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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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调整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横向民商事法律关系,只能用国际私法规范来调整;而在调整不同国家政府与政府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管理国际经济生活而形成的纵向法律关系,只能用国际经济法来调整.国际私法属于私法范畴,而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我国是两个彼此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 键 词: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本质区别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1-0125-02

关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直至今日,我国的学术界也没有针对这一问题达成一致的认识.笔者作为一个正在学习国际法学的法律人,一直对这一问题有着非常浓厚的兴趣.通过对国际法学理论的学习所获得的心得和对有关资料的研究,谈谈对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粗浅认识,希望国际法学界的各位专家学者能够予以指正.

一、研究的意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这两门学科,从它们诞生以来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就连它们的范围、自身的性质以及名称都存在着争议.针对这些争议,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教科书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用大量的篇幅来介绍和评论各种观点,往往只是简单介绍一下二者的范围,作者也很少表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就很难让读者发现其中的争议.作为一名国际法学的研究者,笔者深感此问题的重要性,依据现有的理论基础和相关学者分析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这种方式来引起广大的国际法学理论研究者对此问题的关注,为我国国际法学理论体系的完美构建建言献策.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密切联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同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都是自然人、法人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存有国际因素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均产生于国际社会中,因此,二者在调整对象上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政治问题,任何国家在制定国际私法规范和国际经济法规范时,在充分考虑本国利益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国际利益、要遵循的国际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还要遵守相关的国际惯例.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相同

由法理学可知,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明,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从法的渊源来看,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两大渊源,在国际法渊源中又可分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两方面.在国内法渊源中也可分为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两方面.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均来自这两大法律渊源之中.

(四)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解决争议的途径相同

当国际主体之间发生争议或冲突时,在适用相关国际私法规范与国际经济法规范解决争议时,二者都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五)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体系归属上是一致的

法律体系就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这两个法律部门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当然,这里所指的“国际法”不是传统国际法学中的“国际法”,这里的国际法是一个广义的国际法.

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国际法就等于国际公法,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的一个法律体系的概念,而国际公法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同的部门法概念.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国际法,应该是调整所有国际因素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大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就我国现阶段的学科体系划分,法学和哲学、政治学一样,属于一级学科;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是二级学科.在国内法这个二级学科体系下可再分为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在国际法这个二级学科体系下,还可再分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科.所以,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体系的归属上是一致的,都属于我国学科体系等级下的学科.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区别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对象的范围及性质存在差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主要是私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总称,属于公法范畴.

笔者观点:国内有许多国际法学学者将国际私法划分到私法领域,将国际经济法划分到公法领域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国际私法已兼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不只是私法的性质,原因在于:尽管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民商事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这就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会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利益方面的问题,就会使国家公权力介入,这就使得国际私法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公法性,但是仍然是以私法性质为主.国际经济法在规范性质方面仍然属于公法范畴,因为它涉及各国政府对各国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干预与管理.在这一层面上,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部门的归属方面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在国际公法学界,以王铁崖先生为代表的不少学者一直主张国际公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属于公法性质,其中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而作为一个法学部门,国际公法学则是指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的学科体系,自然也包括国际经济法学的内容[1].而在国际经济法学界,以姚梅镇先生为代表的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间经济交往和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体制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法律性质上,既有公法的性质,又有私法的性质,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几个重要部门”;而“国际经济法学是法学中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是以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2]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国际私法学界,以韩德培先生为代表的多数学者都主张,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主要由冲突规范和一定范围内的实体规范组成,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一个既不同于国际公法,又不同于国内民法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国际私法学则是以国际私法为其研究对象的一个法学部门[3].针对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持有不同意见.笔者并不反对以上学者对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划分标准,理论研究本来就是要为实际应用服务的,所以应当是一种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区别不同法学部门的根本标志还是在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性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4].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通过对调整对象的分析,可以得知,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方法不同

一般国际法理论学者都认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方法不同,因为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包括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只有直接的调整方法.所以在调整方法上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下面就具体分析一下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的不同之处.国际私法首先通过国内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的调整.何为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就是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接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但是在适用国内法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时,往往会出现在不同国家诉讼,因适用的冲突规范不同,导致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实体法不同,进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就出现了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有了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后,至少在缔约国之间遇有相同的涉外民事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不管当事人在其中的哪一国起诉,都会援引同一个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同一个国家的实体法,当然一般会得出一致的判决结果,进而有效避免挑选法院的现象产生.但是,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仍然有其局限性,即被指定适用的实体法是根据各国自己的立法意旨和取向制定的,其适用的对象原本是只涉及自己国内因素的法律关系,显然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这就出现了另外的一种调整方法――统一实体法规范,形成了所谓的直接调整方法.这种直接调整的方法也可以分为两种,即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和国内直接适用的方法,对于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的局限性限于篇幅有限,在此不进行过多的赘述.这里主要谈谈国内直接适用的法,何为直接适用的法?即各国为了使法律在各国的民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而制定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而不受传统冲突规范的限制,直接适用涉外关系的法律.这种调整方法的优点在于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国的利益,从而大多数国家都在适用这种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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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际经济法,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只能通过直接的方法,即实体的方法进行调整,就是直接适用各国的实体法对各国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在这里笔者不再进行太多的赘述.

四、结语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一直争论不息的问题,解决好这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这两大部门法更好的完善,推动我国国际法学的进程,笔者作为一个国际法学的初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拙见,希望能够为这两大部门法的完善献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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