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下的司法政策:《合同法解释》(二)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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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司法机关为应对经济危机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态势,不断出台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和审判意见.合同法解释(二)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解释,彰显了司法解释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成为司法机关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

Abstract:The judicial ans to cope with the economic crisis and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 are constantly on the specific situation, and judicial explanation. Contract explanation (2) illustrate the guidance and pertinence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 especially for the formation, validity, performanc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is terminated, the responsibility of breach. The judicial ans should bee the important measure of financial crisis.

关 键 词 :合同法解释经济危机司能

Key words : The judicial ans Economic crisisContract explanation

作者简介:谈建俊(1969―),女,法学硕士,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李炳烁(1980-),男,河北邢台人,江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本文系江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制度的政治功能”(09SJB820005)阶段性成果.

当前,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逐渐转化为诉讼案件进入司法领域,给司法机构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08年至2009年,全国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0%,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以及房地产纠纷等类型案件增长明显.为了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各种消极后果,保障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各类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具体指导各级法院的工作.2009 年5 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下简称 “合同法解释(二)” ),该司法解释针对经济危机条件下合同纠纷不断增多的情势,吸纳司法实践中成熟的理论成果,结合金融危机的新型特点,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解释,彰显了司法解释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成为司法机关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

一、

合同法解释(二)首先强调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原则,并在合同履行层面引入了国际商事交易中通行的情势变更规则.在现代民法理论中,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1] 合同法解释(二) 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一般而言,情势变更原则是由社会经济形势的巨变引起,致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动摇,为了防止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法院直接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损益进行重新分配,其适用条件极其严格.首先,从实体条件来说,适用情势变更必须是客观上发生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的重大社会变化.这些合同成立基础的条件包括合同所依据的商业环境,如政治、经济、法律等众多情势,如果这些环境发生了非不可抗力做成的不属于常规商业风险的重大实质变动,致使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这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其次,从程序要件来说,为了审慎适用变更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该规则的适用程序作出了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法院接到该类案件时,首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法院如果查明确实存在因为经济危机而导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调解在先,以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须适用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在当下世界经济波动剧烈的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对于我国司法机关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司法解释应对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贸易纠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因为社会重大情势变化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出于趋利,大批违约行为出现,如何有效解决此类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平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从而维护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

合同法解释(二)还在促进合同有效成立、丰富合同订立形式、规范违约金范围等诸多领域作出了努力,为应对金融危机、增强经济活力提供了司法保障.

在合同效力方面,合同法解释(二)规定了严格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明确指出合同法中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不做限制性解释.与此同时,该解释还严格规范了格式条款的适用,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方法: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从而解决了法律实践中对于“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格式合同”难以举证的问题.

同时,合同法解释(二)从另一侧面对合同效力坚持从宽认定的原则,鼓励交易,支持合同履行,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譬如,该解释对合同的必备条款坚持从宽认定,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作限制、一体承认.解释第一条对仅欠缺某些要件的合同合意予以认可:“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释的第二条则丰富了合同的订立形式,只要能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出合同合意,法院即于认可,“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民事法律对于合同形式的开放主义态度,符合我国经济发展、交易形态日益多样化的趋势.

合同法解释(二)在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贡献是为解决合同责任问题做了条分缕析的划分.首先,该解释完善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是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订立阶段,对于合同成立后至生效前的期间,无法进行规制.对于这一区间损害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合同没有生效,无法适用违约责任,所以这种损害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弥补了这一缺陷,第8条规定,“依合同或法律应经批准或登记生效的合同,没有履行批准登记手续的,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至此,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区间,如果违反告知、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也可导致缔约过失责任.其次,合同法解释(二)还明确了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合同行为终结后的后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此种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尚不明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填补了这一制度缺陷,“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一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行为的约束,有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行.最后,合同法解释(二)还细化了违约金的操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具体的操作原则和方法.


三、

总体来看,合同法解释(二)的精神和主旨是鼓励交易、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此基础上兼顾公平和公正.合同法解释的三十条规则为解决经济危机下的诸多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促进社会诚实信用、增强经济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当然,合同法解释(二)也存在一些微小的瑕疵,如合同成立的司法推定、合同无效的弱化、违约金责任的举证负担不明确、情势变更标准模糊等情况,我国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完善合同领域的法律规则,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我们期望司法机关能够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做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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