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断案: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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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恶狗伤人,应由谁承担医疗费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该案的发生过程是:孙波指使、教唆→李全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狗抛掷石头→狗被砸激怒后扑向李全喜→周大起刚好路过→李全喜躲到周大起身后→狗将周大起咬伤.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第一、狗的主人对周大起受到的伤害不承担责任,这一点无须赘述;

第二、周大起是受害者,其受到伤害是因他人过错造成的,自己对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所以由周大起自己承担医疗费显然于法无据;

第三、李全喜是造成该起伤害案的直接责任者,正是因为其将狗激怒后躲到周大起身后,才引起周大起受到伤害.所以,李全喜对周大起受到的伤害负有过错.因李全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李全喜的不当行为,是在受到孙波的指使、教唆的情况下而为,由李全喜的监护人承担过多责任,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

第四、孙波出于妒忌心理,指使、教唆李全喜向狗抛掷石头,然后自己逃离现场,其显然是造成周大起伤害的“始作俑者”,对周大起受到的伤害存在严重过错,有过错当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周大起因该伤害而花去的医疗费,应主要由孙波承担,李全喜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此题正确答案为:C

案例二:为抢救病人违章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

本案中,杨某等人强行将姚峰的车拦下要求搭载,并要求其快点开车,固然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客观因素.但作为车辆驾驶员,姚峰应当预见在超载、超速、下雨路滑的情况下遇到急转弯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这种严重后果并不是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但姚峰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以致造成了三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虽然姚峰急于抢救病人的精神值得赞扬,但不能因为抢救病人就可以严重违章行车.《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根据这些规定,虽然姚峰是出于抢救病人之目的,但由于其行为造成了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所以应当依法按照“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论处.对于其抢救病人的心情和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节,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当然应给予适当考虑.

此题正确答案为:B、D

案例三:播放学生早恋录像是否构成侵权

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是从人身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结合本案,虽然学校在每个班的教室里安摄像头是为了加强学校秩序管理,但如果学校随意打开摄像机监视学生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本案中,何某和习某都是未成年人,虽然他们在教室搂抱、接吻的行为不恰当,但学校也不应当随意将该不当行为公之于众.如果他们有早恋行为,学校应当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引导,学校将摄像的内容在全校公开播放,不但不能起到批评教育的效果,反而使他们二人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精神上遭受了极大压力和痛苦.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学校录制并随意播放何、习两位同学拥抱、接吻镜头的行为应当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未发育成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学校作为培养未成年人品行的重要基地,必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结合该案,学校在未采取其他批评教育措施的情况下,就以“严重违反学校规定”为由,随意决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的学籍,其行为显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题正确答案为:A、F

案例四:员工受伤害,雇主和致害人谁应承担责任


该案涉及的是致害行为的行为人与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结合该案,第一,史某是康某建筑队的工人,作为雇主,康某负有保护雇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史某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时受到伤害,雇主康某当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如何向霞光公司追偿问题在此不作赘述).

第二、吊车司机许某是造成史某伤害的直接责任人,其对史某受到的伤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许某是霞光公司职工,是在完成霞光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时造成史某伤害,是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所以,霞光公司对史某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霞光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如何与许某分担该赔偿责任,在此不作赘述).

综上,史某享有选择请求权,既可以要求康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霞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康某和霞光公司之间负有连带(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此题正确答案为:E、F

案例五:罪犯入校伤学生,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犯罪嫌疑人叶某故意持刀伤害他人,造成数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这一点无须赘述.

其次,根据该案情况,学校对犯罪嫌疑人叶某混进校园,负有安全保卫方面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负有保护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义务.这种义务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有相同之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而且该伤害与学校安全保卫方面管理不善、没有严格履行盘查制度有直接关系,有过错当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该题正确答案为B、E

案例六:李二晖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吗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从本案来看,李二晖身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为泄私愤,以工商局的名义违法查处并销毁了吴星正当经营的商品,侵害了吴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该案事实,对于吴星遭受的损失,应由李二晖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先行赔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后,可向负有严重过错的责任人李二晖追偿.

此题正确答案为A

案例七:胡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该案所叙述的情况,胡立强的行为应当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想象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的行为.

本案发生时的特定环境和时间顺序是:(1)小区刚发生过被盗案,(2)寒冷冬日的夜晚,(3)陌生人在小区左顾右盼,(4)陌生人仔细辨认门牌,(5)陌生人推开窗户.从这些具体情况来看,胡立强认识上产生错误,把程民当作小偷的确能够得到符合常理的解释.从胡立强要求妻子快点报警的情节来看,其主观上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准确认定被害人身份,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而误认为存在,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防卫.虽然胡立强实施加害行为时,程民已准备离开现场,但此时的胡立强主观上认为“小偷”是意欲逃离作案现场.

综上所述,胡立强主观上出于正义的目的,由于疏忽大意,对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其臆断符合常理,所以,胡立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重伤.根据《刑法》第235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胡立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当构成伤害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题正确答案为:B、F

案例八:梅勇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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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这些规定结合该案例,梅甲和梅乙在按法定继承分割梅勇的遗产时,应当为孙某的腹中胎儿保留相当于梅丙应当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等.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结合该案例,孙某显然不属于梅勇的法定继承人,且其虽为“丧偶儿媳”,但并不存在对梅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所以,孙某对梅勇的遗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此题正确答案为:D、E

案例九:离婚后所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由谁承担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这些规定,首先,小马享有生命健康权,其是否做人工流产应当属于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其是否做人工流产,属于应当由其本人自主支配的法定权利.既然是人身权中的法定权利,应不能以协议的形式随意处分.小马是否做人工流产,决定权在其个人,他人无权随意干涉,小马本人也不能随意以协议方式进行处分.所以,小马与小苏关于做人工流产的协议因违法而导致无效,该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拒付抚育费.”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是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随意舍弃的,作为生身父亲,小苏应当承担女儿的抚育费,不能因离婚而拒绝支付.

此题正确答案为:D

案例十:小区居民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几种情形,其中第1项即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情形.相邻关系虽然是民事关系,但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往往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密切联系,经常是在行政机关批准、许可后实施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拥有相邻权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判决在理论上称为情势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一般情况下对该行为应该予以撤销,但由于情况特殊,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了避免这种重大损失,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但该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有效.这样既对批准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又避免撤销它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结合该案,如果建委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适当地赔偿了该小区居民因建该大楼而受到的损失,与小区居民达成了共识,那么虽然建委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继续有效.

此题正确答案为:B、D

案例解析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何通胜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姚泽金

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迟键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储亚洲

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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