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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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属于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还是以培养通过司法考试并从事专门的法律职业的专业人才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即法学教育定位问题,这是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一直探讨的问题.从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法学教育的知识结构以及我国现有法律教育模式看,我国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仍应当定位于通识教育或者法律素养教育,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应当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硕士体制的专门教育实现.

关 键 词:本科教育;法学教育;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284-04

1998年,国家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了我国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是一个极高的目标,既强调对基本法学知识广泛掌握,同时也强调要具备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基本技能.这对于一个师资队伍并不强大、教学条件也不优越、生源素质一般甚至较低、社会认知度不高的四年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来说,确实是一个难以达到的目标.特别是统一司法考试逐渐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选拔的“门槛”或者“守门人”,我国不断发展壮大的法学高等教育使更多法科毕业生进入社会,而能够跨过这个门槛的人实际上只是一个较小的比例,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如何定位,是满足就会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需要,还是满足学生将来从事多种工作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训练的需要,成为学者和法律人争议较大的一个命题.

一、法学教育定位的主要观点

随着法治目标的提出,我国法制环境越来越完善.其中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就是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一个重要标志,说明我国的法律职业已开始走上了统一、规范和专业化的道路.由于通过司法考试已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资格,对于已经接受过四年本科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能否通过司法考试似乎成为四年法学学习的检验,而学生的通过率似乎也反映了其所在学校法学教育的质量.虽然法学教育的评估体系中没有司法考试通过率的指标,但无论在专业人员心里还是在社会普遍认识中,能否跨过司法考试这个门槛或者多少人通过司法考试确实成为衡量某一本科法学教育的一个标准.

传统上,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属于大陆法系模式,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相联系.四年制本科法学教育主要是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采取讲授式教育方法,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和法学知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法学院毕业后,通过各种职业考试可以从事多种多样的工作,其中通过司法考试并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可以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研究生教育(包括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也属于高度专业素质养成型的教育模式,主要目标是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水平.就是说,从根本上传统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没有直接的制度联系.

现在对于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环境下如何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我们称其为实务派)认为,司法考试应当成为本科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成其为法学教育,“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1]“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方向.”[2]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法律职业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健康发展轨道,法学教育肩负起为法律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但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决不仅仅只是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人,但应当是法律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因此,法学教育不仅是高等院校中的法学专业教育,也是法律职业教育,是二者的统一.

另一种观点(学院派)则认为,法学教育是学科教育,不是职业培训,与司法考试在性质和目标上都是不同的,其着眼点是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目标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具有法的精神、法的理念、有远大理想和历史眼光的真正的法律人才[3].

还有一种观点折中了上述两种主张,认为法学教育首先是一种学科教育,同时进行专业教育,所以应当在一个本科学科教育上加上一年以上的职业研修,再加终生化的继续教育,这样才能使法律职业人才队伍长期保持高素质、高水平.对于社会上其他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先进行一个学位的教育,再接受法律教育,或者法律本科学习后,再接受他所从事行业所需知识的教育,这样就能满足法律职业以外的政府、社会的其他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要[4].显然,这种观点主要针对培养社会各个领域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而提出的方案,仅从本科法学教育角度,其仍主张本科法学教育是学科教育,而不是职业培训,同学院派观点相同.

二、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

如本文开头所言,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目标极高,这种以本科法学教育来实现“鱼和熊掌兼得”的目标,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无法仅通过一个本科法律专业学习就能够实现的.

以哈尔滨市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学大纲为例,其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本专业培养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系统掌握法学知识,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①”本专业的学生通过学习宪法、法理、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领域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及通过一定实践技能的训练,掌握法学基本理论;掌握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熟练应用法律知识办理法律事务,解决法律纠纷;掌握一门外语进行写作与交流;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计算机基础知识.从培养学生的具体能力看,属于不限于法学知识的通才教育模式,从培养目标看,也是面对除了司法机关从事专门法律工作外,还面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相关工作,所谓“复合型人才”,属于结合一定实践能力的理论素养价值观的法律教育模式.实际上,无论比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更好点的普通院校还是尚不如的普通院校都是按国家普通院校法学教育目标为基础定位的,既强调法律素养的养成,也强调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一方面符合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另一方面也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求.笔者在研究该问题之初也立足这样的思路,但更深入的研究才意识到,作为法学教育能力相对较弱的普通院校更应当强调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法律历史发展的背景的了解、基本的法律思维的养成、培养法律信仰精神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相关课程,使学生成为掌握基本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的人才,从而满足社会普遍的需求.对于从事专门法律工作的毕业生则需要再进行偏重职业技能化训练的法律硕士学习,掌握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能力,最终通过司法考试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对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方向的毕业生则需要通过深入的法学硕士、博士的学习,实现成为法学教授、法学理论研究者的理想;对于更多进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事其他职业的毕业生,四年的法学教育则成为其素养的一个重要方面,提高整个社会文化底蕴.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是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技能训练,但它应当是从事法律专业工作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以及法学研究领域的基础教育.

(一)从法学教育价值观的形成原因看,我国普通高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理论素养型而不是职业素养型

法学教育价值取向可以归结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职业素养价值观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理论素养价值观,两种价值观形成与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形成的历史、哲学基础密切相关的.

职业素养价值取向源于普通法系的基本理论,普通法始终遵循将法看成是社会经验的产物,而不是抽象思想的结果的实用主义或经验主义法律观,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事实出发,在对比已有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上,最后得出结论的方法即归纳法是经验主义法律观认识法律的基本方法,抽象的法律原则应是对具体、个别法律事实比较总结的结果.判例法就是在综合概括审判实践中各种各样案例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比抽象的条文更有助于加强法的权威和稳定.既然法律的生命来源于司法经验,那么法学教育也应以司法经验为核心,训练学生从具体到抽象的思维方式.正是这种法律观形成英美法的判例法的基本模式,判例法当然成为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必然注重培养学生司法实践经验积累、具有法官或律师的思维方式,使法学教育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法律职业素养方面.这种价值导向也是由英美法系发展史上的法官律师等法律家在法律创制、解释和适用中的决定性的优越的社会地位决定的[5].

大陆法系的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取向是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的理性主义法律观的产物,与经验主义相反,自然法是通过人的理性发现一个理想的、完美的法律体系.严谨、系统的法典是理性主义体现,而现实中所有的具体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法典中找到答案,是一种从抽象到具体的演绎思维方法.这种价值观体现在法学教育上,就是把法律作为一门科学而非技艺来传授,注重学生对抽象化、系统化法律知识和原理的讲授,使学生在法律科学的探索中完成自我发展.正是这种价值观,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成为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律的适用就是将抽象的条文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法学教育把系统的法律知识、原理和抽象的法律规则而不是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核心.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律师造法一样,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在法律制度建构上以及司法起着决定性作用,他们创造了具有精深的法理、严谨的体系、深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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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哲理的法典,而法官则成为公务员.“可以说,大学教授正是德国法律秩序创造者.”[5]同样,法学家也影响着法学教育,一方面,他们通过著书立说影响着司法;另一方面,通过培养立法者、法官、律师和学者,延续其思想和学说的影响力与发展.法学家将他们的超出具体生活经验的理性思维、严谨的学术风格和演绎的推理方法带进大学,造就了大陆法系典型性的教育价值观.


两大法系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及哲学基础的差异,形成完全不同的法学教育价值观.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从清朝末期的变法开始的近代、现代法治建设都是以德国、日本、前苏联等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模板,与此相对应的法学教育奉行的也是理论素养价值观,认为法学教育是侧重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是包含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素质养成型教育,培训对象不仅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包括公务员、企业中的法律顾问和管理阶层、大学法学教师,要求学生不仅接受法学专业知识,还要接受历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相关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性,属于理论素养价值取向的法学教育.

虽然理论价值与职业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目标,但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变化,且两者之间差别明显缩小,出现了趋同倾向,原来强调理论素养的大陆法系也开始注重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而原来强调职业素养的英美法系也开始强调对学生良好法律知识理论的培养.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同样也是强调法学素养与职业技能两方面,而且大学本科课程中增加了许多实践性科目,但整体上看,仍然是以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制度及相关知识的为主要内容的理论素养价值观的教育模式.

(二)从各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看,本科法学教育只能实现或者强调一方面培养目标

英国大学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体现了职业素养的价值取向,但大学法学教育仅完成律师培养的第一个阶段,在英国,律师必须经过理论阶段、职业阶段、实习阶段三个时期.理论阶段由大学法学院承担,要求学生取得取得合格法学学位,如果其他学科学位的学生要经过一年的转化课程并通过共同职业考试,或者直接取得法律研究生证书.然后再经过职业阶段的法律实践课程及律师的认可,最后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两年学徒实习训练.

美国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本科后教育,学生进入法学院学习前要取得其他学科: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法学教育主要采用“判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形式教学,以培养律师为目标,是一种职业教育,学生毕业即参加律师考试,然后才能从事律师职业,其他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均从律师开始.法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不包含职业训练,大学四年的学习取得法学初级学位、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大学毕业后可以继续从事学术研究的法学博士学习,也可以接受2—3年的法官职业训练,从事法官或检察官职业,也可以进入律师培训中心进行1年的培训,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见习律师,再经过3—5年实践获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职业.

德国4—5年大学法学教育以理论学习为主,不包括职业训练,毕业后如果从事法律职业,需要参加第一国家司法考试,然后到法院、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或企业再接受2年法律职业训练,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后,才能独立从事法律职业.

日本大学法学教育以法学理论为主,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系.学生毕业后如果从事法律职业,则再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类似于美国法学院,属于本科后学习,法科大学院也招收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法科大学院主在培养从事法律职业专门人才,学生毕业后参加司法考试,通过考试的学生再经过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意识的司法研修,具备与担任裁判官、检察官、辩护师相应的能力,从事法律职业.本科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学大学院,仍是全面的法学知识与相关知识的教育,属于素质教育.

从以上各国大学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看,培养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必须经过两个基础教育阶段:一个是作为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养成阶段,通常要经过四年大学本科学习,最终取得学士学位.这个阶段的学习在英国、日本主要由大学本科教育完成,但并不限于法学专业,如果是法学也是全面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相关知识的学习,体现了一种基本素养教育;在美国,这个阶段的学习也是由大学本科完成,但不是法学专业,任何专业毕业的学生都可以报考法学院;在法国、德国则由大学法学专业完成,通过系统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理论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知识、法律思维、以及法律精神,是一种纯粹的素质养成型教育阶段.另一阶段是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技能训练阶段,通常也要经过2—3年的专门训练.这个阶段的学习在英国、法国、德国都是由专门的法律部门,如律师事务所、法院等部门负责;在美国、日本则由法学院完成.完成这样两个阶段的学习训练后,毕业学生才能通过参加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两个必要阶段的学习与训练是不能在一个教育体系中实现的,就是说,四年或五年大学法学教育实现的只有一个目标,或者偏重法律职业基础的法学理论,或者偏重于法律职业技能的职业教育,仅以四年的本科法学教育实现这两样完全不同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必然选择其一.虽然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目标强调两个方面的目标,但从实际情况看,强调14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及相关学科的四年本科法学教育,即便增加了一些实践性课程,仍然是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而不是职业培训.

(三)从法学教育的知识结构看,法学基础知识应当是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中的主要内容

本科法学教育的学科构成不仅包括法学中的应用法学学科,如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也包括理论法学学科,如法理学、法制史、罗马法德国法、英美法等,还包括相关的非专业学科,如政治学、政治思想史、经济学、财政学、会计学、经营学原理、计算机知识等,还包括方法知识、价值知识.当然,专业知识在法学教育活动中占首要地位,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精通法学知识是首要条件,只有掌握法学知识,才能使学生获得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技能,才能养成法律思维习惯,才能树立法律信仰,专业知识是构成法律专业人才基本知识,当然法律专业知识不仅限于应用学科还包括法理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罗马法、德国法、英美法等理论法学,只有全面掌握法律规范本身以及法律背景以及法律原理,才能真正形成法律的思维和信仰.这与现在非法律专业学生为参加司法考试而突击掌握的法律规范以及应试能力是不同的,律师处理案件时如果忘记某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去查阅,但人的行为作风价值取向却是在法律文件中查不到的,而这些对于他是否兢业,是否有良知、是否具有正义感是至关重要的.法学教育不是培养专业化的“诉棍”,而是真正的法律人,因此,全面的法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

同时,本科法学学科中还包括适当的非专业知识.非专业知识是指作为法学教育资料的、与法学相关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这是由法学教育的特殊目的性和法学学科发展规律性所决定的.如前述,本科法学教育目的是为整个社会培养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的法律人才,有学者形象地将其比喻成“社会医生”,“医生”首先要精通“医学”——法律知识,还要具有广博的知识修养.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6]而且还要有良知,这种良知依赖于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背景,蕴涵于哲学、文学、艺术、历史以及其他学术门类的知识中.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要以培养具有广博的文化知识修养的人才为目标.

方法知识也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知识.法律作为规范体系,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发展的,如何应对、掌握日益增加的规则体系,必须掌握思考规范知识的方法,就是学者强调的要知“其所以然”.掌握法律思考的方法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也才能有正确的逻辑判断.

从传统的法学教育学习内容看,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着眼点是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不是职能技巧的训练,其目标是培养出具有法的精神、法的理念、有远大理想和历史眼光的、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实现以法律人所独有的智慧和力量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它是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4.从我国现有法律教育模式看,法律职业技能可以通过本科法学教育以外法律硕士教育实现

在我国,四年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和法学知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相联系.法学院校本科学生毕业后,要通过司法考试后才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司法考试成为从事专门的法律职业的门槛,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本科法学教育如何应对司法考试问题就提出来了,使得一些普通院校开始就如何应对司法考试的改革,开始强调职业技能的训练或者开设司法考试应试的课程,有的甚至直接把美国的诊所式教育拿过来,把学生的法律职业的技能训练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而且这种改革也符合我国普通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但这里混淆了法学教育与职业技能训练的区别,而且混淆了建立在大学本科教育后的美国法学教育与直接的本科法学教育之间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美国的法学院是面向已经从大学毕业的、有志于法律实务的人进行专门性、技术性教育的二次法律教育,而我国本科法学教育是面向高中毕业生、培养满足社会各个领域对具有法学知识、法律价值观的法律人才需求的通才教育,不能简单照搬.那么,如何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或者与司法考试衔接问题呢?法律职业是以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技术为依托,以专门的法律机构的存在为标志,以法律机构的相对独立运作为典型的行业,法律职业专业化对法律职业的承载者即法官、律师、检察官、律师的需求是高标准、专业化,只有靠精通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来支撑法律职业,这种要求决定了受过四年本科法学教育的毕业生由于欠缺职业技能不能马上胜任法律职业,需要类似美国法学院一样的专门培训.为建立法律职业的实务教育,我国于1996年开始在一些高校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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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即“法律硕士”,区别于传统本科法学教育的“法学学士”与“法学硕士”.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建立在素质养成型本科法学教育和学术养成型研究生教育之外,生源强调多元化,吸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强调培养“法律职业人”,强化实务能力的训练,在课程设置上,要求一定的法律实践课程,并强调师资方面的执业背景.虽然我国实践性教学的强度和力度较美国法学院实务教学的程度低,但这种定位和方向解决了本科法学教育无法实现的职业技能训练的问题.而且,法律硕士毕业生再通过司法考试取得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从上述分析看,法律职业技能或者说司法考试的能力并不是非本科法学教育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现有的教育模式的不同设置已经解决了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的关系,司法考试作为职业入门考试不能成为评价一个学校法学教育成败的标准,法学本科教育仍然是一种面向整个社会各个领域的培养学生具有法学基本知识、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的通识教育或者素质教育,而更专业的法律职业技能需要接受除本科法学教育之外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在我国,这是由法律硕士教育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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