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原则与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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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通过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权利来惩罚犯罪人,因此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力武器和最后防线.知识产权保护兴起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有配套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文章结合本国国情,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立法原则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出发,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关 键 词]知识产权;立法原则;刑法保护;建议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缘起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指对一切来自于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实行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出现,是人类智力创造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在文化领域和科技领域的运用实施.其观念前提是:当时的人们已意识到,文化知识和科技发明,具有和实体财富一样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地位,如果不依靠法律武器采取保护措施,任人为盗,将会严重伤害社会发展背后的文化支撑、技术支撑和精神支撑.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出现,与人类的科技、文化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缘起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欧洲的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同时,欧洲人的思想意识也开始渐冲破封建蒙昧的藩篱,从以神本主义转向人本主义,认为人才是现实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文艺复兴是欧洲理性启蒙运动的开端,它倡导个性解放、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宣扬理性、科学和进步等主题.19世纪的社会哲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从蒙昧走向理性,是一个祛魅的过程.到了文艺复兴后期,欧洲的近代科学迅速繁荣开来,在这种历史条件下,16世纪的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率先发出“知识就是力量”的口号,代表了时代的最强音.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先提出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又发展了这一概念.

文艺复兴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体现为以特权形式授予的专利保护制度,该制度旨在鼓励人们发明创造和保护封建主的利益.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发展为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制度,从而作为权力主体的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普遍承认和严格保护.黑格尔甚至认为,财产权是个人道德和社会伦理的精神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世界进入垄断时期,国家资本主义成了最新的经济形态,与之配套的国家制度建设正在不断健全.这一时期,国际竞争加剧、科学技术猛进,维权意识是国家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物,也是私人财产权在文化意识形态领域的表现.它促使各发达国家加强本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明显扩大,保护制度的国际化的色彩明显增强,保护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斯德哥尔摩成立,1974年该组织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至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式在全球范围内铺展开来.

知识产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迅速涌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大潮,1980年3月,我国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由此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这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都是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修正.

二、知识产权法立法原则以及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知识产权法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指立法主体据以立法的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体现.知识产权法立法原则除了要遵循中国法律总的立法原则之外,还有其特殊的立法原则.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遵循保护知识产生主体的正当权益的原则.知识产权的产生不同于其他权利的产生,人身权是自然人自出生就自然享有的权利,物权产生于登记和所有,债权产生于侵权和不当得利,知识产权本质上是智力成果的外在表现,在商品经济时代转化为一种知识产品.这种商品因其特殊性需要法律的专门保护.尤其是在现代知识密集型的和高科技产品大量涌现的社会,各种智力成果已经充满了人类活动的整个区域,如果这类产品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人类社会必然面临无序的竞争.

二是遵循与国际社会一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19世纪末,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二战后世界经济复苏,科技、文化快速繁荣,国际交流日益广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再次凸显起来.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密切和广泛起来,有关智力成果的国际纠纷也陡然多了起来,这种情况对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提出了要求.

三是遵循促进智力成果的发展,造福于人的原则.智力成果的发展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智力成果要得到推广,二是智力成果要传播、传散开来.智力成果的生命在于它的物质转化,如果一项智力成果得不到物质转化,产生出来得不到使用,那么它的现实存在与思想存在没有区别,一样不能服务于经济社会.智力成果的物质转化要依靠智力成果的发展来实现,即依靠传播和推广来实现.智力成果在传播和推广时要考虑其公正性的问题,而这种公正性要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四是遵循适应不同知识活动领域的特殊要求的原则.知识活动领域十分广泛,而且在当前这种信息时代条件下,各种知识活动领域的变化日新月异,新事物层出不穷,规范起来很有难度.为了使知识产权法能够适应新的条件的要求并且能够在新的条件下为知识活动领域更好服务,在制订和修正知识产权法时,一定要兼顾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适应不同知识活动领域的特殊要求.(二)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章第七节通过十八条法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应当接受的惩罚.

以刑法为工具打击侵犯智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知识产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立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由刑法自身功能决定的.

刑法从它产生开始就具有强烈的社会保护功能.当不正当的“竞争”充斥市场经济时,刑法理应发挥它的保护和震慑作用,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知识产权侵权危害严重.与传统的刑事犯罪不同,侵犯知识产权的成本极低,甚至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还有利于增加自身利益,同时受害人在其知识产权被侵犯时通常是不知情的.但是,知识产权往往是经过一代人或几代人的努力才建立的,特别是当有些企业的品牌、实力基本建立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时.由于权力主体对知识产权的前期投入巨大,侵权人却在短时间内可以坐享其成,所以,知识产权侵权对权力主体的伤害极大,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也极坏.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它的表现形式仅在于智力成果.在商品经济时代这种无形的财产创造的财富巨大.如果不对其加以法律保护,任由侵权人坐享其成,社会秩序势必混乱,人类世世代代积累起来智力成果,也将在混乱的世界中消失.因此有必要实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利用刑法的严苛的惩治力,坚决打击侵犯智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由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所要求的.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于其造成的影响广泛、侵权地地域广泛、侵权形式隐蔽,还在于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知识产权产品的产生需要进行极大的脑力劳动.因此,对知识产权疏于保护必然引起社会相关秩序的混乱,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它不同于其他侵权,由民法调整即可,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失,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即可案结事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其主张权利的证据难以实现.如果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比较大,借助于刑法保护更具有现实意义.由此,尽管知识产权具有私权的属性,但是这种私权发展到一定程度也会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具有迫切性;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才能够调动广大群众的创造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力,从而促进科学进步.

第三,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科技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科学技术发展程度越高,科技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科技创新的成本也越来越高.为鼓励创造,保护人类智慧的传承,必须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对知识产权疏于保护,必然打击人类社会的创造性,造成人类社会的退步.再之,有关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频频发作,有些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甚至还给社会带来了极坏影响,再加上国际交流因素的作用,使得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压力很大.为了有效扼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人们的正常的创造性劳动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有必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借助刑法,加大查处力度,保证智力创造与商品转化的通道畅通,从而加速科技发展和经济进步.

三、改进和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研究

加快高等学校法律专业的知识产权方向人才的培养工作,充实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的研究工作,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水平.同时,加大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培训力度,培养出更多的专业法官和律师队伍.重点规划和支持几个有特色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通过高等学校、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协同研究,丰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建设的理论与经验基础.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体系

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方面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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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应侧重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私有权,应以实际损失作为罪与非罪的划分标准,应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知识产权侵权情节严重与否,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的财产犯罪的数额的大小,而应该更多地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违法手段的恶劣程度和对权利人利益的实际损害.同时,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划分罪名,以及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以便正确发挥刑事制裁的积极作用.刑罚手段则应以罚金刑为主,增加没收财产刑和资格刑,如剥夺从业资格等.

(三)完善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程序

追诉知识产权犯罪,最好采取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模式,这样做既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的目的.我国将知识产权犯罪的自诉方式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一方面有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之处;另一方面又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方式规定的法律效力,不能很好地与公诉方式相衔接.因此,刑法应明确将情节一般的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之罪,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同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诉方式与国际接轨.

(四)加强司法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很强,鉴定、取证工作较难,因此要加强司法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对于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在技术上采取一些特殊的方式.法院审判以事实为基础,为查清事实,法院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开庭时也可以由原、被告双方各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就双方诉争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说明、质证和辩论,从而让法官对技术问题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在审判时,选聘具有相关知识的专家、学者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聘请国内知识产权界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研究水平的专家、学者,担任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律顾问.

(五)兼顾国内、国外两方面因素制订和修正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复杂,在制订知识产权保护法时要立意高远,既要考虑国内民众和企业对该项立法的可接受性,又要把握全球立法动态,以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融入世界潮流,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结语

我国较早重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用,这为我们深入探索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做了有益的实践铺垫.新的时代条件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方面的研究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程序,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周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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