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全国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构建大学生保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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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生现象日渐普遍,虽然获取途径甚多,但无法兼顾大学生权利的保护.实际上2011年教育部已建立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用于指导大学生就业.本文以案例着笔,引出当前大学生的主要途径及其利弊,简要介绍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分析该系统在大学生权益保护方面的巨大潜力,并进一步提出完善措施,同时探讨高校在大学生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

作者简介:张瑜、王晓琳,西南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C9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08-02

近年来,大学生现象屡见不鲜,获取的途径也日趋多样化,然而在实践中大学生却屡遭侵权,众多纠纷见诸报端.

2012年7月16日,凤凰网的一则报道《济南大学生被“黑中介”高新诱骗至青岛夜雨流落街头》,反映了“黑中介”对于大学生的侵权行为.52名山东大学生,通过学校发放的传单和同学介绍,得知一中介公司可以介绍同学暑假去另一个城市的一家电子公司,一个月2200-2400元,并且解决吃住问题.随后,他们根据中介公司的安排从济南包车到达青岛,却得知:只有参加两天以后的面试,才能决定是否被公司录用,月薪也降到1600-1800元,想要住宿的人还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60元.此外,还需再交保证金40元.学生想要退款却遭到中介人员态度极为强硬的拒绝,以致学生夜雨流落街头,学生无奈报警.最后,在警方的协调下中介公司退还了每人100元的交通费.

以上大学生通过“黑中介”获取被侵权的案例并非个例,还包括其他途径获取而被侵权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大学生过程中.事实表明,大学生权利保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获得信息的途径有很大关联.

一、当前主要途径及其利弊

根据问卷星网站已回收620份的公开问卷调查《关于“大学生情况”的调查问卷》,当前大学生的主要途径有:中介(包括网络中介)、校园代理、同学朋友或老师介绍等.

1.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包括网络中介).虽然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对丰富的信息,但是由于中介机构的盈利的市场本质属性等原因,决定着大学生在信息、实践指导和权益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

2.中介机构的校园代理.由于中介机构对大学生的权益侵害现象日益凸显,中介机构在大学生心目中的信誉度较低,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开始寻找自己在校园里的代言人,于是校园代理便应运而生.作为新型的模式,在学生信誉度方面有一定优势,但它难以摆脱其市场中介要求盈利的本质属性,因此也存在较大局限性,难以克服.

3.同学、朋友或老师的介绍.这种途径得来的信息一般比较安全可靠,但是此类信息往往仅在相当有限的人际范围内流动,不具有信息共享性和即时性.

当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途径虽然甚多,如中介、校园代理、熟人介绍等,但由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虚假、信息传递滞后、信息流动范围有限、成本过高和事后救济不足等局限性,这些途径在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日益下降.因此,大学生保护领域迫切需要一个既能保证信息的来源较为安全可靠,又能实现信息即时共享,同时又具有公益性并能够提供权利救济的大学生平台.笔者认为,依托全国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构建大学生保护平台在一定程度能够满足这种需求.

二、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介绍

(一)简介

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大学生就业系统),是教育部学生司、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于2011年为用人单位招聘和学生求职提供一站式立体化服务而主办开发的大学生就业招聘系统.在教育部、省市和高校就业网站上,实现学生和用人单位一站式注册,求职、招聘信息定向发布和精准配送,支持交流双选,通过建立教育部、省区市、高校网络架构,真正实现教育部、省市和高校就业网站的互联互通.

(二)该系统现有优势资源分析

1.学生用户和单位用户注册需实名认证.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会在注册时自动进行学籍验证,通过学籍验证的添加“学籍验证通过”标识.用人单位在注册时填写基本信息并传真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待就业网审核通过方能发布就业信息.,学生用户和单位用户的实名认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信息的安全可靠.

2.一站注册,多点信息共享.教育部、省市和高校就业网间互联互通,学生用户只需在教育部、省市和毕业高校就业网任一点注册成为用户,即可将求职信息发布到指定站点,并可以查询单位用户发布的任何招聘信息.

3.可通过“投诉与沟通”,进行权利保护.学生可通过站内消息,与学校、省市教育厅和教育部进行沟通与咨询,也可以对学校和单位进行建议和投诉.

4.已具有一定数量的信息资源.该系统目前主要针对大学生提供全职或实习机会,但同时也设有性质的检索选项,因此具有一定的资源基础,因此,在此基础上发展大学生保护平台的难度比建立全新的网站的难度较低,可行性较大.

三、依托就业系统构建平台的具体办法

(一)调动高校参与积极性,丰富系统中的信息资源、加强行业分类

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0号),要求各高校所属就业网首页嵌入一体化系统中的“全国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功能,同时要对所属就业网上的注册单位信息进行审核并发布.虽然各个高校都在其就业网嵌入大学生一站式就业系统,但是由于部分高校的积极性不高,因此缺乏对该系统在其网页内资源的补充和更新.

以川渝地区为例,笔者调查了川渝地区共计29所高校,23所在其就业网嵌入大学生一站式就业系统,但是通过该系统的可查询到信息的学校只有14所,其中只有7所信息资源相对丰富,而其他7所高校信息稀少且滞后,尚不能为大学生提供充足机会.因此,想要依托全国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构建大学生保护平台,就必须调动各大高校参与积极性,从而发挥大学生一站式就业系统在大学生权利保护方面的巨大潜在价值,进一步增强信息共享性和开放性.同时,加强对于信息资源的整合,尤其是加强对于工作的行业分类,使大学生可以结合本专业知识更有针对性地寻找,提高效率,增强自身实践经验.

其具体运作流程如图一所示:

加强保护平台综合性建设,提供全面服务

大学生保护平台的建设不应当陷入仅仅是建立大学生招聘信息发布平台这样的误区,而是应当建立一个能够为大学生提供全面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其全面的网络服务应当包括:(1)对用人单位资料审核和大学生学籍认证.通过对双方的实名认证有效约束双方言行,严格责任对象;(2)求职和招聘信息的在线发布和实时检索,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的最大化;(3)视频洽谈和在线签约,打破繁琐的程序流程,使其简单化,进一步提高双方招聘和求职的效率;(4)职后信息反馈(建议和投诉等权利救济手段).可与学校、教育部门及单位交流与投诉;(5)相关法律知识和国家政策讲解,培养大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6)大学生正确观培养,帮助大学生理性处理好学习与的关系;(7)大学生经验交流,并定期评选出“大学生最喜爱的十大单位”等并在首页公示,提高用人单位自我提高的积极性.

四、相关法律问题剖析

大学生平台的运营中需要学生、学校、企业三方的参与,不可避免需要解决三方的责任分配,其中最关键的法律问题就是学校管理之下的平台是否要对由其所审核发布的信息引起的侵权事件承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注意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种基于他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亦称为间接侵权责任.通说认为,一般间接侵权行为人基于其所处的特殊地位,或是诱导、促成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监督的权力因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2007年德国汉堡州级法院民事法庭对德国"超自然"论坛经营者马丁高于斯(MartinGeuss)做出的认为互联网论坛经营者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则上也要对发表在其论坛上的内容负完全责任的此判决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高校有审核义务,必要时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的通知》,高校要对其所属的就业网上的注册单位信息进行审核并发布.这意味着高校的就业网就在其之上发布信息的企业有一定的管理约束权力,高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于明知或应该知道的明知或应当知道的侵权信息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一旦发布信息的企业存在侵权行为,高校就是间接侵权人,要对被侵权主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能百分百的过滤侵权信息,但应该采用一些过滤技术防止侵权信息的传播,或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信息应及时进行删除.例如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工具上予以公示的侵权信息应及时删除.如果高校未履行上述“应注意并能注意”之义务,那么就要承担过错责任.

进一步需指出,为平衡权利义务,高校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规则,在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承担.

高校在保护大学生权益方面具有先天优势,若高校愿意积极主动地履行责任和义务,大学生在这条道路上会走的越发成熟,也更能早日成长为社会需要的人才.

五、结语

近几年,随着大学生活动的日益普遍,同时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以及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于大学生活动尤其是获取途径的管理势必日趋规范化.在此背景下,依托全国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构建大学生保护平台的做法契合了未来大学生活动规范化的历史趋势,对于保护大学生权利方面将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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