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制度

时间:2024-02-19 点赞:47238 浏览:92350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文是一篇合同法论文范文,关于合同法相关在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制度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适合合同法及情势及金融危机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合同法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情势变更制度是合同法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制度在立法和司法的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因此,研究情势变更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 键 词】

情势变更;制度;完善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知的,而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实的变化情况,从而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或者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情势变更制度是合同法也是债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指导合同的有效成立饿依法履行.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时期,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显得越来越重要,它对于快速解决合同纠纷,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现状

(一)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刚刚制定《合同法》的时候,立法者曾经试图把情势变更制度写入立法草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空白.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最初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关于情势变更是否应该写进《合同法》之中,学者们和立法者之间就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出现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在合同法中得到贯彻落实,情势变更制度能够避免由于情势变更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因此,我国应该在合同法中确定情势变更制度.梁慧星教授持该种观点,他认为,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如果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知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变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困难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来横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不公平现象.但是,由于当时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时并没有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因而没有确定情势变更制度,最终采纳了相对立的观点,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制度.


(二)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现状

虽然我国立法现状比较落后,但是我国司法实践关于情势变更制度取得了较大进步和发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了情势变更的内容“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6条明确了情势变更制度的内容.该司法解释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颁布的,更多的是为了化解金融危机,解决各种合同纠纷,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各种无法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比如自然灾害、金融危机等等,这些都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出现的,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客观情况,如果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所以,《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确立情势变更制度,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对策

针对我国现阶段情势变更制度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完善:

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建议

首先,我国应该将情势变更制度明确规定在《合同法》中,弥补立法空白,从立法上赋予情势变更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规定相应的法律条款,具体明确、严谨,给人们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让人们和法院在处理情势变更情况时有法可依.

其次,立法者应该积极学习和吸收最新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注重理论研究,完善情势变更制度.立法者应该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创新理论,符合时展潮流,顺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加大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提高立法精神,提高情势变更制度的指导性和理论性.

最后,广发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立法者在制定情势变更条款时,应该深入人民群众进行广泛调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交流,善于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民众参与立法的性,为人民服务,提高立法的性,保证情势变更制度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建议

第一,注重司法解释的实践性.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应该不断修正我国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是司法解释必须注重的方面.司法实践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范围非常广泛,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条款应该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吸收和总结各级法院的审判经验和审判结果.司法解释的最终目的是指导司法实践,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解释也应该注重司法解释的实践性,才能更好的指导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司法解释应该注重国际性.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到涉外合同纠纷以及其他合同纠纷,覆盖范围广泛.因此,司法解释一方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要纵观全球,结合我国加入WTO的实际情况.注重取长补短,学习和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经验和案例精华,严格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情势变更制度,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司法解释应该注重群众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来源于人民群众,因此,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该以人为本,有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高群众满意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解释在解释情势变更条款时,应该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需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正.

三、结语

情势变更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对于化解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应该高度重视和不断发展完善情势变更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相关论文

毕业文写作格式范例情势变更原则

该文为关于合同法方面学年毕业论文范文,与毕业文写作格式范例--情势变更原则相关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可作为参考文献专业合同法论文写作研究。

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效果比较探析

本论文为合同法类有关法学专业论文格式,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效果比较探析相关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可用于合同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

情势变更的经济学基础

本文是一篇经济学论文范文,经济学类毕业论文格式范文,关于情势变更的经济学基础相关本科论文范文。适合经济学及合同法及当事人方面的的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