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撰写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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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不同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等其他目的所出具的估价报告书,它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的裁体,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是法院判决的法定证据.

笔者认为在撰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具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格式要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要求制作

日常估价目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规范格式是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包括封面、目录、致委托方函、估价师声明、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等,全国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规范格式得到了统一.但是在撰写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文书上,不能仅仅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还要根据2007年11月1日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摘 要 、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同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也规定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要采用房地产估价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即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作为司法鉴定人,要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基础上结合《房地产估价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来撰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不能以行业特殊性为由,改变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要求.笔者认为,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文书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文书,应分别编号,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和红印)仅用于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文书,落款处有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等;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落款处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应坚决杜绝两类文书混用的现象.

二、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应用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因有些条件限制难以全面掌握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对象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分析说明过程中予以充分的表述,例如当评估某宗标的物时,对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基准信息资料不是很了解或者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有异议时,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收集的资料进行假设,向法院申请,获得法院的书面确认,才能依据假设进行评估,同时也要考虑到出现标的物新资料后,会对先前做出的司法鉴定结果有影响,要做房地产估价司法补充鉴定.

三、房地产估价时点的确定

日常房地产抵押、房地产转让报告中通常确定的是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现时价值.一般是当事人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房地产估价师与当事人沟通对估价时点比较了解.但司法诉讼案件的经济活动又通常发生在过去,而法院在判决、执行时又发生在现在或将来,而经办法官对房地产估价的专业性问题并不了解,在确定估价时点时,应将估价时点的概念告知经办法官.让经办法官在分析具体案情和诉讼双方当事人沟通确定后,由经办法官确定符合案情实际的估价时点,法院以书面材料形式出具司法鉴定协议书.

四、确定鉴定对象的价值定义和范围

司法鉴定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受诉讼案件各种背景条件影响,为满足案件判决和执行的需要,估价结果很有可能并非我们通常所定义的公开市场价值.例如,以资产抵债的,为抵偿价值;用于拍卖执行的,可能为市场价格或拍卖底价;用于协议转让的,可能为快速变现价值,其变现价格一般较低,变现成本较高,要支付拍卖佣金、营业税及部分手续费;房地产在强制处分和快速变现时,根据目前类似房地产拍卖价格与正常市场价格的比例关系,要确定假设在估价时点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评估的市场价值的比率,等等.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司法鉴定文书中对估价结果给出明确的价值定义,并在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中予以重点说明,便于法院和当事人双方了解价值定义,防止鉴定意见和估价报告被错误地使用,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还要与法院进行及时沟通,了解司法鉴定对象的具体范围.例如在司法鉴定评估企业整体资产时,需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有些动产很少,不能就因此不做区分,要考虑自己有没有资质做此项业务.因为它们之间的特性不同,把握影响其价值的因素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很大的差异,例如质量、性能、新旧程度、产权状况、占有使用情况、市场行情等,所以对它们的价值进行评估通常不是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人甚至不是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所能胜任的,更不用说要科学、准确地评估出它们的价值了.

对于价值量较小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资产,通常不需要专业估价.例如,2004年11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4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对于类似情况,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不进行司法鉴定.

五、仔细核对鉴定文书

出具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前要考虑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中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只有经过质证,查证属实的鉴定文书才能为法官采信而成为判案的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人出具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前,要考虑到就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的质证,通过出庭质证,阐述自己的鉴定意见和依据,可以对当事人起到说服和解疑的作用,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另外对法官的采信与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一般房地产估价程序上一个重要区别,也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程序,所以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人在出具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前要仔细核对以下10点.

1.是否完整反映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是否齐全、配套;


2.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影响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对象价格或价值的因素进行客观的介绍、分析和评论,作出的结论是否有充分的依据;

3.用语力求准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说明,并描述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4.应用简洁的文字对估价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对获得的大量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情本质特征的资料来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5.基本概念清楚,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

6.文字简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确切无误;

7.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使用国家标准简体汉字;

8.内容系统全面,实事求是,分析说明逻辑性强,文体结构层次分明,论据可靠充分,结论准确无误,不允许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9.应附有图表、照片、参考文献等说明性附件;

10.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范格式的要求制作.

综上所述,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要做到下列四个特征:一是,具有制作主体的特定性,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二是,制作程序的合法性,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三是,文书内容的科学性,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四是,文书形式的规范性,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人要熟练掌握制作要求,及时、规范地制作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维护司法鉴定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

李求军/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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