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管法修订中会计电算化相关条款修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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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会计电算化在企业普及率越来越高,在方便会计核算的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带来税收征管方面的难题.解决问题的途径是通过法律规范企业会计电算化行为,本文主要阐述如何在征管法修订中完善会计电算化有关条款的内容,使其适应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征管法修订会计电算化条款建议

作者简介:姜敏,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教学部,副教授,主要从事税务稽查、税收征管相关教学和研究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5-02

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在会计实务中应用的一种简称,是用电子计算机来代替人工记账、算帐、报帐以及部分代替人脑完成对会计信息的分析、预测、决策的全过程,其不仅有利于促进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也有利于促进传统税务管理方式和稽查方式的转变.

一、现行《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会计电算化的条款及规定

(一)备案管理的条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账簿管理的条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否则,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规定,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z2003{47号)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处理.

(三)与税务检查的有关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z2003{47号)第十六条规定,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稽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z2009{15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规定,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二、企业会计电算化应用现状

(一)会计电算化应用日益普遍,其大大转变了传统手工会计核算方式

在企业财会核算中应用会计电算化截止到目前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计电算化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成为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方式.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大大改变着会计数据的收集、加工、处理及存储方式,由此也将对税务管理的思路和方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电算化核算软件功能不断拓展和完善

会计电算化软件日益先进,其大概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初级会计核算阶段(以总账和报表为核心)-财务业务一体化阶段(以会计和购销存业务为核心)-综合管理阶段(集财务、业务、管理等诸多功能于一体).而作为整个软件的一项基本功能:会计电算化核算日益健全和完善.同时会计电算化的运行模式也在发生变化,由单机核算转变为网络运行,其后台数据库的层次也越来越高.

1.综合管理软件ERP.使用ERP的企业(一般为大型商业物流和特殊行业)从计划、采购、生产、销售、财务核算等各项管理全部实现系统管理控制,有严格制约管理制度,各环节相互控制、相互影响,每项数椐只要确定不能随意改动,所有的财务数据会计记录都能从应用的财务核算记录中查到.

2.财务业务一体化软件.这类软件的使用企业库存商品出、入库和销售情况与财务核算均通过网络运行实现一体运行,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销售情况,均自动生成凭证传递到财务系统实现会计核算.该类软件的使用企业中一般生产型企业比重较小,但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3.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这类软件的企业一般将财务软件安装在财务部门,通过设置内部局域网,将财务部门数量不等的计算机和一台服务器连接在一起.财务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按各自的权限进行财务核算.对于商品的库存数量和销售情况,由财务人员根据仓库保管员或销售人员传递的有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财务软件仅仅代替手工记账和制表.调查统计结果显示,使用此类软件的企业占90%左右.

(三)会计电算化软件来源渠道多样、种类繁多

当前企业应用的电算化软件既有企业向软件公司根据自己得需求开发的,也有企业从市场上直接购买的国内软件公司开发生产的商品化软件,还有企业使用的是由国外总公司统一指定的外文版软件.仅就国内软件公司开发的商品化软件而言,各大软件公司均有自己的品牌,每个品牌下又有很多不同版本的产品,可谓种类繁多.每个种类财务软件所占市场份额是不同的;不同地区常用财务软件种类也存在很大差异,但同一行业使用同款软件的情况比较普遍.三、会计电算化给税务管理带来难题

会计电算化大大减少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其具有高效、准确、方便、快捷等优势,应大力开展和普及.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会计电算化的规范较少,有部分企业利用会计电算化给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稽查设置障碍,偷税现象频发.

(一)利用会计电算化核算特点设置障碍、妨碍税务管理工作

1.利用设置制约税务部门管理和稽查工作.一般而言,财务系统的进入都会设置电脑开机和登陆系统,一般只有设置者持有.因此,税务部门在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常会遇到企业财务人员以各种借口为由不提供的情况.

2.通过隐藏服务器把握税务管理中的主动权.服务器集中存储着电子财务数据,其全面记录了各种财务数据,当然这其中有真实的财会数据,也有一些虚假的财会数据.基于这些,企业一般不愿将其提供给税务人员,而部分企业通常采用往往通过隐藏服务器、拒不指认服务器等手段,阻碍税务稽查工作,给税务人员的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和时间.

3.利用异地设置服务器使税务人员无法控制财务核算数据.有些跨地区经营的集团公司,往往在异地或国外设置服务器,并运用网络技术实现财务核算.而由于地域和权限的制约,成员单位所在地税务人员无法对服务器进行控制,数据采集工作难以有效进行,从而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4.利用反结帐功能任意修改、删除记账凭证或账套.会计电算化软件一般设有反结账功能,在计算机高速运转支持下,反结账操作可迅速完成,并可对过去的凭证进行修改、删除、添加,形成新的账簿资料.上述操作过程只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日志管理”中留下操作痕迹,但不会记录具体修改、删除或增加的内容.日后,企业可将事先备份的账套数据重新引入会计电算化系统,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核算.因此,企业经常采用修改、删除记账凭证或整个账套的方式使税务管理、检查处于无账可查或无真账可查的困境.

此外,企业还经常以节约成本为由,不打印电子账簿资料,实际上是利用税务人员不熟悉会计电算化软件的短板,削弱检查或掩饰存在多套账的事实;以打印机损坏或没有打印纸为由,妨碍取证工作;人为破坏计算机存储设备方式或切断电源拒绝税务检查;设置有限权限的用户身份进入会计电算化系统,缩小税务人员的检查范围;以系统安全为由替代稽查人员操作软件,变相置换检查权;利用未经汉化的国外会计电算化系统变相阻扰检查等.

(二)企业利用会计电算化偷税的新手法

1.设置多套账,提供税务机关虚假的财务数据.企业常用的偷税手法主要是设立多套账.而会计电算化为其提供了更有力的条件.主要手段如下:财务人员在做好数据备份的前提下,可同时设置若干套账形成多套账,或增、修改、删原账套凭证形成新账套;可采用同时安装、运行若干套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设置多套账,还可在一台电脑不同操作系统中安装电算化软件运行多套账.

2.修改软件程序,生成虚假的财务数据.通过修改软件程序生成虚假的财务数据实现偷税,一般是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企业聘请专业软件开发人员对原有软件程序进行“二次开发”,增加偷税的操作,因其专业性和隐蔽性,成功率更高.

四、修订征管法中会计电算化的相关条款,规范和约束企业会计电算化核算

会计电算化给税务管理带来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就是在修订《征管法》时要围绕会计电算化的特点以及征管难点,完善相关条款,规范和约束企业会计电算化核算.

1.完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现行《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要求企业将其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践中“会计核算软件”作为商品是无法交付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备案“使用说明书”对税务管理意义不大;“有关资料”指向不明确,不便操作.结合会计电算化软件种类、版本繁多,功能多样,服务器、操作人员权限至关重要等特点,在修订《征管法》时,要求企业将以下信息进行备案:会计电算化软件名称及版本;会计电算化软件具备的功能及各模块启用情况;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加密方式;服务器类型及存放地点;操作人员及授权.

2.增加会计电算化软件无审批不得使用的条款.由于企业应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是软件公司专门为企业设计开发,一般在市场上不出售,所以税务部门难以对软件进行全面了解.软件公司为满足客户的需求可能违规为客户设计偷税的功能,所以软件存在潜在的违风偷税风险.因此,建议修订《征管法》时增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会计电算化系统不得使用的条款,否则,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3.增加定期测试软件的条款,避免企业对软件违规“二次开发”.目前,部分企业通过“二次开发”修改软件程序偷税,为避免这一情况,建议《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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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增加要求税务部门定期对企业使用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测试的条款,建议采用“穿行测试法”测试,在待测试会计电算化系统中输入一组模拟测试数据,按流程进行操作,最终得出测试结果.

4.增加定期打印电子记账凭证、帐簿的条款.定期将电子记账凭证和账簿打印出来与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可以制约多套账的产生、验证多套账的存在.当企业将电子记账凭证和账簿打印装订成册后,相当于固化其电子账套,任意删改凭证的做法就会得到抑制.若发生删改情况,税务部门通过比对也能识别、验证出来.因此,建议在修订《征管法》时,增加根据纳税人情况要求其定期打印账套资料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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