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园道路的交通执法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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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负产物之一即是城市交通状况的不断恶化,交通拥堵、事故频发、环境污染等城市“病症”凸显.高校作为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保持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和良好的校园秩序是必须的.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创造高校发展所需要的良好校园交通条件已成为当前高校改革和发展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关 键 词】高等院校;校园交通;交通执法授权

在我国,高校保卫机构过去作为基层机关,具有一定执法权限,但是从1995年之后,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工作的开展,高校保卫机关的执法权统一收归当地机关,而机关则主要依靠文保机构对高校治安等中国进行管理,结果,高校内部的治安行政执法力量并未加强,反而受到严重削弱.近年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和高校教职工待遇获得了明显改善,高校职工甚至学生购置车辆越来越多,加上学校与外界的交流也不断扩大,外来车辆不断进入校园,以至于校园交通安全和有序驾驶存在诸多隐患,从而对校园交通管理执法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高校的交通管理中,主要有封闭式的交通管理、半封闭式的交通管理、全开放的交通管理这三种方式.在封闭式的校园交通管理模式下,能够进入校园的车辆一般而言只有学校的公务用车、学校教职工的私家车俩等少数车辆,高校的保卫部门独立承担校内的交通管理工作.在当今高校与外界交流不断深入、合作不断加深的趋势下,封闭式管理模式并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也鲜有高校采取这种方式.而全开放的交通管理模式则是校园几乎完全和外界融合在了一起,甚至没有围墙之隔,由于这种模式中,交通管理难度太大,目前在我国采取此种模式的学校也十分少,只有香港的城市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主校区等少数.大部分高校所采取的都是半封闭的交通管理模式,校内不仅仅只有教职工、在校学生,显然这种管理模式的难度较全封闭管理模式更大.

我们以探究为目的,以调研为基础,将实践中高校道路交通执法、管理状态扑捉总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试图对我国高校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授权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我国高校校园道路的交通执法授权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校校园范围普遍扩张,校内外机动车辆日趋增多,对高校校园对交通秩序、车辆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保卫机构的交通管理任务也随之增多.

(一)交通管理、执法主体

我国高校校园大多是封闭或是半封闭式的,车辆的进出都要经过校门的控制.因为一般认为高校校园内的道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所解释的道路有所区别,校园内的道路规划,如禁行、禁转、禁停区的设置,通常也是由高校自主完成,在我们所调研的学校中,所有校园内道路交通管理的主体都不是机关的交通管理行政机构,而是高校保卫机构,其中,有些高校保卫机构专门成立了交通管理科,如中国人民大学;而大多数高校目前仍是由治安科来行使交通管理职能.

(二)交通管理、执法方式

一般情况下,高校交通管理被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之外,不受一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是一些省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如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厅《关于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不过,实践中,高校保卫机构更多是以规划的方式进行管理,多数高校都有自己制定的校园交通规章制度,自行制定交通线路、标识,而校园内的交通“执法”行为却比较少见,多集中在“校门”处,如社会车辆的放行与禁入、校内车辆的通行证的发放与管理.

对于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目前高校保卫机构的处理方式比较明确:轻微交通事故,一般由高校保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责任认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处理方式主题要是调解;而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则由机关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当然,交管部门也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交通经常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对于校园内并未造成事故的交通违规行为,特别是违反高校自行制定的交通规章制度的行为,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授权性规定,高校保卫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多是对这种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

在我们所调研的高校中,高校保卫部门对于违章停车的车辆都会贴上“告知单”,告知驾车人违反了校内停车规定,尽快到学校保卫部门“接受处理”,并不会想交管执法部门那样实施处罚,事实上被贴“条”车辆的车主,也只有极少数会主动到保卫部门接受“处理”,而保卫部门所谓的“处理”,由于没有法律的授权,也只是以口头提醒和教育为主.

总体而言,我们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对高校交通管理作出明确规定,高校交通执法主体不明晰,交管部门也因此无法进校门执法,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执法权力,校园交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机动车驾驶员的自觉遵守,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机动车也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

(三)交通执法、管理效果

在地方性法规及各高校内部交通管理规定的约束下,高校校园交通秩序得到了一定的保证,避免了一定数量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了校园师生人身、财产的安全.但是,在实践和调研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由于具体的法律规制存在着问题,高校校园交通的管理难度比较大,管理程序比较复杂,这些都不利于建立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因而相关的法律规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高校校园道路交通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保证道路交通安全,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第二次修订.同时,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关于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与政策.如:1997年2月,我国教育最高主管机关发布了关于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第一个规范性法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规定(试行)》:2002年12月,《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指出,“党国务院进一步明确要在重点高校派驻机构,负责高校的安全保卫工作”、“高校派出机构党的关系实行由上级机关党委和高校党委双重领导,以上级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但是,十多年过去了,机构派驻高校的问题如今并没有实现.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校园道路形成的初衷不是为了便于社会机动车通行而建的,它的存在原是为了校园内的人、车通行为主,因此,校园里的道路显然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因而交警无法用交通法的规定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同时,学校并未得到行政处罚法的授权,不是执法部门,也无权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等处罚.由此我们认为,目前我国有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为高校的交通管理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并没有专门的高校校园交通管理法规,并且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高校交通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管理主体不明确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大学校园内的交通事故都是由属地派出所联合校保卫部门进行处理的,该法实施以后,一般的交通事故都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属地交警部门接受大学校园内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但令交警部门和高校保卫部门颇感无奈的是,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目前针对于大学校园内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因为不在交警实时监控和管理的范围,故多数均未受到处罚;而高校保卫部门作为校园道路的管理部门却又不能查处校园内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更没有处罚权,因为自从国务院于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来,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高校,其职能部门就不再具有执法权,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只能报交警部门处理,而交警部门除了对影响较大或当事双方协商不下的校园交通事故来学校处理之外,对一些小事故往往建议由高校保卫部门协调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加之,管理体制、人员等方面的原因,高校的日常交通管理一般都由高校保卫部门自行负责,交警部门是顾及不上的,这就造成了交警部门对校园道路的监管出现了缺位,而高校保卫部门想管却又没有执法权的无奈局面.

(三)管理队伍整体薄弱,缺乏专业知识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校园道路划在其管理范围之外,但是该法规中的其他条款仍可作为高校保卫部门在管理校园交通的法规依据,如法规中的第6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第7条明确指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等,都充分说明了该部法规在交通管理中的指导作用.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高校保卫部门在实施校园交通管理中主要问题首先是交通管理专业知识缺乏.交通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科学,需要从全局和系统的角度去考虑,交通事故处理也有一定的复杂性.而由于历史的原因,高校保卫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部队转业,有从院校毕业,有从其他行业改行而来的,真正能受到过专业的、系统的交通管理知识学习的人不多.虽说他们对学校的整体交通情况都比较了解,但缺乏系统的管理理论支撑,就无法实现对学校交通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其次,人手不足,管理力度不够.校园交通管理具有一定的即时效应,在交通高峰期往往需要大量的人手去引导、分流道路交通压力.据了解,目前国内专门成立校园交通管理科的高校还是为数不多,不少高校的都是将交通管理与消防,或者与校园秩序等职能并在一起,从事交通管理的比较多.而高校校园面积都比较大,校园秩序、消防等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也比较重,有时交通管理就显得捉襟见肘,应付不过来.校内交通拥挤,车辆无序停放,部分车辆车速快、噪音大、尾气重,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还是没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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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规

当前校园是交通法规的真空区域,没有交通法规的强有力的支持,校园交通管理人员在处理校园内各种交通违章行为时无法可依,不具备对违章人员的震慑力.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再有效的校园交通管理措施都不具备足够的约束力.所以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规范.管理一项事务,必须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以便管理得以顺利进行.目前,对高校校园交通的管理有许多的管理规范,有级别不同的各类管理规范,也有级别相同的各类管理规范,但是这些规范都不是专门针对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笔者认为,中国高校发展至今,仅依靠某些法律规范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是难以处理其内部交通管理的诸多问题的.就算能,管理者也需要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这不仅是增加管理者的管理难度,而且容易造成管理上的失误.因而,笔者建议建立一部专门针对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或针对所有学校的校园交通管理法律规范.

(二)明确管理主体

高校校园交通的日常管理,如设置交通标志牌、制定相关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管理车辆的进出及维护校内交通秩序等,通常由其内部的保卫部门负责,笔者对此不持异议,而对负责处理校园交通事故的主体,笔者有不同看法.现阶段中国负责处理高校校园交通事故的主体主要是交管部门和高校保卫部门,管理的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范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应有统一的管理主体,即交管部门,以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当然,高校保卫部门依然可以管理,不过不是依其职权而是依交管部门的授权,且要及时向交管部门报告情况,而交管部门根据保卫部门的处理情况,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备案,不同意的给出处理意见或自己重新处理,这样,事故的最终处理主体依然是交管部门.具体来说就是,高校校园交通的日常管理由高校保卫部门负责,而涉及交通事故的,不论大小,最终决定权在交管部门.


(三)提高管理队伍素质

在高校校园交通管理中,高校保卫部门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一是要从观念上充分认识到高校校园交通管理问题是社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要在思想上给予充分的重视.二是在高校保卫部门建立专职的高校校园交通管理队伍,并加大对交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有关交通管理政策科学的知识学习,避免他们仅凭经验思考分析导致政策失效的现象.同时,强化他们的职业道德、增强全局观念、提高自律精神,把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与工作质量的提高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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