吸收借鉴,为多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改革做出了贡献.

(二)英国法律监管体系

1720年,英国爆发“南海公司事件”,引发对信息披露的重视.1844年,英国颁布了《股份公司法》,该法对资产负债表做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英国开始有了萌芽.英国是自律导向的会计信息监管模式的代表,在这种模式下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会计职业团体等民间组织与政府机构共同实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用来规范和整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之后,1986年通过《金融服务法》,主要规定证券监管的自律监管体制.由于在自律监管体制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使得广大投资者对自律监管缺乏信任.为了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工党政府于1997年5月6日和20日分别发布决定:英格兰银行获得独立于政府的地位,负责稳定物价;成立金融服务局(FSA)执行银行监管职能.2001年12月1日《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正式实行,它是英国金融领域最高层次的法律,是一部金融监管法.《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详细规定了监管机构、监管规章和准则、金融服务赔偿计划等有关金融监管的各个方面.《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即从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确立的“成文法框架下的行业自律”体制转变为“成文法规范的单一监管机构”体制.

(三)日本的法律监管体系

日本最初的证券立法为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此后经过几次修改,2006年《证券交易法》更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简称金商法).金商法对于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有:(1)构筑内部控制制度的义务.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是指为了确保财务报告的信赖性、业务执行的效力性与合规性而由董事会、经营者、职员采取的一系列程序.金商法上要求的内部控制报告书是为了确保财务报告的信赖性之必要的体制,而由经营者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的报告书.(2)季报披露制度.规定季报的提交义务人为“必须提交有价证券报告书的公司中,作为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发行人、公司以及其他由政府确定者”.季报的记载内容基本上采用中期报告的记载项目与结构,另外,按照季报的快速性、适时性的要求,对季报做了如下规定:财务信息仅限于基本的合并财务报表;可以汇总的项目加以汇总力图记载简略等;(3)英文披露制度.2007年12月21日金融厅制定的《金融资本市场竞争力计划》提出2008年春季修改商法的相关政令,金融厅按计划修改了相关政令,全面实施英文披露制度.这次政令修改废除了之前提交披露文件中的事前预告义务,且对必要的日语译文也做了大幅调整.随着这次修法,重新制定了指导补充文件编制的《英文披露指南》;(4)大量持股报告制度.金商法规定临时报告书对大股东相关信息的披露,临时报告书中应记载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实质持有总股东表决权10%以上主要股东的异动情况;(5)违反信息披露的法律救济.第一,课征金制度.课征金制度是为了抑制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加强证券交易领域的市场监视功能,确保规制时效性等行政目的,对违反金商法规定的课征金者课以金钱上的行政措施;第二,民事责任制度.金商法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发行人管理层适用过失责任原则,对发行人本身则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限定为有价证券的取得者,将恶意取得者排除在外;为了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对损失额设置了推定规则,“推定该证券的市场价格公布之前一个月平均价格扣除公布后一个月平均价格之数额作为其因虚假记载所受损失相当”.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法律体系

从以上三个国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都构建了适合自己国情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体系.如日本在构建本国的证券市场法律时吸收借鉴了英国和美国的有关规定,日本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借鉴美国的《SOX法》建立的,被称为日本版的《SOX法》,但日本并未全盘照搬美国的制度,而是结合本国的国情加以改进,制定与本国相适应的制度,日本版《SOX法》与美国《SOX法》在风险管理方式、对内部控制不完善的区分及报告方式的不同等方面的不同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

协调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

如果政府即是监管规范的制定者又是监管规范执行的监督者,那么政府的地位就不够独立.由于自律监管机构能够较方便、快捷的获得有关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并快速的做出反应,因此自律监管机构应被赋予一定的规范制定权和监督权,这不仅可以提高执法效率,还能减少财政支出.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退出监管体系,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自律监管如果脱离了政府的监管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应协调发展.

(三)使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明确化,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将各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明确化,防止职权冲突.上述三国不仅从法律上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还设立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从而使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更加的充分和协调;为了更好的监督证券市场,各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如:美国成立独立的PCAOB监管执行公司审计,英国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


(四)完善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特别笼统,没有明确会计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问题.而三国相关的规定则具体明确.如:日本金商法规定了责任主体,损失额的推定等等.美国相关的法律给予违规者相当严厉的处罚,除了损失赔偿外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上市公司信息真实、充分、及时的披露是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石.但是,纵观世界各国,披露假的会计信息问题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的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且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为此,各国都在不断地研究解决对策,从而可以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体系.本文通过对美、英、日三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的研究分析,可以得到以下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启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我国文化的法律体系、协调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之间的关系、确定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权范围、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完善民事责任.

注释:

李忠.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2.

费菲.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12.9.

罗斯福总统签署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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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证券交易法》.

南海公司事件(SouthSeaBubble)是英国在1720年春天到秋天之间发生的一次泡沫.公司发行股票时董事对外散布公司利好消息,致使公众对股价上扬增加了信心,带动了公司股价上升,到1920年狂跌最后公司宣告破产.

吴志攀,白建军.海外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4.139.

庄玉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94-95.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4条之4之7第12项.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1条之2第2款、第3款.

张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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