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民事诉讼文书提出命令对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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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对于证据的收集问题上,大陆法系提出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该制度对于解决在民事诉讼中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收集证据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良好的解决方法.通过分析诉讼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设立意义、申请要件,审查程序等审视我国目前证据收集制度现状,吸收借鉴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

【关 键 词】

文书提出命令;提出义务;范围;完善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才有胜诉的可能性,问题是当关乎自己诉讼成败的证据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第三人手中,又将如何收集?本文试围绕这一问题来阐述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一、文书提出命令的含义及设立意义

“文书提出命令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由负有提出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持有时,向法院申请要求命令该持有人递交文书的一种方法.”对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证据的提出仅限于书证.大陆法系国家在对此问题上基本上都承认只有书证才有这一制度.第二,书证由负有提出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持有,即提出的义务主体具有特定性.第三,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主动向负有提出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发出命令.

文书提出命令的提出对实现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为举证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提供强有力地的制度支持,从而达到程序上的公正.通过法院发出文书提出命令的形式促使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履行展示相关证据的义务,实现诉讼主体的平等与和谐.

第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提出提高了诉讼效率.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发现案件的证据事实,当事人进行争点,保障案件审理的集中化.

第三,文书提出命令的设立打消了当事人因取证困难而不予诉讼的顾虑,使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从而使纠纷得到一次性的彻底解决.

二、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与审查

文书申请具体内容各个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但大同小异.首先,必须明确申请文书的性质和必要形式,即申请的是什么文书;其次,要说明提出申请的理由,申请提出的文书用来证明什么事实;再后,要证明文书被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占有的事实及其具有提出文书的义务,只有符合这项要件,文书提出命令才有提出的可能.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能通过法院的审查,最终裁出文书提出命令.

当事人提交文书提出命令申请后,法院需要对申请进行形式要件上和实质要件的审查.法官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判断该书证对审判的重要性、证据的合法性、现实可行性等因索综合判断,以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只有同时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的申请,法院才会签发文书提出命令.

三、我国关于书证收集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上没有设立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书证由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举证人可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将该书证作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由人民法院收集.但“客观原因”在实务中难以界定和操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二)没有明确提出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后果

在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拒绝提出文书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相应的具体救济方法,只是对证明妨碍制度作出了较为原则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无理由拒绝提供其负有提供义务的文书时,各国规定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当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不履行文书提出命令时则会被视为违反诉讼法上的诚信义务和当事人平等原则,构成证明妨碍”.为使双方当事人掌握的证据公平和促使文书持有人履行法院的法命,保障司法权威,很多国家和地区对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证明妨碍都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在大陆法系,对方当事人不提出书证时,法院可以申请人所主张的关于该文书的记载或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对于第三人不服从文书提出命令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裁定处举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以上现状分析,我国文书收集制度操作性不强,尚需完善.立足我国立法现实,借鉴外国优秀法律制度,对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构建进行探索,望借此寻求完善我国证据收集之程序保障的有效途径.

四、国外民事诉讼文书提出命令对我国的启示

立法上确立合理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通过对我国为数提出立法现状的分析,我国却要必要建立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指令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将其持有的书证向法院提交.“此外,确定合理的文书提出义务范围,尽量避免因强制开示文书导致侵害文书持有人的隐私权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权利”.所以,应对记载有保密义务事项或专供文书持有人使用的文书,可以拒绝提出.


(二)严格规定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法院发出文书提出命令后,当事人及诉讼外第三人拒不履行文书提出的义务,法律就要施以相应的制裁.“当事人拒不服从文书提出命令,法院据此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关于该文书的记载为真实,如果拒不提出的书证是原件,法院可以将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书证的复印件、复制件的内容视为真实,如果该拒不提交的书证是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唯一证据,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对于该事实的主张为真实”.

当事人起诉的目的在于寻求法律的支持,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律的确认.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使当事人在支持自己诉求方面得到强有力的帮助,填补了我国文书证据收集方面的不足,使我国证据制度更加健全,真正实现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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